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条文理解
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1.18•【文号】•【施行日期】198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实际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日)修改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六条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七条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
第八条准备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2.物质、技术准备;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
第九条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期限;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5.其他事项。
漫谈土地登记办法
漫谈《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要在今年的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我们这些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工作的人来说是件大事。
伴随我们工作十多年的《土地登记规则》在立下汗马功劳之后,也要马放南山了。
初略看了几遍登记办法和国土部王守智司长的访谈,也谈谈自己的看法:一、“规则”和“办法”的区别我在百度上查询若干,没有明确的说法。
但王守智司长的谈话中说到:《土地登记规则》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那么新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应该属于部门规章,具有了法律层面的意义了。
这也在《物权法》颁布以后,为适应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
二、在《土地登记办法》中“土地登记”的概念要比《土地登记规则》更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明确了使用权、所有权、抵押权之外的“地役权”是一种“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没有了“土地他项权利”的说法。
同时这里也为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作了铺垫,本身土地登记就是在政府公信力之下的确权公示行为。
三、出现了土地总登记的概念。
实际上这个事情应该早就解决才是!土地登记部门就是因为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概念不清吃了许多的败诉官司。
原因是在原《规则》中要求初始登记前后必须“通告”和“公告”。
人们往往将第一次登记理解为“初始登记”,出现未“通告”和“公告”的情况,在登记程序上追究起来,所以土地登记部门败诉就是必然的了。
《办法》中将原来的“初始登记”概念用“总登记”来代替,将原来的“变更登记”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代替。
这样实在是清楚多了,也容易理解,是件不错的事。
四、明确了宗地的概念。
明确了宗地是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原来的一般认识:宗地是土地权属界线在水平面投影的地块。
没有空间的概念。
多么深?多么高?都没有规定!下一步在批地时,要使用三维坐标了。
不过,我想根据规划和地质条件统一规定一个纵深为好,要不实在是过于繁琐了。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篇一:《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编者按---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
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
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
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
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
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手段,如此定义强化了土地登记民事色彩。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效力法律有哪些解释
There is never a real desperation in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效力法律有哪些解释导读:土地使用证是我国相关土地使用者在进行使用时一类有效的法律文书证明。
我国对其合法的效力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这类证件具有相关的法律权益。
下面就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效力法律有哪些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土地使用证是我国相关土地使用者在进行使用时一类有效的法律文书证明。
我国对其合法的效力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这类证件具有相关的法律权益。
下面就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效力法律有哪些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
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
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
一,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3,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土地使用证:1,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2,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3,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
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4,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变更记事、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土地登记办法
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初始登记与设定登记从字面上难区分 为什么要保留? 怎么操作:仍然可参考规则的规定 注意:通告、公告
(二)初始登记
《规则》:初始土地登记等同于总登记。 《办法》: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
行的登记。
注意:之外——之后;设立——新设立
(七)预告登记(续1)
办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 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 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 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 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 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 记。
二、确立的登记基本原则
(四)土地权利保护的原则
第七十条: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 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三、土地登记的概念
规则: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
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度
权利救济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法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耕地动态平衡制度
律
土地利用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土
制
地 权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 一级市场管理
度
力 制
土地市场制度
二级市场管理 土地税收制度
度
征收征用制度 土地价格制度
执法监察制度
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关于乡村集体土地确权注销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白规则,“关于借户籍制度变革或者擅自经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立、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注销发证。
我国土地面积广,可用地面积丰富,为了可以更好的管理土地,使土地的资源得到最大的发挥,国家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可以使面积众多的土地得到更好的分配,使土地资源得到保护,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那么▲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将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土地登记办法1、《土地登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物权法》实施之后的一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广受社会瞩目。
2、《土地登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
《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主要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主要内容包括1、对土地登记、宗地等有关概念进行了明确2、对土地登记进行了重新分类,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其中“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3、对土地登记的权利名称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对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方式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对土地登记的程序、土地登记资料的保管、土地登记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4、对土地登记公告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等;5、对土地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法
土地登记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的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通告。
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五)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国土资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已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努力实现土地登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新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紧密结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在土地登记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建立有中国特色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
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重点组织土地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学习《土地登记办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措施,使其深刻领会《土地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文含义,熟练掌握相关程序,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培训,部重点开展省级培训,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人员的培训,并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将登记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使广大群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效力和作用,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背景介绍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法律,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
新土地管理法共有七章六十条,其中包含了许多关键规定,对土地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新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逐一解释和分析。
二、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推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该条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强调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进行规划,以推动土地利用的优化和提高利用效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
该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其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土地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土地出让和出租第六条:国有土地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
该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要求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增加了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不得改变、减免和退还。
该条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确定方式,强调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同时明确禁止改变、减免和退还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二十一条: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作经营、流转、继承应当依法登记。
该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一系列转让和变更行为,要求依法进行登记,强化了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该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明确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加强了对土地转让行为的监管。
第四章农村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
该条规定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明确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号:[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发布日期:1990年07月21日生效日期:1990年07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土地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登记是指对土地权利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记载和公示的活动。
土地登记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土地权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二、土地登记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土地登记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土地权利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记载和公示的活动。
土地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抵押权等权利的登记。
2. 特征(1)法定性:土地登记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土地登记。
(2)强制性:土地登记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公示性:土地登记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土地权利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真实性:土地登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土地权利及其变动情况。
三、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土地登记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土地登记的范围、程序、效力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登记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土地登记的范围、程序、效力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是我国土地登记的具体操作规范,对土地登记的程序、审查、登记、发证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土地登记的范围1. 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土地权利的情况进行登记。
2. 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对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等情况进行登记。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期限等情况进行登记。
4. 土地抵押权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是指对土地抵押权人享有土地抵押权的情况进行登记。
五、土地登记的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土地权利及其变动情况。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是按照我国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可分为两种。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即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
还有一种就是变更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按照我国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可分为两种。
(一)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即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
这是因为我国以前没有系统的土地权属法律,土地产权产籍资料不全,进行初始登记后便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土地权属档案。
但这种大规模的登记不宜多搞,只适用于需要普遍换证的情况。
(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权属或其他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与土地使用权有关、需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事项有:(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2)企业通过出让或国家人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3)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三资企业或其他合资企业的;(4)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6)因交换、调整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8)公房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9)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以上都是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变更事项,另有一些原因,如土地使用用途的变更、期限的变更等也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指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这是登记的首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
其他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一)土地总登记
《规则》: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 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土地登记 办法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土地登记办法
第二部分
土地登记的转变
第三部分
土地登记问题探讨
起草过程
2007年12月30日 2007年11月28日
2007年9月4日 2007年7月
国土资源部第五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整理、讨论并采纳部分意见, 形成《办法》送审稿
起草小组对办法进行完善, 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 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
(一)由谁进行登记 (二)登记什么 (三)为什么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
(一)由谁进行登记
二、土地登记的概念
登记什么 1、人的信息: 土地权利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登记效力
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 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正确)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 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错误)
征求多方意见
2007年6月初
起草小组完成初稿
2007年4月20日
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小组
第一部分 土地登记办法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 二、土地登记的原则 三、土地登记的效力 四、土地登记的类型 五、土地登记的程序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
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第一篇:《土地登记办法》解读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
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
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
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
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
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手段,如此定义强化了土地登记民事色彩。
二、对宗地的概念外延进行了扩展《土地登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实践操作中也是按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的。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已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努力实现土地登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新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紧密结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在土地登记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建立有中国特色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
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重点组织土地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学习《土地登记办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措施,使其深刻领会《土地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文含义,熟练掌握相关程序,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培训,部重点开展省级培训,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人员的培训,并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将登记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使广大群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效力和作用,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现土地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
针对土地登记程序和登记机关职责发生的变化,各地应加强研究,探索建立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相衔接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地籍调查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确保地籍调查资料能够满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
要积极推进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探索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切实为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供快捷、安全的中介服务。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2)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土地所有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土地总登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登记的行为。
土地登记是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登记的范围1. 土地权利的设立土地权利的设立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权利的设立应当依法登记。
2. 土地权利的变更土地权利的变更是指依法对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性质、土地权利范围等事项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土地权利的变更应当依法登记。
3. 土地权利的转移土地权利的转移是指依法将土地权利转移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权利的转移应当依法登记。
4. 土地权利的消灭土地权利的消灭是指依法使土地权利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土地权利的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三、土地登记的主体1. 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权利人依法对土地权利进行登记。
2. 土地登记机构土地登记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土地登记工作的机构。
在我国,土地登记机构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3.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依法接受土地权利人委托,代理其进行土地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土地登记的程序1. 申请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需要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向土地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受理土地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 审查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并出具土地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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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条文理解(规则该为办法,由一般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文件上升为法律,层级提高。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说明规章的效力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但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第40 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公示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要求)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的权利。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以承包方式获得的取得,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向土地部门申请,报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说明人民政府是登记、发证机关。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跨区不是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登记,而是按区分别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应持土地登记上岗证书,地籍调查应持土地登记代理证书,地籍勘丈应持测绘资格证书)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在宗地图上是否应标明空间范围,宗地图是三维图吗?)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登记申请原则。
例外的有本办法第五十条、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是注销土地权利证书,不是注销土地登记、第六十五条—有疑问、第六十八条)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共同申请原则,有例外。
共同申请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双方都是土地登记申请人。
此规定应当大力宣传)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将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同本条基本规定结合起来,明确每一种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第十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规定做出书面决定,建议做出书面决定,且应当制定《不予土地登记受理决定书》样本)(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什么是法定形式)(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是否需要下发一个通知书)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审查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边的三步走才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审批,加盖人民政府公章)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是否可以)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设计一套土地权利证书打印软件,将土地登记薄上的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后,自动生成土地权利证书中的内容,先打印土地登记薄,后打印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土地所有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此环节应有地籍股负责把握)(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其他税费包括什么,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告知书要有样本)(《物权法》规定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土地登记申请人或登记代理机构—追偿)(《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83款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二十日是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时间,不是办理土地登记时间,土地登记审查只是土地登记中的一个环节)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档案丢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要研究加强档案管理的规定,几天不移交上报到那级,在超时又上报到那级)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土地总登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
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初始登记(取消了申请登记的时限要求)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