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重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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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重点要求
(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及时 准确辨识危险有害因素,降低事故风险,采取合理有效预防控制 措施和应急措施,实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遏制人身事故,特制 定本重点要求。 第二条 本重点要求所称作业环境,是指电力企业生产现场 作业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外部条件总和, 主要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高度、宽度、粉(灰)尘、有毒 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风速、照明、噪声、气象、通道、安 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及环境工作措施等。 本重点要求是对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和集团公司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中对作业环境相关重点要求的汇编和摘录。对作业 环境的其他要求,以及涉及人员作业安全行为和其它方面的规定,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质安全一般指系统自身具备保障安全的能力,是 系统在安全性能方面的固有特性。 本重点要求所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特指生产现场作业区域
牌。
第二十一条 在密闭容器、封闭环境内作业时,预留逃生通
道不得少于 1 条。如进行有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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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时,必须装设坚固的临时遮栏,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
警示牌。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转动部分(如联轴器、链条及
裸露部分等)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如栅栏),且牢
固、完整。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高温容器、管道等表面保温完好。当环
境温度在 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油系统
单位
dB(A)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单位
加权平均 容许数值
85 20 5 5
20
加权平均
限值 短时间接触 容许数值(15min)
最高 容许数值
30 10 10
30 限值 短时间接触
0.5 10 6000
最高
—8—
煤尘 氢氧化钠 二氧化碳
第十二条 作业区域内及其邻近的井、坑、孔、洞、沟道上 部盖板应牢固;如果盖板被暂时移除(如异地修复或吊装需要), 应在其四周装设坚固的临时防护栏杆,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 坠落”警示牌。承重盖板上应有明显的承载标识。
第十三条 作业区域内敞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周围应 设置牢固的不低于 1050mm 高的双横杆栏杆和不低于 180mm 高的护板。防护栏杆应能经受 1000N 水平集中力,材质一般选 用外径为 48mm,壁厚不小于 2mm 的钢管。
—5—
内的环境、装置(设备、设施等)和其它空间要素,自身具备较 高的安全稳定可靠性,不对外输出并能够有效抵御外部输入事故 风险,在人员失误或装置故障时,仍能保障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的特性。
第四条本重点要求针对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提出了“一般规 定”、“通用规定”、“变更管理”和“特殊规定”的要求,未覆盖所有 生产现场的作业。“一般规定”是对生产现场作业环境的基本要求, “通用规定”是对某类危险作业环境提出的常规要求,“特殊规定” 是分别针对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典型作业环境提出的具体要 求。
第十九条 作业场所临时用电设备的开关、刀闸等保护罩完
整,电缆绝缘良好,不得接触热源;漏电保护器试验动作可靠。
电源导线远离热源、钢丝绳、转动机械、氧气瓶、乙炔瓶及易燃
易爆物品;通过道路时架高布设或加保护管地下敷设。
第二十条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
分类放置在专用容器内,并设置“当心中毒”和“禁止烟火”等警示
第十四条作业区域的升降口、吊装孔、楼梯、平台及步道等 有坠落危险处必须有防护栏杆和护板(踢脚板)。防护栏杆高度
—7—
不低于 1050mm,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 20m 防护栏杆高度不低
于 1200mm,护板(踢脚板)高度不低于 100mm,横杆间距不
大于 380mm,立柱间距不大于 1000mm。如因作业需要将栏杆
氯 电焊烟尘 石灰石粉尘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容许数值 4
9000
4 8
容许数值(15min) 容许数值
2 18000
1
第十八条 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装有坚固、
完整的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永久防护罩或防护设施金属外壳
应接地良好,安全距离满足要求。
周边的热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层外面必须包有铝皮或铁皮,连
接处扣缝严密。
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
限于以下有害因素)不超过下表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2-2007)
有害因素名称
噪声 氨 二氧化硫 二氧化氮 甲醛 硫化氢 六氟化硫 一氧化碳
有害因素名称
第七条 本重点要求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环境的安全管控。
第二章作业环境本质安全一般规定 第八条作业场所的自然光或照明应充足,照度符合《建筑照
—6—
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规定。操作盘、重要表计、 主要楼梯、通道等设有事故照明。作业场所需要增加临时照明时,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高于 2.5m,低于 2.5m 的照明灯具应有 保护罩。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第九条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齐全、规范、完整;建筑物 及设备、设施等名称、编号和介质色标、流向等标识规范、清晰、 完整。
第十条作业场所地面平整、无杂物。设备零部件、材料、工 器具等定置放置,标识清楚。临边、洞口等边缘无堆积物。通道、 出入口、楼梯等处畅通。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内不应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 因作业需要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作业前,应辨识并消除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 素,确定应急逃生路线,做好交底工作。作业中,因外部危险因 素变化或作业本身导致作业环境的安全条件受到破坏时,应对作 业现场环境重新进行危险辨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要求,方 可继续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员应贯彻“不安全不工作”的理念,掌握本重点 要求的相关部分,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和反违章工作并重, 多管齐下,保证生产现场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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