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不能收回是否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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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不能收回是否为财产损失
如果放弃,通常会形成损失。
但是否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以及可以扣除多少数额,则需要视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第一种情况:购货业务尚未完成,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⑴可以撤销,即所谓放弃,就是撤销这一单业务,将产品退给对方,收回预付的款项。
如果全额退回,则没有直接的损失。
如果对方只答应退回部分款项,则不予退回的款项属于损失。
⑵不能撤销,但可以退回一部分款项或不退回任何款项,则不予退回价款扣除不能退回货物的变现价值的部分形成损失;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属于应收预付款项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这类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的;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种情况,既不退货也不开票。
对方不答应退货,也不开具5万元货款的发票。
致使你公司无法进行后续处理且不能协商一致,那么你们应当考虑启动司法程序。
否则,恐难以取得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证据材料,将无法顺利税前扣除相应的损失。
当然,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依据也不充足。
第三种情况,购货业务已经完成,且不能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