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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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第十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XX市第十六届运动会是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选拔和锻炼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促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开展,进一步推进我市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

本届市运会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原则,努力办成隆重、和谐、节俭、圆满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竞赛日期
2013年5月至9月
二、竞赛项目
1、竞技体育项目:田径、游泳、举重、射击、摔跤、幼儿体操、篮球、排球、沙滩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柔道、武术散打、武术套路、跆拳道、拳击、手球、橄榄球,共20项
2、全民健身比赛项目(竞赛规程另行印发)
三、参加单位
四、参加办法
1、各区县的参赛项目以参加2010年市锦标赛和市传统项目学校项目为准。

2、各代表团参加各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3、各代表团均可以赞助单位的名称冠名参赛。

五、参赛骨龄和竞赛分组(注:2013年的骨龄)
1、田径
甲组:15岁(不含15岁)-17岁
乙组:13岁(不含13岁)-15岁(含15岁)
丙组:13岁以下(含13岁)
2、举重、摔跤、柔道、跆拳道、篮球、排球、沙滩排球、射击
甲组:15岁(不含15岁)-17岁
乙组:15岁(含15岁)以下
3、散手、拳击
甲组:15岁(不含15岁)-17岁
乙组:13岁-15岁(含15岁)
4、武术套路、足球
甲组:13岁(不含13岁)-15岁
乙组:13岁(含13岁)以下
5、游泳、乒乓球、网球、羽毛球
甲组:13岁(不含13岁)-15岁
乙组:11岁(不含11岁)-13岁(含13岁)
丙组:11岁(含11岁)以下
6、手球、橄榄球
甲组:17岁(含17岁)以下
7、幼儿体操:7岁(含7岁)以下
六、运动员资格
1、参赛运动员必须是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XX市正式户籍的市民。

2、运动员必须持第二代身份证办理注册手续、拍骨龄后办理《竞赛证》,并按《竞赛证》代表区县参赛。

3、甲组运动员必须在2011年赛前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当年市锦标赛中出场参赛;乙组运动员可在2011年或2012年注册资审并在当年市锦标赛中出场参赛;丙组运动员须于2012注册资审并在当年市锦标赛出场参赛;幼儿组运动员于2013年赛前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即可。

4、第二十三届省运会注册运动员可根据省注册骨龄参加十六届市运会相应组别的比赛,不再重复进行骨龄资审。

5、第二十三届省运会周期由市体育局统一引进的运动员不参加市运会比赛,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6、在省专业队及各市级训练单位的适龄队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

7、参赛队员必须经县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方可报名参赛。

8、各项目运动员必须办理人身保险后方可报名参赛。

9、运动员注册后需变更注册单位的,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由双方达成协议共同提出申请,经组委会批准后可以变
更注册单位,并代表新注册单位参赛。

10、不服从市级训练单位选调并注册的不准参赛。

11、两个单位争议不决的运动员不准参赛。

12、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按《市十六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执行。

七、竞赛办法
1、各项目比赛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2、执行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特殊规定。

3、小项设置按照《XX市第十六届运动会项目设置》执行。

4、本届市运会比赛中所有项目第一名不得并列。

5、报名不足3个单位的大项,不足2人(对、队)的小项,取消该项比赛(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

6、篮球、排球乙组每个参赛队伍的运动员需由14、15岁和13岁以下骨龄的运动员组成,其中13岁以下运动员必须占参赛人数的50%;手球、橄榄球甲组运动员分别由16-17岁和15岁以下骨龄的运动员组成,其中15岁以下骨龄的运动员必须占参赛人数的50%,具体参赛办法参照项目竞赛规程执行。

7、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每个组别的团体比赛采取五场三胜制(三场单打、两场双打),每个小团体报名人数为7人,每人只能参加团体中的一场比赛。

8、各参赛单位报项、报名后不得随意更改或弃权,如确因特
殊情况需要改项或不能参加比赛,必须写出书面请示,经大会组委会及各单项竞委会批准,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9、运动员只允许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不允许兼项。

10、运动员用身份证和竞赛证参加相应组别的比赛,2012年参赛项目和组别即为市运会决赛参赛项目和组别。

11、比赛监督、仲裁委员、裁判员、资审裁判由市体育局统一选调。

八、计牌、计分和奖励
(一)青少年运动员组竞赛奖励
1、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不得并列,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按9、7、6、5、4、3、
2、1计分并给予奖励。

不足8人(队)参赛,则按实有人(队)数录取名次,就高计分。

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单项竞赛规则》执行,按9、7、5.5、2.5计分。

2、篮球、排球、足球、手球、橄榄球各组别均录取前8名,按5、4、3.5、
3、2.5、2、1.5、1枚计金牌,按45、36、31.5、27、22.5、18、13.5、9计分;沙滩排球录取前8名,前6名按3、2.5、2、1.5、1、0.5枚计金牌,前8名按27、22.5、18、13.5、9、4.5、3、2计分。

3、幼儿体操12人团体操比赛录取前8名,按5、
4、3.
5、3、2.5、2、1.5、1枚计金牌,按45、3
6、31.5、2
7、22.5、1
8、13.5、9计分。

6人团体操前6名奖励金牌,按3、2.5、2、1.5、1、0.5枚计金牌,前8名按27、22.5、18、13.5、
9、4.5、3、2计分。

4、乒乓球、网球、羽毛球每个组别团体前六名按3、2.
5、2、1.5、1、0.5枚计金牌,前八名按27、21、18、15、12、9、
6、3计分。

5、有级别设置的项目,每个组别最后一个大级别前三名按2、1、0.5枚金牌奖励,前八名按18、14、12、10、8、
6、4、2计分。

(并列第三名的各计0.5枚金牌和11分,并列第5名的各计5分)
6、体操、跳水、铁人三项、赛艇、皮划艇、击剑、射箭、射击飞碟、自行车项目的运动员省资审注册合格后,并代表淄博参加2012年或2013年省锦标赛的,每人为其代表团青少年运动员组带入0.5枚金牌、4.5分。

(二)奖励金牌,均计入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
1、第二十三届省运会周期由市体育局统一引进的运动员省注册合格后,参加2013年省锦标赛的成绩带入其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

(以市体育局公布的名单为准)
2、自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30日前向省以上专业队或八一队输送的正式转正的运动员(超龄或适龄因故不能参赛的),每人为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计入1枚金牌、9分;赛艇、皮划艇、击剑、射箭、自行车、公开水域、现代五项、铁人三项、帆船、帆板、跳水、体操、射击飞碟正式转正的运动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为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计入2枚金牌、18分。

(市运会闭幕式前以省体育局公布的名单为准)
3、以上符合参加市运会资格的运动员,市运会决赛期间因受
省体育局指派参加重大比赛而未能参加市运会决赛的,需在该项目比赛前30天提供有关选调文件(原件)、市级训练单位申请和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证明。

并报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有效。

(三)各区县输送到市级以上的优秀运动员的大赛成绩按以下办法计入优秀运动员组
1、第二十二届省运会个人项目第一名按相应金牌和分数计入各代表团。

两人以上项目获得金牌,按实际参赛人数占百分比计入运动员所属区县代表团。

2、第三十届伦敦奥运会前三名分别计8、4、2枚金牌,104、52、26分;4-8名分别计1枚金牌,均计13分。

3、第十二届全运会前三名分别计
4、2、1枚金牌,计52、36、13分。

4、第十六届亚运会第一名按2枚金牌、36分计入代表团。

5、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一等奖(个人项目)按2枚金牌、36分计入代表团。

6、上述比赛中集体项目按个人成绩计算,最高不超过2人。

7、本周期内运动员成绩按最好一次成绩进行统计(从十五届市运会闭幕式至十六届市运会闭幕式前),奥运会和全运会成绩可以累计统计。

九、代表团奖励办法
1、设综合成绩奖:奖励各代表团综合金牌和综合总分。

综合
金牌、综合总分包括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和全民健身比赛项目成绩的金牌之和、总分之和。

2、设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奖励各代表团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

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包括各代表团在2013年十六届市运会上竞赛成绩的80%和2011年、2012年市锦标赛各代表团所得成绩的10%。

3、设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奖励各代表团优秀运动员奖励成绩、大赛成绩的金牌名次和总分名次。

以上三项奖励公布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的办法: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若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数多者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则名次并列。

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则金牌数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4、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按《XX市第十六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评选办法另行下发)。

5、设最佳赛区奖:评选办法另行下发。

十、违反规定处罚
1、违反国家反兴奋剂规定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有关规定处罚。

2、违反体育竞赛纪律的运动员、教练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通报全市等处罚。

3、违反市运会参赛资格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报项、报名和报到
1、报项时间:2012年12月前公布各代表团参加项目及符合决赛资格运动员名单。

2、报名和报到时间: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十二、代表团团旗和运动队服装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X3米,单面标明有本行政区域名称。

运动队服装必须统一、整齐,颜色、号码、广告、标识按照规程和规则执行。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和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解释、修改权归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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