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辨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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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辨认程序

时间:2011-12-21 文章来源:李岩玲打印字号:大中小

导语:追求司法公正,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是法律人的至高理想。经学者的研究统计:因辨认程序错误导致错案的比例----美国75%、中国33%。这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应当引起法律人足够的关注。

一、主体与客体

辨认,就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组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未知名尸体、物品或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查措施。

辨认人包括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其它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他们做出辨认结论。

辨认的客体大致分为四类,它们是人、未知名尸体、物品和场所,所有的辨认都是围绕着这四种客体进行的,客体不同,辨认的方法也各不相同。

二、过程和规则

辨认是一种认识活动,不可避免要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用不当,不仅会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甚至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为了尽可能保证辨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辨认在侦查中的作用,辨认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辨认前:

询问辨认人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静态特征,包括头部及全身的正面、侧面、背面特征,必要时,也可以结合被辨认人的走路姿势、说话方式等动态特征进行辨认,以辨认人所述的具体特征准备若干辩认对象(陪衬人或物)。

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要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的批准照片10张以上:脸部特写照片,脸部特征类似的照片

人数7人以上:每个陪衬人与被辨认人除性别必须相同之外,在年龄、身高、体态等方面应当尽可能相近,甚至应当考虑到,如果陪衬人在衣着、情绪表现上与被辨认人存在着明显差异,也会对辨认人产生导向作用。

对物的辨认5-7件为陪衬物

对犯罪嫌疑人或物品采用混杂辨认

对无名尸体或场所辨认不适用混杂辨认。

辨认前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如果被害人、证人在案发之后在已经暗示的场合已见到过犯罪嫌疑人,那么再经辨认程序可认为是无效的辨认。包括案发后与辨认前这段时间辨认人与辨认对象有了接触,一旦接触后这种辨认也是无意义。

见证人全程在场,其他人员特别是与本案有利益关系人不得在场。辨认侦查活动过程中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参与旨在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不对辨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见证人一经侦查部门指定,即具有不可替代性,是证人的一种特殊形式。

辨认是一种认识活动,不可避免要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用不当,不仅会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甚至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为了尽可能保证辨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

辨认在侦查中的作用,辨认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同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1、自由辨认:又称严禁诱导规则,它是指辨认中应当使辨认人的心态保持独立自由,不受他人干扰。这个规则主要是针对侦查人员而言的,即防止侦查员对辨认人进行干扰。

2、混杂辨认:这是针对辨认客体的一项规则。我们认识一个事物是通过将它与其他事物尤其是同类事物相比较而实现的,因此在再认过程中也应当为辨认人创造这种相互比较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辨认对象被单独提供给辨认人,也容易在他心里产生一种误导,所以组织辨认还要遵守混杂辨认的规则,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时,必须遵守这项规则。混杂辨认就是侦查员要将辨认对象混杂在若干个无关但是与其相似的人或物中间,一起提供辨认,以充分调动辨认人的主观能动作用。

3、分别辨认:分别辨认有两层含义,它主要是指,辨认主体是两个以上时,应当让辨认人分别、单独地对辨认客体进行辨认,否则,就会由于辨认人之间的不可避免的相互干扰,而使辨认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受到影响。这是针对辨认主体而言的

三、立法空白

1、辨认笔录作为证据形式的法律规定的空白。

目前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辨认主体来确定分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

2、辨认制度只有98年的行政规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251条和99年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1-215条中有规定。现今《刑事诉讼法》

共225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有待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补充,这不能成为热点,也不应该是被遗忘的角落。

四、辨认程序存在的现实问题

1、辨认人或物前未询问被辩对象具体特征,或询问了具体特征却没有按其准备混杂辨认对象。

2、辨认前辨认人已与辨认对象接触,甚至先被安排见到单独的被辨认人再对照片进行辨认,有了导向,对辨认对象特定化。

3、辨认对象达不到法定数额,提供照片或人员也不是具有相似的具体特征。无形增大辨认概率。

4、必要的辨认程序没有履行。如有罪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场所的辨认。

5、公安部门提供辨认的照片、物品,没有正式的提取扣押文书,不能有效说明其合法来源。

6、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不履行批准手续,非法辨认。

7、辨认笔录只说结果不记录过程。没有见证人对本次辨认过程说明。甚至是当场没有见证人事后找人补的签字。

另外:国外如美国法律规定:辨认时辩护律师不在场,法官可认为是瑕疵辨认,检察官需要进一步说明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五、对辨认笔录的质证

证据的质证不外乎从三个方面: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入手:

1、对辨认形式上审查、程序是否合乎规定:主客体是否正确、批准与否、安排的辨认对象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规定、是否有见证人。

如规定照片辨认十个以上很明显的、准备的照片或人不具有相近的具体特征

2、对内容的审查:主客体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辨认结果是否科学可靠、是否客

观。

3、辨认结论得到了其它证据的印证,与其它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经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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