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灭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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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灭菌原则
1.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2.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特殊感染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3.消毒灭菌方法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灭菌的物品再选用化学消毒方法。
4.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物品灭菌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5.油、粉、膏等物品灭菌首选干热灭菌。
6.凡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植入物、灭菌内镜等选用环氧乙烷灭菌或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
7.化学灭菌或消毒,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定期监测,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8.甲烷气体灭菌参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自然挥发熏蒸法的甲醛熏蒸箱不能用于消毒和灭菌,也不可用于无菌物品的保存。甲醛不宜用于空气的消毒。室内空气消毒可选用通风或紫外线灯管消毒。
9.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等器材,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并每天更换。
10.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