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尽职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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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海市分行尽职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检查分类. (4)

第三章职责分工 (5)

第四章检查管理 (6)

第五章检查程序 (8)

第一节现场检查 (8)

第二节非现场检查 (12)

第六章质量控制 (13)

第七章检查监督 (14)

第八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海市分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各部室、支行认真履行尽职检查职责,及时排查、发现和有效化解风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尽职检查,是指各部室、支行为实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目标,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规章制度的健全性、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和评价。不包括纪检监察和党群部门开展的检查。

第三条尽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尽职检查应当涵盖所有条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现检查范围无盲点、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尽职检查应当围绕各条线主要工作,将外部监管部门关注事项、关键岗位、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控薄弱环节作为检查重点。

(三)统筹安排。各条线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进行尽职检查,也可以由多个部门联合检查,协调安排时间,防止尽职检查工作可能出现的漏查。

(四)务求实效。尽职检查应当权衡检查成本和预期效果,充分运用计算机系统数据分析结果和风险预警提示,有的放矢地开展现场检

查。尽量做到共享检查成果,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风险控制目标。

(五)持续跟进。尽职检查应注重查后跟进工作,不断督促所查机构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整改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部室、支行,邮政代理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检查分类

第五条各部室、支行尽职检查按检查内容,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综合检查是指部室、支行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开展的全面性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部室、支行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特定对象、特定事项、特定环节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第六条各部室、支行尽职检查按检查主体数量,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一)联合检查是指两个及以上职能部门共同实施的检查;

(二)单独检查是指某个职能部门独立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各级部室尽职检查按是否进驻被检查机构,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是指进驻被检查单位,对其经营管理进行的监督、核查、验证、测试、询问等活动;

(二)非现场检查是指不进驻被检查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核查系统信息、调阅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的监督、核查及监测等活动。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行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是尽职检查工作的直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全行尽职检查各项制度办法;

(二)负责审议本行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及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三)负责听取尽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

(四)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落实重大问题的整改。

第九条部室、支行尽职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条线尽职检查工作制度;

(二)制定本条线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三)监督控制本条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部缺陷和风险;

(四)监督、指导下级机构尽职检查职责的履行;

(五)对尽职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六)监督、落实内外部各类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

(七)尽职检查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法律与合规部门作为尽职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行尽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级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整合方案;

(三)协助牵头部门制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四)跟踪、通报本级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五)协助牵头部门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协助职能部门对尽职检查发现的需追责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

(七)案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尽职检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职能部门尽职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职能部门尽职检查履职情况作为部门、支行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各部室、支行应以风险为导向,兼顾重要性、前瞻性和时效性,于每年年末拟定本条线下一年度现场检查计划(见附件1),并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报送法律与合规部门。

第十四条法律与合规部门应对各类检查计划的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等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归并整合,统筹制定本级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报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一)内容整合原则。在检查内容上,凡部门内部、部门之间检查内容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应当进行整合;近半年内,上级行、外部监管部门已检查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同或相近的检查。

(二)数量精简原则。在检查方式上,能联合检查的,不组织分头单独检查;能合并为综合检查的,不多头组织专项检查;能利用非现场手段或调研方式开展的,不安排现场检查。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现场检查时间。

(三)均衡覆盖原则。在检查时间和对象上,对于不同的检查项目,同一时间段原则上不安排同一个检查对象,避免出现同一机构反复接受检查的现象。各类尽职检查在一定周期内要实现对辖属机构和业务的基本覆盖。

第十六条各部门按照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以外,职能部门临时需要开展的现场检查,应和法律与合规部门协商。检查通知应经法律与合规部门会签后下发。

第十七条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法律与合规部。

第十八条部门、支行应将合规检查管理相关系统作为尽职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全流程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尽职检查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部门、支行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即工作报告生成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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