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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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费是供电企业经营收入的结果,加强电费管理及时回收电费是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保障,使电力营销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精神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电费管理,及时回收电费,建立起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管理的所有供电所电费的核算、收缴、预储等工作。
第二章电费收取
第四条电费的收取,供电所只准采用坐收与预储两种方式向用电客户收取电费。
第五条各高、低压电力营销人员根据用电客户电费收缴情况及时督促用电客户交清电费及预储电费。
第八条供电所收费人员在收取预储电费时,收费员复核无误后收取电费并将加盖公、私章后的电费预储单一联交用电客户,一联交出纳,一联自己保管,以杜绝电费预储上的漏洞。
第九条收费员在收取当天电费后,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把电费存入银行供电所帐户,严禁留现金过夜及私自挪用电费。
第十条当日下午结帐后由收费员填写当日所收金额及相应的单
据数量,要分清当月电费和预储部分,汇同出纳签字后,月末与收费帐的实收电费对帐且相符后存档。
第十一条无论是用电客户预储电费还是交现金用电客户电费不分用电客户种类,不管电费多少都必须实行统一下帐,坚决不允许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每一年结束后,必须打印出每一个用电客户当年的电量、电费及预储台帐,连同公布表经有关人员确认盖章后由资料员分类、妥善保存,要做到清楚明了、便于查找。
第三章电费回收及核算
第十三条每月月末三天前电量、电费录入计算完成后,按线路、分片、营销人员所辖台区打印出分类电量、电费应收电费报表以及本所分类电量、电费应收电费总报表交复核员进行逐个核算本所本月应收电费总额后报市场营销部。
第十四条每月月末最后一天,由出纳对电费下帐,下完帐后按线路、片、营销人员所辖区打印出实收电费报表以及欠费报表交复核员复核后报所长。
第十五条所长根据实收电费报表及欠费报表于次月1日召开全所欠费分析、动员、督促大会,务必于次月5日前户对供电所电费回收率到100%。
第十六条对一些大用电客户的电费回收采取所长与营销人员挂勾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无论是高压营销人员还是低压营销人员电费回收均采取终身负责制制度,即谁负责管理,谁抄表收费的用电客户谁终身对该用电客户的电费负责。
第四章电费上缴
第十八条次月6日前各供电所必须对局上缴电费达到100%。
第十九条对财务部电费上缴方式采取现金交款和银行划拨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各供电所在自己的帐户上给局财务电费专户划拨电费时,可根据自己所开帐户行就近对口划拨电费,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电费划拨到位。
第二十一条次月6日下午财务部依据交款凭证及银行划拨凭证进行各供电所实收电费统计汇总,以此来做为考核依据兑现工资、奖金。
第二十二条考评、考核电费回收的方式为上月电费回收率达不到100%时,用本月实收电费先将上月电费回收率结零,实收结余部分参与本月电费回收率的考核,依次累推。
第五章欠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次月6日前由供电所出纳再次按照线路、片、营销人员所辖区的欠费进行如实逐个统计并报所长以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次月6日前供电所电费回收率若达不到100%者,必须将欠费线路、片、台区、用电客户金额明细报表报市场营销部。
第二十五条在欠费明细报表报市场营销部后,市场营销部将根据供电所上报欠费报表再次对欠费用电客户及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以防止营销、收费人员将用电客户电费挪为己用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在一年内对辖区用电客户欠费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呆帐、死帐,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呆帐、坏帐、死帐、各供电所必须以书面报告报公司市场营销部,由市场营销部报局长审查并决定后方可做呆帐、坏帐、死帐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当年欠费和历欠电费各供电所在电费收取过程中必须遵循“先历欠、后当年、再当月”的原则来收取电费,即:有当年欠费和历欠电费用电客户交电费时采取先抽历欠电费发票,后抽当年欠费发票,再抽当月电费发票的原则进行,以此来杜绝历欠及当年欠费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对有当年欠费的用电客户,尤其是大用电客户,供电所长必须亲自参与其中,采取勤跑、勤催、勤做工作的方式逐户去催收电费,以确保当年不发生新欠,经营部将严格按照考评、考核细则考核。
第二十九条对当年欠费用电客户,除依据《电力法》采取停电措施来加强电费回收外,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收取电费违约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来减免违约金,必须严格按制度及时清算,应视违约金同电费一样收缴。
第三十条每年元月初,由各供电所对上一年度欠费用电客户的
欠费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报市场营销部,经确认后由市场营销部出面与用电客户签订“按计划还款协议”对拒不签订还款协议或不能按协议履行还款计划的用电客户,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缴欠费。
第三十一条对当年欠费或跨年度欠费用电客户的停电,供电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后报客户服务中心,一般用电客户由客户服务中心审批,大用电客户由客户服务中心报公司总经理并经批准后中采取停电措施,在停电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罚
第三十二条各供电所所长、收费人员、营销人员、出纳员有违反以上有关条款的,即视同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法,公司对违反有关条款的将其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罚款、待岗、下岗、直至开除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加大跨年度欠费的回收力度、避免呆、坏、死帐的发生,各级营销人员在不影响当年电费回收率的前提下收回的跨年度及陈欠电费公司将给予必要的奖励:2004年度以前陈欠电费本金收回给以5%的奖励,按制度及合同约定收回的违约金部分给以15%的奖励,但前提必须是当年电费交清且抽回历欠电费发票。2004年度以后历欠电费为避免供电所在收缴上作弊,以跨年度一年以上历欠电费金额为基数,收回的历欠电费及违约金部分仍按以上比例提奖。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二OO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