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卫生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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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经年月日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协管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你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以下监督意见:
1、你单位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执业;
2、你单位所有执业人员应持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机构注册;
3、你单位应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按照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
4、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要求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医疗废物并认真填写医疗废物交接记录,严防医疗废物流失及传染病传播;
5、你单位应强化医务人员手卫生,加强机构内空气、物表等消毒工作,确保消毒设施设备正常有效工作;
6、你单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药品处方;
7、你单位应规范填写医疗文书、工作日志等各种记录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你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以上监督意见立即执行。
被监督人签收: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