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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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加强本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中介和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科研院所)。
第三条技术中介服务和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市、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
第四条申请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受让方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且技术交易合同是在申请补助资金的前3年内签订的;
(二)技术交易合同须由出让方、受让方与技术中介机构共同签订;
(三)项目出让方、受让方及技术中介机构均为独立法人,且项目出让前,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申请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对该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投诉少于2件;
(二)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与代理专利总量之比大于12%。
第六条补助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实际技术交易额×补助比例。
1、单个项目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补助比例不超过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5万元。
2、若企业技术难题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对接成功,则对组织企业技术难题上网的技术中介机构按上一款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3、对工具软件或一般通用软件进行销售推广的技术中介机构不给予资金补助。
(二)专利代理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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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补助的代理机构代理的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要求在10件以上。
2、发明专利代理补助资金=代理机构代理的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数×a×(1+b)元。
当代理的上年授权发明专利量增幅(F)F<10%时,a=1000;
当10%≤F<30%时,a=2000;
当F≥30%时,a=4000。
b =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与代理专利总量之比。
第七条技术中介机构可在宁波科技信息网()下载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并于每年5月1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中介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技术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出让方开具的项目转让费发票复印件,项目受让方提供的技术转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或相关入股证明等。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可在宁波市科技信息网()下载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并于每年5月1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授权专利汇总清单;
(四)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单复印件;
(五)上年度代理专利受理通知的汇总清单。
第九条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并盖章后,一式二份书面报送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将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资料直接报送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科技经费和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各补助50%。发明专利代理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对已签订技术合同,中介交易成功,合同相关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给技术中介机构中介费的企业或单位,在约定交付中介费日期后三年取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申请补助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及时停拨其补助金额外,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宁波市各类财政科技补助资金及报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