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经济法规范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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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的差异性问题。
• A、二元结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非平 等性主体) • B、主体假设的差异性
• (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理性程度等) • (具体性主体:如生产者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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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针对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的一些制度安排 • 例如: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 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
民间性 非营利性
NGO的特征
组织性 自治性 志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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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的范围
•
至少包括:各种公益事业基金会、文化 团体、学术组织、运动协会、民间环保组 织、消费者协会、红十字协会以及独立的 传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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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门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在不断扩大,被认 为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重要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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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市“消协”在体制和机制方面也显露 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协会人力、财力 和物力主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像是工商局 的信访办。作为一个执行法定职能的社会团体, 它的“行政色彩”过浓,消费者协会的名称也难 以体现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组织特性。 改制后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简称消保委,将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隶属下解 脱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定的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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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制受体
市场主体
企业 纳税人 商业银行 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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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经济法主体的其他几个问题
• 1、主体的差异性问题。 • 2、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是 否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 3、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和特殊性问题。 • 4、主体的能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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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调制主体=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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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第三部门(或非政府组织,NGO) 是经济法主体吗?
NGO
• 所谓第三部门,西方的学说认为,这是除 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 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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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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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百度文库
由于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因此有 人认为,既然第三部门对于保护公共利益 有如此重大的作用,应把第三部门列为新 型经济法主体。把它作为经济法主体,可 以更好反映人类价值观的由国家为本位到
个人为本位,再由个人为本位“回归”到 社会本位的这个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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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NGO现状:
• 独立性和非政府性不足
经 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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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法规范论
• 授课思路:
经济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行为)
•内容 •(权利义务)
经济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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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理论
• 一、定义 • 经济法主体是参加到经济法律关系中的 组织体或个体(角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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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分类的目的
•
更好的区分各种主体在经济法律关 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他们的权利义 务的特点,否则,分类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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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的依据
•
调整对象——干预关系(或调制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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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主体=调制主体+调制受体
• 调制主体,就是指依法拥有调制权利,执 行调制职责的主体。
• 调制受体,就是接受调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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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制主体
调制立法(决策)主体 调制执行主体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银行、发改 委、国家工商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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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前沿观点:
• 第三部门可做为经济法调制主体的一个 中层协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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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典不正当竞争案中第三部门 作为经济法协调主体的作用
• 传媒报道:虚假“德国总部”丑闻(3.15)
• 消协反应: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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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 过下列途径解决: •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 裁机构仲裁; •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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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和平组织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方式
——雀巢 “转基因成分” 案
个别公众用诉讼方式维权 公众不信任 并抵制产品 “个别公众” 终审败诉
媒体公开质疑
企业声誉 严重损害
公布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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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目前有70万到80万非政府组织,分布在
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卫生住房、社会服务、 商会工会、慈善救助、权益维护等诸多社会 领域。
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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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根据主体能力,把市场上的企业 分为两种: • 一种是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 的经营者; • 一种是其他企业。 • 两类企业的市场能力是不同的。公用企业,
比如说电信、电力、煤气、供水服务、邮政、有 线电视等企业,这些企业都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 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公 用企业有自然垄断的属性,在市场上经常处于垄 经济法总论 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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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中国的消费者协会是真正意义上的独 立于第一部门(政府)的社团组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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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协“变身”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
• • 中城网 2004-2-19 16:33:01 资料来源:新华通讯社
•
• 为上海消费者服务了18年的上海市消费者 协会,将改制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并采用消费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企 业三方代表共同参与的组织构架,这个新机构更 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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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律性质问题
• 消法的规定 •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 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 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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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
•
就是一个企业能够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 的企业的成本向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 者服务而产生的垄断。进入该行业的企业 越多或者越有竞争,该行业的效率就越低。 因为过多的企业进入,可能导致传送网络 和其他设施的高成本重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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