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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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行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神的。

三 、行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 的法律规制 当前存在大量的行政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的现象 ,极大地 危害到 了 社会 的公共利益或者是人民群众的个体 利益。该类现象 屡禁 不止 、频频 发生 的原因还是在于职权背后利益存在很 大的吸引力 。其次便 是我 国在 该领域 的法律法规不够完 善 ,不能够起 到预 防犯罪 ,威慑犯 罪的作用 , 因此 ,文章提 出以下完善措施 ,以期能够使超越 职权 和滥用 职权 的现 象 得 到有 效 的规 制 。 ( 一 ) 适 度 扩 大 司法 审 查 的 范 围 笔者认 为对于行政行为 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有 所扩大 ,将抽 象行 政行 为纳入 到其范 围当中。我 国法律对于具体行政行 为的审查作 了明确 的规定 ,而对 于抽象行政行 为则较为模糊 。其实抽象行政行为所 涉及的 范围更加的广泛,影 响也更加 的大 ,要是该行为具有 超越职权 、滥 用职 权的现象 ,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将会更加地严重 。所以单凭立法 机关的 监督以及行政机关 内部 的 自我监督是 很难保证 其行为 的合 法合理 性的 , 因此非常有必要将 其全面的纳入 到行政诉讼 的审查范 围当中 ;其次 ,对 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应当更进一步地扩大 ,尽管新 的行 政诉 讼法 已经颁布实施 ,其在原有的基础之上也扩 大了受案范 围,但 是公民 的教 育 、劳动权等依然没有被纳入到审查 的范围当中。 ( 二 ) 引 入 比例 原 则 ,进 行 合 法性 、合 理 性 的 审 查 众所周知 ,在行政法上最重要 的两大原则便是合法性原 则以及合理 性原则 ,所以将其纳入到诉讼法的范围当中是非常合 理的。行政诉 讼法只 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纳入到考量的范周,而将合理性原则排除在外的规 定值得商榷。在现代的司法审查制度当中, 恰当的引入比例原则是具有极大 的优势的,一个行政行为正确与否 ,除了考虑其是否在本质上符合法律的规 定, 还需要考虑各个方面 的要素。如其追求是否符合立法 目的,采取 的方 式 又是否正 当合理 ,最终所造成的后果又怎样都需要 考虑。

议行政超越权与滥用权之判定及法律控制

议行政超越权与滥用权之判定及法律控制

议行政超越权与滥用权之判定及法律控制一、行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涵义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中明确规定了论文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与此同时,行政超越职权与行政滥用职权这两种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却没有在立法、司法中给予明确说明。

这个问题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一直倍受青睐,却没有统一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

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也都将行政超越职权与行政滥用职权列为行政救济与司法控制的对象。

(一) 行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涵义行政超越职权,简称为超越职权或越权。

比较法视野中,由于各国政治体制、历史背景、法律传统、法学理论等差异,对行政超越职权的理解不尽相同。

在法国,越权之诉在行政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指当事人的利益因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对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撤销违法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

越权之诉的理由包括:①无权限(包括积极的无权限即作为的无权限和消极的无权限即不作为的无权限);②形式上违法;③权力滥用;④违反法律。

比之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无权限”与“超越职权”相对应,“形式上违法”与“违反法定程序”相对应,“权力滥用”与“滥用职权”相对应,“违反法律”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相对应。

在美国,超越职权指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权力、限度或缺少法律规定的权力。

与“独断专横、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同宪法规定的权力、权利、特权、豁免权相抵触”、“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没有事实根据”这四种情形并列为违法行为。

在英国,行政越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法院判例为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内含,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超越法定范围,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

包括:①违反自然公正的原则;②程序上越权;③实质上越权。

与我国相比,英国行政法之越权不限于“行政超越职权”,可以说涵盖了我国行政法上所有的违法情节。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以自己的私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行为。

如何确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标准、主观标准和结果标准。

一、行为标准行为标准是指滥用职权罪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即在行使职权时,公职人员以滥用职权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行为。

行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罪是以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只有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罪是以滥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行为特征的,只有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便利进行了某些行为,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只有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二、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滥用职权罪立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观因素,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主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仍然故意进行,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者过于轻信他人,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构成犯罪。

三、结果标准(一)构成犯罪后果: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后果构成了犯罪,那么立案的可能性就更高。

(二)后果的严重程度:当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后果越严重时,立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总之,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标准、主观标准和结果标准三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的因素都满足了相应的要求,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从而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滥用职权罪的罪名较为含糊,立案人员在认定立案标准时需要更加严谨,避免出现侦查失误或 judicial error 的情况。

滥用职权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立案标准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范围,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滥用职权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因此,对滥用职权行为的立案标准必须明确,以便依法严惩滥用职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明确滥用职权的定义和界定。

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范围。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明确滥用职权的行为界限,对于涉嫌滥用职权的行为要素进行准确定义,以便依法认定滥用职权行为。

其次,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明确证据确凿的原则。

滥用职权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立案,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滥用职权的事实和性质。

证据确凿是立案的前提,只有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时,才能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责任。

再次,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明确追责严格的原则。

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涉嫌滥用职权的公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只有依法依规对滥用职权行为进行严格追责,才能有效遏制滥用职权的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明确程序公正的原则。

在立案调查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立案调查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杜绝滥用职权的现象。

总之,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立案标准,必须明确滥用职权的定义和界定,坚持证据确凿、追责严格和程序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滥用职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杜绝滥用职权的现象。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滥用职权,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行政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

行政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目的不良;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反复无常;违反均衡原则。

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控制应当审查是否在在滥用职权,应着眼于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的步骤;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方法;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来控制,减少行政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一、滥用职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滥用职权,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在行政法中,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

“未超出法定权限”是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点之一。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其的权限,即属超越职权。

因此,行政机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出现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

“违背或者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一。

法律、法规的是立法者要通过该法律所要达到的结果;原则是处理各类行政事务问题的基本准则。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滥用职权罪认定的相关问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滥用职权案件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滥用职权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种。

三、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以下行为之一:(1)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超越职权,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滥用职权的后果要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损失程度较大,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四、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滥用职权罪,可以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 民事责任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行政职权滥用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职权滥用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外部监督
加强人大、司法、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外部力量的介入,防止行政 职权的滥用。
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培训教育
定期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职业道 德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 道德水平。
VS
选拔任用
在选拔任用行政人员时,注重对其法律知 识和职业道德的考察,确保具备良好素质 的人员担任行政职务。
06
结论
对行政职权滥用的认识
行政职权滥用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目 的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的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等。
行政职权滥用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 由裁量权、违反法律目的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损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职权滥用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不善、监督机制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明确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制定和完善行政法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行政法,明确 行政职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防止行 政机关越权和滥用职权。
强化法律责任
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遏制行政职权的滥用。
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
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如审计、监察等,对行政职权的行使进行实时监督和 制约。
行政职权滥用产生的原因及 对策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行政职权滥用的定义和影响 • 行政职权滥用产生的原因 • 防止行政职权滥用的对策 • 行政职权滥用的案例分析 • 行政职权滥用的预防和治理建
议 • 结论
01
行政职权滥用的定义和影响
定义
01
行政职权滥用是指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 ,违反法律目的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首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件,
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二是主体要件,即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性和
主观性。

客观上,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或者
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
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主观上,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
为是有意为之,即存在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意。

再次,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
危害性。

行为的严重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罪的要件,是否达到了立案的标准;社会危害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是否需要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
需要严格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和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的力度,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要件、主体要件、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只有严格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依法适用法律,才能有效打击和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宋才发:行政权力滥用行为认定及惩处探讨

宋才发:行政权力滥用行为认定及惩处探讨

宋才发:行政权力滥用行为认定及惩处探讨行政权力滥用行为认定及惩处探讨宋才发*(一)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管理国家的权力。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公民的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意志自由。

在任何一个推行民主与法治的国家里,行政权力都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行使个人权利的。

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百姓,都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和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并有依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行为的自由。

法律不允许任何权力和掌权者以任何方式,随心所欲地或违背法律规定而干涉公民的合法权利,超出法定限度而滥施权力,就要构成滥用职权罪,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过去对滥用职权行为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论处。

不少人认为玩忽职守的范围过大,被称为“大口袋罪”之一,曾建议将其分解。

在刑法修订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在保留“玩忽职守罪”的情况下,针对各种滥用职权的实际,已将“滥用职权罪”从中分离出来了。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规定,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具有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所讲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职责,擅自决定、批准或者擅自改变计划、方案、办事程序等。

这里的“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的。

(3)主观方面,行为人滥用职权是故意的,但对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出于过失。

(4)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它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在国有企业、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认定和处理

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认定和处理

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背法定职权范围及程序,以个人或特定群体利益为目的,造成不公正、违法甚至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过错,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标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标准是:违反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以个人或特定群体利益为目的,造成不公正、违法甚至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超越权力范围: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超出其职权范围而进行的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2.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未经法定程序听证或征求意见、未事先通知当事人、未依据法定程序取得必要的证据,或者突破法定限制,恶意陷害他人,都可视为程序违法。

3.徇私舞弊: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职权谋求私利,为亲朋好友谋求利益或者导致不公平待遇的情况,都是徇私舞弊。

4.滥用权利: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顾法律法规,任意调整或者变更原定的标准、条件、程序和结果,或者以发言权、不予表决等形式制造舆论压力、绕过法定程序达成目的等情形,都是滥用权利。

5.错误判断: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判断失误或错误,导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的情况,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程序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程序,主要分为查证、立案、调查、听证、处置和公告等环节。

1.查证: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情况进行查证,依法必要时可以采取证物保全、专题调查、现场勘查等手段进行查证。

2.立案:行政机关应对查证获得的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逐案立案,并录入行政处罚集中警示系统,加强整治领域动态管理。

3.调查: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任务的性质、情况,依法出具调查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取证材料和询问证人等,直到查明有关事实和确立证据。

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一、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及特征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即行政滥用职权,已被我国的立法和行政法理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之一。

但迄今也没有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作出定论,亦未对其表现作出列举。

因此致使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难以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行为,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审判权和行政复议权的准确使用。

究竟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纵观各国行政立法,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如在英国,滥用权力仅作为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把滥用职权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不合理地行使权力;在法国、德国,权力滥用是指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违反法律的目的。

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其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它具有三个特征:1.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

2.行政滥用职权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3.行政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

二、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予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明显违反了公正、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表现出明显不适当、不合理。

如行政处罚严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表现出畸轻畸重;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充分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和排除不相关考虑,反复无常,有悖常理,明显的不公正或不一致,以及任意迟延或不作为以消极地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对处罚者带有偏见,不一视同仁,公正对待等。

从该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显失公正与行政滥用职权之间确有一定的联系,即显失公正本身就是行政滥用职权的一种严重结果,属严重滥用职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了体现司法对行政的有限干预原则,强调司法权不应过多地干涉行政权,故才有前述第五十四条的不同规定,即对一般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法院只能撤销,只有当行政滥用职权造成显失公正的严重后果后,法院才可直接变更。

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

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

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一、滥用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上的定位及其特征行政法上“职权”是公权力的一种,相关于是滥用私权利而言的。

如私法上,公民或组织过度行使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时,会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形,被称为私权利的滥用。

在公法上,行政主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行使公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职责。

所谓滥用职权,“脚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形式。

别存其职权范围以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桐去甚远”。

对于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适法错误之间的关系,我试着从以下表述将它们区分开。

法理上将一条法律规范可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两部分。

假如说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的定性准确,即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高度一致,被行政主体认同,则接下米将发生两种情形:一是行政主体按此情形下的法律效果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则被认为是合法的,惟独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严峻别合理时,才被认定为显失公正。

二是行政主体末按此行为模式下的法律效果进行行政,而是按其它法律规范下的法律效果行政,或者按法律在任何模式下部未规定的效果行政,则是显违法,将被认定为超越职权。

假如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认定有偏差,即将原属法律上的甲性质事实认定为是乙性质事实,别论这种偏差的浮现是行政主体的有意所为依然其认识能力有限所致,这种事情下,行政主体按照乙性质事实所对应的法律效果来做行政行为,这种违法行为被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宜。

.当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法律性质认定准确的事情下,行政主体可从法律条文中寻到相应的法律规制效果。

该规制效果可能是自由裁量空咨询,也可能是鹑束性规范。

但即使脚自山裁量空间,只要行政主体的行为降在了那个自由裁量间内,那么司法将认定行政行为合法而别再审查下去。

因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临界点,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审查的最佳起点。

但有时严峻的别合理行政行为比违法行政行为更可怕,这将导致相对人的利益明显受损,是严峻的别公正。

行政滥用职权之理解

行政滥用职权之理解

行政滥用职权之理解行政滥用职权指的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以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合法规定的方式,对公权力超越了其法定职权范围,从而产生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滥用职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超越法定权力范围。

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或实施政策时,因自身私利或其他原因,超越法定授权或超越授权的范围行使职权,导致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依法行政原则被违背。

行政滥用职权在实践中常常是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事非法、不正当的活动,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三、违反程序规定。

在处理案件或实施政策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比如不公开听证、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作出决定的应当经过公开会议、不遵守行政裁量的界限、不遵守职权运行程序、在裁决中强制执行等等,形成行政司法,绕过司法程序,严重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公正合理原则。

行政滥用职权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负面影响。

一方面,影响了社会公正和稳定,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降低。

另一方面,行政滥用职权也会影响到政府本身的形象和声誉,降低其执政合法性和政治信任度,严重影响到政府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避免行政滥用职权的发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察体系,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制定完善规范行政权力与职责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规范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倡导法治宣传教育。

培养公民法制意识和法治素养,提高公民关注行政滥用职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公众评议,推动政府行政工作的法治化和合理化。

四、建立诉求渠道。

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

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

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一、滥用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上的定位及其特征行政法上“职权”是公权力的一种,相对于是滥用私权利而言的。

如私法上,公民或组织过度行使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时,会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形,被称为私权利的滥用。

在公法上,行政主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行使公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职责。

所谓滥用职权,“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

不存其职权范围以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桐去甚远”。

关于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适法错误之间的关系,我试着从以下表述将它们区分开。

法理上将一条法律规范可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两部分。

如果说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的定性准确,即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高度一致,被行政主体认同,则接下米将发生两种情形:一是行政主体按此情形下的法律效果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则被认为是合法的,只有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严重不合理时,才被认定为显失公正。

二是行政主体末按此行为模式下的法律效果进行行政,而是按其它法律规范下的法律效果行政,或者按法律在任何模式下部未规定的效果行政,则是显违法,将被认定为超越职权。

如果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认定有偏差,即将原属法律上的甲性质事实认定为是乙性质事实,不论这种偏差的出现是行政主体的故意所为还是其认识能力有限所致,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按照乙性质事实所对应的法律效果来做行政行为,这种违法行为被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宜。

.当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法律性质认定准确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制效果。

该规制效果可能是自由裁量空问,也可能是鹑束性规范。

但即使足自山裁量空间,只要行政主体的行为落在了这个自由裁量间内,那么司法将认定行政行为合法而不再审查下去。

因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临界点,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审查的最佳起点。

但有时严重的不合理行政行为比违法行政行为更可怕,这将导致相对人的利益明显受损,是严重的不公正。

滥用职权的定义是什么

滥用职权的定义是什么

滥⽤职权的定义是什么
如果国家机关有滥⽤职权的⾏为的,作为⾏政相对⼈,可以提起⾏政复议或者⾏政诉讼。

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向检察院进⾏检举、控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滥⽤职权的定义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滥⽤职权的定义是什么
滥⽤职权是指国家机关⼯作⼈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七条【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职权是指国家机关⼯作⼈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包括超越职权、乱作为和不作为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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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中滥用职权的界定及监督

行政行为中滥用职权的界定及监督

作者: 王炜
出版物刊名: 人大研究
页码: 32-35页
主题词: 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政立法;法规授权;行政职权;行政审判;行政争议;行政决定;符合法律;内部制约
摘要: 行政行为存在滥用职权情形的,就构成法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的独立条件。

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职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没有明确的界定。

通常以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本身抽象的词句,来描述滥用职权的概念。

就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来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且随行政法规授权和现实社会发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不是一个定量。

造成确定滥用权概念的困难。

以目前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状况看,一时难有准确的概念,只能对滥用职权的概念和内容做一些原则和基本的概括。

世界上行政法律比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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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摘要]行政权力具有自自裁量权,同时是一种主动性,广泛性,强制性并存的权力。

对行政滥用职权进行科学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但行政滥用职权在理论界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说法不一,笔者解释和分析了产生这种问题的缘由并对几组相关概念进行了对比,进而对行政滥用职权做出了界定。

[关键词]行政滥用职权;自由裁量;显失公正引言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强调:“法制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

” 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滥用职权一词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但滥用职权如何界定,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的系统论述,由于法律条文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表达,法律解释上也没有相应的界定,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行政滥用职权的困扰,直接影响行政审判权和行政复议权的准确使用,以及对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

一、行政滥用职权的含义所谓行政职权,即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享有的依法律羁束性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肯定或否定的权力,以及在羁束性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在法律的积极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或公务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评价,确定该行政行为适当的范围、方式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行政滥用职权,就是指在行政职权权限范围内不依法或不依法定目的,不依公正合理原则滥用以上权力。

要界定行政滥用职权的定义,需要厘清以下关系。

二、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一)滥用职权是否等同于滥用自由裁量权比较有影响力的占主流的观点是将“滥用职权”等同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应松年教授认为“滥用职权,即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权限范围内违反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

而有些学者则认为,如果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根据裁量规定的法律目的进行裁量,或者在具体案件上,进行利益衡量时,未充分的考虑有关行使裁量权的基准性观点(根据该裁量规定,应就各种公益及私益妥为衡量),漏未斟酌涉案因素,或追求不当目的,即均构成裁量滥用。

我们知道,行政职权分为羁束性行政职权与自由裁量性行政职权。

所谓羁束性行政职权,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对其行为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出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而为行政行为的权力。

羁束性行政职权很难存在被滥用的问题,违法行使羁束性行政职权应当属于超越职权的范畴。

而自由裁量性行政职权则是指行政机关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羁束行政行为由于法律规定详细明确,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只得严格依法办事,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所以羁束行政行为不会导致滥用职权,只有在法律、法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范围、形式、实施方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判断自行选择、自行决定的自由裁量行为中,才有滥用职权的余地。

该观点是有道理的。

然而一个案例又引发了新的争论:某林区年采伐限额已满,但该市财政局要急于在年底前修建礼堂,就和林业局说情,林业局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一百立方木头给财政局修礼堂用,很显然林业局是为了照顾同级单位而滥用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权,这种超过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森林法》第29条明文禁止的。

《森林法》第29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限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有学者认为在此事例中,并没有涉及自由裁量,不应该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且林业局的此种行为也不能归于越权或行政失当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种类,所以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羁束性权力的滥用。

要解释这个案例必须先说明一个概念,即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越权,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越权主要可分为行政权限逾越和行政权能逾越两大类。

行政权限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层次、地域和事务的一方面或几方面逾越该主体职权的情形。

而行政权能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其法定权力主体限度的情形。

基于权能性质的差异,由此可得出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超越职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行政滥用职权只发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行政超越职权则可以发生在所有行政权领域;(2)以行政主体的客观职权为界,逾越职权属于行政超越职权,在职权内违反合理性原则的行为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所以关于上文中的案例笔者认为是行政越权里超越行政权能的表现,即行政主体有用某项行政权能,但其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该行政权能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此外,某些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行为一样可以归属于行政权能越权。

(二)行政滥用职权与显示公正的关系“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判决变更”的理由。

一般认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时,在行政处罚幅度内明显地偏袒一部分人而歧视另一部分人,是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侵犯。

在实践中,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畸轻或畸重;(2)同责不同罚;(3)不同责而同罚。

关于显失公正与滥用职权的关系,学者们的看法不一。

而主流观点认为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反映的实际上是同一事物。

如胡建淼认为:“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的表述。

滥用职权是从主体和行为着眼,显失公正则是从行为的结果着眼。

行政滥用职权实际上是行政主体不正当行使权力而造成显失公正的结果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显失公正之结果,那么便不属于滥用职权违法,而是行政不当。

”’笔者认为,显失公正与行政滥用职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从概念的外延上看,二者是交叉或部分重合关系。

因为,显失公正的概念是从行政行为的客观结果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评价,它反映的是行政行为的结果明显不公正的状态;而行政滥用职权则主要是从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心理层面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评价,它反映的是行政主体故意违背法律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其次,从现实情况看,行政主体故意违背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结果,也可能导致其他结果显示公正应该是滥用职权的一个子标准,而不是并列关系。

而行政行为的显失公正既可能是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的,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如行政主体的过失)造成的。

因此,将显失公正与滥用自由裁量权完全分割开是不符合实际的,而将显失公正归结为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将二者完全等同的观点也是不科学的。

(三)滥用职权是违法行为还是不当行为行政滥用职权属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这一点毋庸质疑。

行政法学理论将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分为违法行为与不当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那么行政滥用职权该如何定性呢?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行政滥用职权,已被我国的立法和行政法理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之一,从而构成行政审判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撤销的理由。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滥用职权属于不当行政,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应是一种符合合法性原则要求但不符合合理性原则要求的不当行政行为。

在现有的行政法治理论中,合法与违法,合理与不当(不合理)是两组相对应的各自有特定内涵的概念。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形式上符合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只有当行政主体实施的职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时,才发生违法行政问题。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在内容上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当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但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时,则属于不当行政或不合理行政。

行政滥用职权是在法定范围内产生的行政瑕疵,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职权行为没有超越其法定职权,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也不存在明显错误。

行政滥用职权的瑕疵主要在于行政主体行使法定职权时故意违背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

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中列举了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同时指出“一般说来,具有不正当的动机(目的)、不相关的考虑或不合理的内容的行政决定,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决定。

”由此可见将行政滥用职权定性为不当行政行为可谓顺理成章。

然而在实然法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一条规定被普遍认为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审合法性,不审合理性,被广泛认为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特征”。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又将“是否滥用职权”与“是否超越职权”、“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一起作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标准。

因此有学者特别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也确认了滥用职权的违法性。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第五十四条确认了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审查权,据此不难发现,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滥用职权包含在违法这一概念之中,它是实质行政违法的一种形式。

”那么,如果坚持把行政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理解为具有合法性的不当行政行为,似乎就会使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陷入自相矛盾:一方面规定只能审查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又把属于合理性范畴的滥用职权、显失公正作为审查的标准。

三、结语现代行政是能动的行政、积极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已成必然,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自由裁量权成了行政权的核心。

因此,正确界定行政滥用职权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为立法提供指导,从而对行政滥用职权进行法律定性和规制。

正确界定行政滥用职权是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要求。

民主与法治是国家发展的潮流与方向,要以保护和实现人权为出发点和最高目标,必然要求各种权力行使民主化、法治化,以防其构成对公民权利的威胁。

只有正确地界定了“滥用职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清除腐败现象,促进法治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实现。

面对现代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和扩大的现实,要使其符合授权目的,必须进行适当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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