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意见书(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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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美容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
地址:扬中市××镇(社区/街道)×××××街(路、村)××号
联系电话:88588888
监督意见:
1、对于无证经营的责令改正意见:经本局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现依法要求你(单位)从即日起立即停止非创伤性美容服务项目。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如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主动向本局咨询。联系人:朱科长;联系电话:8566666。
2、对于未办理复核手续的责令改正意见:经本局核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现依法要求你(单位)3日内申请办理复核手续,联系人:朱科长;联系电话:8566666。
3、对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责令改正意见:经本局核查发现,你单位办理的《卫生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原《卫生许可证》无效,现依法要求你(单位)7日重新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4、对于要求进一步询问调查的通知: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非创伤性美容服务,为进一步调查需要,现要求你单位经营者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携带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件、经营账册等资料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联系人:朱科长;联系电话:8566666。拒不接受询问调查的,本局将视为拒绝监督,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以下空白)
被监督人签收:扬中市卫生局(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