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社会公正观罗尔斯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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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社会公正观罗尔斯正义观
正义论理论渊源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了自己着手撰写的《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最后又专门用了一段时间在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此书。而此书也是罗尔斯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把罗尔斯二十年来所发表的论文的中心思想发展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西方契约论的社会公正结构。
罗尔斯所建构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由一个在“原初状态“下人们共同订立一个对每一个人都是公正的契约而达至的。罗尔斯认为,一个契约是否公平完全取决于缔约的环境。因而,他试图建立一个理想的缔约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人们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必然是正义的。然后,以作为契约的正义原则为依托,人们可以建立起理想的正义国家。这个理想的缔约环境就是"原初状态"。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由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个人所组成的。
罗尔斯的理论设想
在契约的订立之前,每个人都被"无知之幕"所遮掩而不知道自己的地位与能力,仅有基本的知识。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个人,但罗尔斯强调如果自然条件太好,人们就会失去社会合作的意愿,可是如果心理条件趋向于弱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相互冷淡,就会产生破坏正义的利己主义。为了避免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各自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所以设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都处于"无知之幕"的后面,也就是说,设定人们在最初选择正义原则时对自己的天赋、出身等等偶然因素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这其实也是另一种程度上的平等,也即设想处于无知之幕这种自然状态下的人,除了是具有理性、正义的观念之外对于自己的出生、天赋能力等全然无知。
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
罗尔斯还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二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第一
个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适用于在社会结构中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也同样适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按照机会公平平等原则,需要从制度上做出相应的安排,以保证出身于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事实上不被剥夺同样的机会。
第二个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附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差别原则适用于在社会基本结构中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方面。这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当中最具有特色的一个原则,主要用来解决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问题,体现了一种分配正义。它力图通过制度性的安排把人们由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所产生的差异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尽量缩小,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分配框架,以使由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能够与幸运者分享整个社会的资源,从而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的差距。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使得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照顾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启示
多给福利,惠及最小利益者
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由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到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转变,个人可能会在初次分配时就已经造成了不平等,由此会影响此后的发展前景,造成最终的不公。如果人的天然享赋的发展和实现的程度要受到家庭、社会环境及运气等等偶然因素的任意影响,那就是不公正,就应该通过增加受教育和训练的机会向所有的人开放以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比如开办一些免费的学校、培训机构或者给大众购买一些电脑软件和提供一些网络资源,这样就可以消除由于不利的家庭出身因素对人的前途和生活前景的不利影响。
立法保证机会均等
现如今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往往在无形中被剥夺走了很多资源和机会,我们如果不通过立法的方式是无法保证其不被剥夺的,比如受教育的机会。我们国家现在有九年义务教育,如果再多设定几年,一直到大学的义务教育,并且发放相应的奖学金、助学金,那么才能使贫民中有才能的儿童得到和富人中同等才能的儿童享受大致同样的教育,使他们不致因家境窘迫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完善的,应该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步进行,并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城乡劳动者都能享受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制度既保证公平,又促进效率的提高。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