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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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姓名: 尹春燕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法学52班
学号: 2265202
指导教师: 尹雪英职称: 讲师
2008年6月2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尹春燕
指导教师尹雪英
摘要: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具有双重关系, 二者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和必然的冲突。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被不恰当地行使,超出合理、合法的限度,成为限制竞争工具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形,以及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各国学者做了大量研究并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等方面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期为进一步研究理清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下一步理论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综述
Review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use of the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issues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in Chunyan
Tutor Yin Xueyin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nti-trus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both of the existence of internal consistency and inevitable conflicts.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was not appropriate to exercise, beyond the reasonable and lawful limits and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to become the phenomenon of more and more tools.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ses,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nti-monopoly law to regulate the problem of the system, done a lot of countries and scholars to study and have different views. This article from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nti-monopoly,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ti-monopoly law on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ulations, and other aspects of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were reviewed with a view to further sort out ideas, and on this basis that the Step in the direction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Key words: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Anti-monopoly;Rule;Review
知识产权源自个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虽然它也担负着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和文学艺术繁荣的使命,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是一种保护权利人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垄断权。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知识产权被不恰当地行使,超出合理、合法的限度,成为限制竞争的工具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于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竞争秩序的冲出就日益凸现出来,滥用知识产权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就是一例。我国《反垄断法》虽对这一问题有了相关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人们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还缺乏统一认识,近年来, 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和见解, 现将其综述, 以进一步推动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的研究。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
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上,从理论界以及各国实践看,二者的关系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一致性
只要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行使是合法的,没有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因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而排除或限制竞争,也不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承认知识产权垄断的合理性。[1]而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们所依据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漆多俊在《经济法学》中指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以垄断权,是法律综合各种利弊关系后所作的一种行为选择,其目的在于刺激智力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创新,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2]这一点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的相一致。因此,一般而言,知识产权范围之内的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对象。
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一致与冲突》一文中邓志松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归结为: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无形财产权,它是知识产权法明文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地域的对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权力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3] 而美国阿瑟·R.米勒分析,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一种垄断, 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 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4]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 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 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 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冲突
反垄断法承认知识产权的合理垄断,但也存在着例外。当知识产权出现滥用的情形时,反垄断法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在原因上意见也是不同的。
通过对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学习,不难发现,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被不恰当地应用,超出它应有的行使范围,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限制越来越体现出来。[5]所以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必须进行反垄断规制。
刘明江在《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中指出,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进行规制是由于私法规制的不足。[6]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益普遍,传统规制权利滥用的私法方式已明显不足,特别是随着知识产权滥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垄断现象出现时,将反垄断法引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之中,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