人事管理系统委托人事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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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系统委托人事管理合同

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事管理等到事宜,达成本委托人事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双方有关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合同。

第二条适用法律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定义 3.1.附:本合同中“附”指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2.人事管理服务:本合同中的“人事管理服务”指双方在本合同的附中约定的,由甲方选择的,由乙方提供的人事管理,以及与前述人事管理相关联系的服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委托管理费:本合同中的“委托管理费”指甲方因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服务而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享有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双方约定的人事管理服务。

第五条乙方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委托管理费。

第六条甲方履行的义务 6.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的约定,按月向乙方足额支付委托管理费。

6.2.甲方应于每月十五日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员工的人事变动信息。由于通知滞后造成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多缴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七条乙方履行的义务 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选定的人事管理服务。

7.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人事变动信息,在政府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提供各类服务。

第八条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

8.1.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8.2.双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另一方义务赔偿由于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3.甲方或乙方搬迁办公地址,均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搬迁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人事管理服务项目第九条服务项目选择乙方提供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一般如下所列,但具体应根据甲方在附中的选择为准。

9.1.代办理员工录用和退工手续

根据附一确定的名单,在手续齐全的条下,两周内负责到甲方员工所在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和退工手续。

9.2.代保管人事档案

按用工手续将甲方员工的人事档案调入乙方,并根据人事档案保管规定,做好保管和转移工作。

9.3.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开户

按照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代为甲方员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缴纳费用由甲方支付。

9.4.代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开户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代为甲方员工缴纳当月住房公积金,并建立个人帐户,缴纳费用由甲方支付。

9.5.代办理各类商业保险业务

可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为甲方员工代办理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险,医疗险等保险业务。投保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9.6.代办理出国(境)手续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为甲方员工办理出国(境)护照及边防通行证,申办费用由甲方支付。

9.7.代办理各类证明身份的证明和行政关系

为甲方员工办理结婚、公证、各种行政关系等证明;包括员工的连续工龄证明,员工的组织关系挂靠。

9.8.代办理职称评定

根据规定为符合条的甲方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9.9.代办理外地员工工作寄住证

根据规定为符合条的甲方外地员工在沪工作期间办理工作寄住证。申办费用由甲方员工支付。

9.10.代办理集体户口挂靠

乙方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户口管理的规定,办理甲方员工的户口挂靠。费用由甲方员工支付。

9.11.代办理蓝印户口

乙方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户口管理的规定,为符合政策的外地员工代办蓝印户口。费用由甲方员工支付。

第四章费用及结算第十条委托管理费的确定

10.1.委托管理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的附一中,并以每月二十日乙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委托管理费结算依据。

10.2.委托管理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月十五日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10.3.双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自每年四月一日起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自每年七月一日起相应地调整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根据政府的政策随时进行其他必需的调整。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费的支付每月月底前,甲方庆根据本合同附规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委托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为以下四种:

11.1.现金;

11.2.支票

11.3.贷记凭证

11.4.电汇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一般违约责任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都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委托管理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章的规定按时支付委托管理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给乙方。

第十四条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任何一主违反本合同8.1的约定,可由未违约方,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节自行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最少不得低于甲方根据本合同和附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当月所有委托管理费之和。支付期限由未违约方确定。

第十五条违约后的合同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过三十天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未创设第三方权力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并未被用于、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或创设任何使该第三方得到受益的权利。

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17.1.

17.2.

17.3.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另行订立补充约定。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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