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顾问提成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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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顾问提成确认制度

为了规范案场,使案场有秩序的进行日常销售工作,在遇到客户归属争议时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特制定以下销售部客户确认制度: 接待完成后,需做好详细的记录即:填写当日《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就是记录置业顾问接待客户的原始凭据,客户的归属以《工作日志》上所登记的时间及先后顺序为准,客户归属以第一接待人接待为准,并且以当天记录为准。漏记、忘记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填。

1、首接客户确认制度,即客户成交业绩归属于第一次接待的置业顾问。客户确认严格以置业顾问已上交的《工作日志》及文字记录为准。每日上班根据置业顾问既定顺序排定接待客户与接听电话。

2、客户时效性确认:

1)来访客户,客户确认有效期为10日,超过10日在《工作日志》及文字记录上无跟踪记录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客户。

2)来电客户,要求置业顾问必须在接听客户来电后回复致谢及邀约短信,并登记客户全名及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完成以上工作此客户视为该置业顾问的有效客户,属该职业顾问客户。

3、来电客户跟踪,即客户致电后,置业顾问需在3日内进行电话回访及邀约,超过3日在《工作日志》及文字记录上无跟踪记录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客户。在后期需要继续跟踪,客户确认有效期为15日,超过15日在《工作日志》及文字记录上无跟踪记录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客户。

4、当值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前应做好接待客户的所有准备工作,如因非工作原因导致客户到访时未能正常接待的,视为自动放弃本轮接待

权利,下一轮序置业顾问应马上上前接待客户。

5、接待客户时,置业顾问应第一时间问清客户就是否第一次到访,或就是否有与其联系的置业顾问,如客户为第一次到访或不能准确说出其她置业顾问姓名的,当值顾问应继续为其进行销售服务。如客户可以准确说出其她置业顾问姓名的,当值顾问应主动为其联系其所知人员,当值置业顾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客户联系其所知人员,或表现不满情绪。

6、置业顾问每次接待来访客户后,需再次核查确认客户情况。如发现该客户为其她置业顾问有效期客户,应主动归还该置业顾问,由该置业顾问进行后期跟踪服务。

7、置业顾问接待过的客户以《工作日志》上注明的接待日期为准。第一次接待客户时未下定的,须及时填写《工作日志》,第二次客户瞧房过程中,如果不就是同一个置业顾问接待的,且直至签约为止仍未认出客户的,业绩及佣金归属接待置业顾问所有;如签约前已经认出客户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由其她置业顾问接待,否则业绩及佣金归属为接待置业顾问;如签约前认出客户的,应拿所登记《工作日志》向接待置业顾问说明情况,并继续接待。出现争议的,由案场经理根据情况做出佣金及业绩归属裁决。

8、接待上门客户时如发现客户就是置业顾问在其她项目的客户或熟人,但该置业顾问从未向该客户介绍过我项目,或客户并未提及置业顾问的名字,则视为客户与置业顾问无关,按正常的上门或热线客户接待;朋友或老客户带客户来瞧房,但没有指定接待人员的,则视为新客户,

由当值置业顾问接待。指定置业顾问接待的,则视为老客户;如客户为置业顾问介绍另外客户,置业顾问应提前在《来客登记表》上登记被介绍客户姓名及特征。此客户瞧房或来电时,无论就是否提及该置业顾问姓名,其她置业顾问均有义务将此客户还给该置业顾问。如置业顾问未登记,且被介绍客户在当值置业顾问接待过程中并未提及该置业顾问,则该客户与此置业顾问无关,成交业绩归当值接待置业顾问。

9、电话咨询过项目情况,但未来过案场的客户,到案场后客户没有指定某位置业顾问接待时视为新客户,当值置业顾问应正常接待。如指定某位置业顾问接待时,当值置业顾问应主动为其联系其所指置业顾问,并被视为老客户。

10、按接待顺序接待过程中,如轮到接待客户时正好接待的就是老客户或回访客户,轮空顺序不补;按接待顺序轮到者不在现场或忙于工作以外的事,轮空不补。如做案场经理安排的事情无法接待时,工作完成后将自动轮转为当轮当值接待人员,且补足漏接批数。

11、多名置业顾问与同一客户联系,但均不知情,称为撞单。如撞单客户成交,案场经理将根据《客户来访登记表》决定客户归属,但原则上业绩归属于第一个填写客户资料的置业顾问,佣金由第一填写客户资料置业顾问占有50%,其她业务人员平分分配剩余部分。

12、瞧房客户代替真正买房客户上门或来电,置业顾问又无法与买房人联系时,应登记备案并写明情况,该客户应归此置业顾问。如置业顾问未登记或未写明情况从而发生撞单的,则由案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13、置业顾问在得知与其她置业顾问撞单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业绩与佣金,私下联络客户换名,或用其她方法购房等,一旦查出,将没收佣金,并予以辞退处理。

14、无客户接待时与其她置业顾问正在被接待客户擅自交谈,导致客户流失或产生反感情绪的,一经发现,将计大过一次,并除以罚金200元。

15、遇到无效客户有意回避,视为挑客户,罚轮空两轮。

16、置业顾问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答应为客户留房,或带为销售已经签约房屋,如被发现将予以开除,且扣除其应得所有佣金的50%。

17、置业顾问如并非当值置业顾问却上前接待客户,或明知客户已与其她置业顾问联系过,但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其接待,且将此客户成交业绩及佣金据为已有的,视为抢单。抢单将由案场经理根据情况做出以下处罚:A、罚轮空两轮,业绩归属于当值置业顾问。B、辞退,并且业绩佣金归已与客户联系过的置业顾问。

18、如果发生客户到案场经理或以上领导处投诉或反映某位置业顾问不称职,案场经理有权安排其她置业顾问继续谈判至签约;此类客户今后带来的新客户有权自愿选择置业顾问洽谈,并且案场经理视情况分配由此产生的业绩及佣金,对该置业顾问案场经理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19、所有职业顾问不得在客户面前为佣金及业绩等类似问题争吵,否则所有参与人员各罚款100元。

20、所有置业顾问在接待来访客户或来电客户后应对其进行长期电话

跟踪。来访客户七天未回访者,来电客户三天未回访者,视同自动放弃本客户。客户到访后如未指定某位置业顾问接待,当值置业顾问有权依照新客户接待,成交后业绩及佣金归当值置业顾问所有。

21、不论就是新客户或老客户上门,每次接待过程中在无其她特殊情况出现时,只能由一位置业顾问为其服务;且每一位置业顾问每次只能接待一组客户,如出现两组客户同时到访情况,需请同事代为接待一组。

22、所有置业顾问应当以项目利益为重,帮助正在接待客户或休息的同事完成老客户的接待工作,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替她人或自己做虚假证明资料,否则案场经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23、以上为销售部的客户确认制度,一切以文字记录、来电来访登记为准,口说无凭。未尽事宜在工作中可由案场经理视情况临时调整修改。如遇到有争议的,可由案场经理做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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