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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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摘要] 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根据我国传统的商标保护理论和现行商标立法,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未注册商标虽然也受商标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但远不如给予注册商标的保护那样强劲和周到。在现实情况下,应从法律制度等层面完善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

[关键词]未注册商标;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在于商标注册制度和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完美结合。

[1]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充分和高度的保护,而对未注册商标,[2]除了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之外,基本未予保护。这也是造成国内现今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利遭受侵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但是尽管如此,未注册商标依旧经久不消,是因为其相比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我们要讨论如何保护未注册商标,必须了解其在我国的存在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运用法律手段去保护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一、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挑拣、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未注册商标作为与注册商标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未将该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但并不否认该商标是作为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相同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一种标志。在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中,一般遵循的是自愿注册或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从法律上看也是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商标注册也不过是为了更好确认和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借此加强对商标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注册仅仅是证明其作为商标权利存在的一种行为方式,而非产生商标权的必要条件,并不能抹煞未注册商标其本身作为商标的事实。可见,在理论上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应该是等同的,据此可以推断,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也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

二、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原因

首先,在商品经济时代,商标成为商品的代名词,商品经营情况千变万化,任何强制要求商标统一注册的做法都是违背商品经济规律的,不可能达到加强商品质量管理的目的。从理论上讲,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商标使用人是否要获取或放弃这项权利,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充分尊重权利自由处分的原

则下,应允许商标所有人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确定商标战略。商标所有人如不申请注册,其只是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但仍然可以使用该商标。

其次,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具有自身的优点,首先,未注册商标取得的简单快捷性。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要通过创设一个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不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设计,就可以获得该商标;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对于繁冗的商标注册程序,经营者使用未注册商标更能抓住时机,抢占市场。其次,未注册商标转让的自由性。商标所有人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其所拥有的商标,无论是许可他人使用还是转让,都不必在有关部门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再次,未注册商标内容变化的灵活性。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随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及时调整商标战略,改变其商标,只要这种改变不违反法律关于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和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即可。最后,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试用性。当企业对新设计的一项商标在投放市场后能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与认可没有把握时,他不会贸然申请注册,而是先投石问路,在市场上试销后再确定有无注册的必要。若标有该商标的商品销路较好,便可加大投入进行宣传或使用,反之则可减少投入,甚至将该商标完全弃之不用。

三、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必要性

首先,从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来说,应当保护未注册商标。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注册商标,尤其是已经建立了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一项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如同其他财产一样可以使用、收益、转让,既然法律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合法存在,由此所产生的权益就是一种合法的,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其次,从商标保护的目的来说,应当保护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创设了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商品上,随着该商标的使用和缀附着该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承载该商标的商品凭其稳定的质量、品质,日益带来众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信赖和认可,该商标同样发挥着注册商标所具有的区别功能、表明特定质量的功能、宣传功能。商标保护的目的是防止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该商标之间形成一种特定的联系,他人使用该商标容易导致来源混淆的情况下,法律没有不保护的理由。

最后,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说,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从商标的创作到使用再到经营维护,付出了一定的财力、物力、人力,凝,而抢注商标人只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获得了商标注册,即有权要求商标先使用人停止使用,结果导致在先使用人或是花高价买回商标的专用权,或是听任自己曾使用的商标由他人享有专用权而自己放弃使用。这种现象使得商标在先使用人处于时时有权利,时时在侵权的危险状态之中,从而成为了法律保护权利的牺牲品。商标抢注人借助他人已使用的商标影响,降低自身成本,占据市场主动地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打击了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我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现状

我国的商标保护一直采取绝对的注册原则,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直是立法的空白。2001年新修正的《商标法》顺应了国际上商标保护发展的趋势,吸收了使用原则的合理成分,在该法第13条、第31条和第41条中规定了的保护内容。但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并非平等地受保护。对于未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我国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则可以该公约第 6 条之二项规定为法律依据。此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只有一些关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只能利用其关于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商标特有的出发点、调整角度和价值取向不符,大大降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出发对商标进行有效保护的力度。

五、完善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的建议

(一)确认未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在先权利

扩大商标法律制度中有关合法的在先权利的范围,未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属于在先权利之列,在相关法律制度中应予以明确。针对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以及其他形式的抢注行为,可由受害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据此合法的在先权利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针对注册行为的撤销或无效的申请,以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二)规定未注册商标人的继续使用权利

建立类似于专利法律制度中对有关继续使用的法律规定,赋予未注册商标人的继续使用权。当未注册商标被他人合法进行注册后,基于一定可信的使用以及影响度证明,准许未注册商标在原有的使用地域范围内并且在已经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继续使用,但必须限制其继续使用权限,限定继续使用时间、规模、范围以消除与注册商标权的权利交叉。

(三)赋予未注册商标优先申请权

借鉴专利法律制度中对有关优先权的法律规定,规定自未注册商标使用之日起,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注册商标人具有优先注册权利。这一制度规定必须依未注册商标人的申请,并有严格的期限限制。现实经济活动中未注册的商标大量存在,以及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都决定了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四)扩大商标法对商标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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