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沥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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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4-11-20-1

山东省微山县滨湖新区航道河公园彩色沥青路面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2013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山东省微山县滨湖新区航道河公园彩色沥青路面工程

二、工程地点:山东省微山县滨湖新区航道河公园北岸

三、工程内容:表层:10型彩色沥青1.0cm厚路面摊铺、表面封油

层保护,底层:普通国标黑色沥青2.0cm摊铺

四、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微山县滨湖新区航道河公园北岸部分道路路面

二、本工程施工面积:

三、本工程材料、机具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

第三条工程造价

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元/㎡(不可浮动),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工程实际发生量为准。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明确:本工程固定总价中包含建筑业劳务价款(制作安装费)、运输费及现场安全、技术管理经费。

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签订,设备、材料进场,且黑色沥青工程量完成,甲方支付

乙方已完工程量工程款;

2、彩色沥青工程量全部完工,甲方支付乙方9万元工程款

3、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星期内甲方无息支付。

二、结算

1、承包方应于完工后7天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

2、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并双方协商。

3、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后5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是未确认竣工验收报告并通过验收。

第五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立即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制作加工。

2、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制作加工完成后立即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施工。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已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基础路面需达到施工标准;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提供承包方施工所需的办公场地、库房。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工程施工水电费由发包方承担。

2、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协调外部及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4、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

5、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六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总工期为天,完工日期为年月日。

二、工期顺延

1、施工期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1.1发包方书面确认同意变更工期设计或工程量的,累计变更工程设计或工程量的工程价款达到或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10%的,工程相应顺延。

1.2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8小时顺延一天计。

1.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行政权利强行、强制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1.4因发包方的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工期相应顺延。

1.5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2、凡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因此引起

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有承包方自行承担。

3、凡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工期顺延和增加合同价款。

4、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以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下雪、防洪排涝、台风、高温天气等因素以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三、暂停施工

1、发包方代表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到至发包方进一步的指令。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代表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做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并应附有正规厂家的出厂合格证书。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材料如不达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在更换完成前停止支付工程

款。

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到工地后,应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检验。发包方代表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逾期则视为同意。

4、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承包方认可后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承包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方。

5、原材料必须从正规材料供应商或正规生产厂家采购。

第八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承包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三、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施工单位和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或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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