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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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SC-1100044000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业务手册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年 9月 1 日发布
目录
前言 1
一、受理范围 2
二、办理依据2
三、实施机关2
四、许可人员 2
五、批准条件 2
六、申请材料 3
七、办理时限 4
八、许可收费 5
九、许可证件 5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5 十一、许可办理 5 (一)通则 5 (二)申请 5 (三)受理 6 (四)审查8 (五)决定前公开10 (六)决定10 (七)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10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11
(九)许可服务11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12 十三、投诉举报12 附件1许可流程示意图15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16 附件3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17 附件4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18
前言
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领域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特制定本业务手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编写人为杨道胜、施永寿,审核人为熊国才,审定人为陆永耀。因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新增,本业务手册为初次发布。本业务手册解释部门为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许可人员
受理人:杨道胜、施永寿
审查人:熊国才
决定人:陆永耀
五、批准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
2.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协调;
6.布局合理。
(二)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1.当地信教公民愿望不强烈;
2.造像不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3.资金来源及建成后收益不符合有关要求;
4.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造工作提出异议。
六、申请材料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无收费项目。
九、许可证件
无。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无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十一、许可办理
(一)通则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等环节。
(二)申请
1.通则
申请阶段一般包括申请接受、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送达以及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等环节。
2.收件
接收方式为申请材料通过窗口、信函、网络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接收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民族大厦8009室。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接收网址: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信函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受理人应按照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的要求即时提供相应编号。
4.收件凭证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通过信函接收的,应该邮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给申请人。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受理
1.通则
受理阶段一般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和收件转办等环节。
2.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3.补正补齐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的宗教业务处,进行受理件移交;一份由政策法规处留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1)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完整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信函送达的,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存根寄回。
(四)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