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竞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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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招商银行东莞分行批发不良资产转让公开竞价规则

编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下称“转让方”)公开处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不良资产公开处置公告(编号:DG-2017004号)》项下批发不良资产,特制定本公开竞价规则。

一、本次批发不良资产公开竞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竞价方参与竞价前应认真研读本规则,并应在参与竞价前向转让方提交加盖公章确认的本竞价规则。

竞价方在竞价会当天参与现场电子竞价,以系统内报价最高者成交(但该报价应高于或等于转让方设定的底价)。

本次转让为一次性整体债权卖断转让。

本次公开竞价设置有底价,但不公布底价。

二、公开竞价会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11:00开始举行,参与竞价方须自行携带电脑前往至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参与公开竞价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39号大冲国际中心15楼。

如无特别说明,有关时间均指北京时间。所有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变动,以我行最后公布的内容为准。

本次交易要求买受人信誉良好,需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潜在竞价人决定参与竞价

的,应于资产挂牌后、竞价日前(不含当日)缴纳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金额大写:伍佰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至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同时备注:XX公司DG-2017004不良资产转让竞价保证金,保证金账户详细信息为:

户名: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行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

账号:755925103910903

未及时缴纳保证金的,无权参与现场竞价。

三、竞价方的委托代理人进入公开竞价现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证件、授权委托书办理身份验证手续,经身份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开竞价会现场,竞价方的委托代理人进场后应签到并按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就座,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竞价会的竞价方,视为对本次公开竞价自动放弃。

四、公开竞价会由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指定人员主持。竞价会开始后,由主持人宣读本规则、竞价会须知等内容,竞价方于系统内提交报价(金额均应精确至分)后,系统将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识别统计并公示:

(一)竞价方提交的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方设定的底价时,以报价金额最高者为准受让方。

(二)如竞价方的报价均低于转让方设定的底价时,主持人宣布首轮竞价失败,转让方重新设定底价(不高于第一次底价),进行第二轮系统内报价(第二次报价必须高于第

一次报价)。竞价方提交的第二轮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方第二次设定的底价时,以报价金额最高者为准受让方。

(三)若在同一轮系统内报价时出现高于或等于转让方设定的底价且金额高于其它全部竞价方的相同报价的,报价相同的竞价方在公开竞价会现场再次进行系统内报价(必须高于前一次报价),以报价金额最高者为准受让方。

(四)如第二轮系统内报价竞价方的报价仍低于转让方第二次设定的底价,主持人宣布本次竞价失败,程序结束。

五、公开竞价会确定准受让方的,准受让方必须在公开竞价会现场签署《竞价现场确认书》(样本见附件五),在公开竞价会结束之日起3日内,转让方与准受让方签订《债权收购协议》。《债权收购协议》签署之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成交割付款。

经公开竞价确定的准受让方必须按竞价规则签署《竞价现场确认书》和《债权收购协议》,否则转让方将追索由准受让方违约给转让方带来的损失和影响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全部保证金等);如因准转让方违约,转让方再次进行公开竞价售出该资产包时,若最终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的,本次公开竞价会确定的违约准受让方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如给转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进一步进行追索。

六、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竞价成功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如最终受让方出现违约行为的,我行有权扣收全部保

证金。因此,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任何情形下都将不予退还。

未能成交的竞买方需向我行提交加盖贵司公章的收款账户证明(附件六《收款帐户证明》)和销毁声明(附件七《销毁声明》)。其保证金,在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我行予以退回。

七、竞价方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本竞价以及不良资产转让,包括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受让方,或通过租借等方式获取相关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竞价响应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竞价方亦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参与竞价,包括但不限于允许他人挂靠在自己名下,或将资格或资质证书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或者在其他受让方编制的响应文件上加盖自身印章和签字等。竞价方不得相互串通损害我行利益和其他竞价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诋毁和排挤其他竞价方。

八、若本次公开竞价成交,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按照成交金额的0.15%收取竞价服务费。该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九、本次公开竞价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竞价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转让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对本竞价规则进行解释。

注:

1.交易基准日(下称“基准日”)为2017年8月9日,转让方已将拟转让清单明细(含本金、利息、罚复息及垫付费用)发送至竞价方,该清单作为竞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准日后我行收取的价款以及我行可以确认的待分配款项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届时将通知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报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按约定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为本次债权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且在交割之日前确定;基准日后,转让方为实现债权需支出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竞价方在竞价规则上加盖公章,对本细则予以确认。

3.报价中必须是购买其选定的资产的一次性现金买断报价,报价应当以人民币为记价,并且为绝对金额,转让方不接受按贷款本金的某一比例进行报价的方式;

4.转让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附条件报价;

5.转让方不接受竞价方只购买某一资产内的部分资产的报价;

6.除非符合上述规定,或者事先征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转让方不接受以任何其他形式提出的报价。

竞价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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