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消费维权案例
论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享受某项服务或商品,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消费方式。
预付式消费在近年来日渐流行,尤其是在旅游、教育、健身等领域。
但是,随着预付式消费市场的扩大,一些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模式进行欺诈或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为预付式消费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预付式消费业务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规定。
其中包括,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预付式消费产品的合同文件,并有权查看、复制该文件。
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预付式消费产品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或进行虚假宣传。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也可以举报违反预付式消费规定的商家,维护自身权益。
以下是最近发生的三个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例。
1. 2019年,一家名为“温馨家服务”公司宣传称提供家政服务,接待顾客时使用虚假宣传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
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声称,“可提供家庭保姆、月嫂、小时工等服务项目”,但通过实际操作发现,该公司并未拥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在此过程中,该公司仅收取了消费者的预付款,未向消费者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受骗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举报,协会此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并获得胜诉。
2. 2020年,《诚信明珠》杂志社通过网络平台发售一书籍,当时该书籍正在宣传时期。
顾客订购该书籍后,发现书籍的质量和内容与宣传不符。
消费者对此感到失望并向杂志社进行投诉,要求恢复购买金额。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将该杂志社告上法庭并获得胜诉。
3. 2020年,广州一家健身中心以“贴心接待、体验高品质的健身场所”作为广告宣传语,引导消费者购买会员卡。
然而,实际情况证明,该健身中心的设施设备老旧,并且环境恶劣,没有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清洁。
因此,消费者多次向该中心投诉要求退款,但该中心拒绝退款并无理取闹。
受害者随后向广州市消协投诉。
消协在调查后发现,该中心存在不合理和过度的退款规定,建议中心将该设施进行整修,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01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建材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商家借用包装,“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基本案情:被告某建材商行系建材、装饰材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2020年7月26日,原告王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到被告处购买木地板。
被告某建材商行的店长即被告杨某向原告王某推荐上臣牌地板。
双方经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签订了《上臣地板销售订货单》,原告购买上臣牌地板,为此支付预付款5000元。
双方还约定,原告父亲王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的《上臣地板团购专用订货单》中约定的栎木实木木地板转到原告名下,订购的栎木实木木地板换成原告选购的三层实木地板,该订货单已经支付的预付款3000元直接转到原告名下。
2020年10月20日,原告需要安装木地板,与被告杨某取得联系,被告杨某要求再支付6000元才肯发货。
同年10月21日,原告再次微信转账6000元给被告杨某。
2020年11月5日下午,被告某建材商行将木地板送到原告指定地点。
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发现涉案木地板并非真正“上臣”牌木地板,包装盒上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品牌,仅在部分包装盒外面贴上“上臣地板”的字样。
原告与上臣官方客服取得联系,上臣官方客服确认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涉案木地板并非“上臣”牌木地板。
此后,原告与被告杨某协商未果成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材商行借用包装,以假充真,对消费者原告王某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某建材商行返还原告王某预付款14000元,并三倍赔偿王某损失即4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建材商行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典型意义:商家向消费者作虚假陈述,导致消费者因虚假陈述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产品,商家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买卖合同预付款退还的公布案例
买卖合同预付款退还的公布案例
以下是一个买卖合同预付款退还的公布案例: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货物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预付乙方货款的50%作为预付款。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甲方需要取消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预付款。
为了公开透明地处理预付款退还事宜,甲方决定发布一份公告通知乙方及相关利益方。
公告的内容如下:
尊敬的乙方:
根据我方与贵方签订的《购买货物的买卖合同》,我方已预付了货款的50%作为预付款。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我方不得不取消该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我方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
现我方正式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收到本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退还至我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请乙方切实履行义务,确保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款项。
我方将对乙方的资金退还情况进行监督和追踪,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乙方赔偿责任的权利。
同时,我方将对外公布此通知,以保证事情的公正和透明。
敬请乙方重视此事,予以配合,合法合规地办理退款事宜。
特此通知。
具体公告的形式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可以通过公告栏、邮件、公众平台等方式发布通知。
同时,甲方也可以与乙方进行书面或口头沟通,确保乙方理解并接受了退还款项的要求。
以上是一个关于买卖合同预付款退还公告的案例,并非具体法律建议。
实际情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适用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方式与乙方沟通和处理退款事宜。
消费热点调解案例评析-某美容店预付卡群体性投诉案
消费热点调解案例评析某美容店预付卡群体性投诉案编者按: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假冒伪劣、霸王条款、消费欺诈和个人信息保护、直播带货等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
其中,预付式消费在美容美发、娱乐健身、百货零售、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等行业盛行,这种消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营者回笼资金,也能让消费者通过打折方式获得实惠。
然而,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一旦遇到欺诈、侵权、卷款潜逃的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现将我部门监管执法同志撰写的案例评析编发如下,供社会各界人事探讨交流。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的某美容店预付卡群体性投诉案基本案情:2020年7月2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某女士投诉,镇上某美容店关门停业,无法协商和解,许多消费者预存的美容费用无法退还。
处理结果:2020年7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按照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工作规范》要求,安排分管负责人带领执法人员在30分钟内赶往该美容院,发现已经有大量群众聚集在美容院门外。
据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该店经营者陈某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消费者反映办卡时被下药迷晕,又因消费者预存金额较大,涉嫌合同欺诈,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感到事关重大,向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立即安排分管经济的副镇长现场处置,市场监管所随后与公安局派出所取得联系,商请联合处置。
根据市场监管所和派出所执法人员的联合调查,该美容院为消费者办理的的预付卡涉及人数多达100人左右,金额10多万元,涉嫌诈骗,解决难度大。
经两所执法人员商议后,现场制定了处置方案:首先宣传法律法规“攻心”;其次清退其收取的在场消费者美容卡费用;最后限定其在15日内清退所有美容卡费用。
现场处置中,两所执法人员向该美容院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让其认识到“卷款跑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该美容院经营者实施清退,经过两所执法人员的紧急调解,共清退在场消费者预交美容卡费用9万余元;派出所执法人员督促该美容院经营者留下2万元,清退给未到现场的其他消费者。
健身房不退费维权成功案例
健身房不退费维权成功案例
以下是健身房不退费维权成功案例:
1. 2019年6月,消费者宋女士和罗女士在昆明市晋宁区消保委投诉称,她们在阳光商业广场3楼某健身俱乐部以手机转账方式(未开具俱乐部票据)向俱乐部教练缴纳了4000元私教健身预付款。
后来,因教练离职,健身俱乐部未按照约定提供私教健身服务。
宋女士和罗女士要求退还未提供服务的预付款3320元(每人1660元),但健身俱乐部拒绝。
消保委工作人员协
调后,健身俱乐部退还了费用。
2. 2020年11月30日,消费者在多伦县“莱动健身中心”办理的健身卡和私教课,因为个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该健身中心健身,要求商家退还卡内剩余费用。
商家认为,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停止健身,无义务退还费用。
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多伦县消协。
接到投诉后,多伦县消协立即联系商家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向商家讲解关于预付款消费的法律法规。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莱动健身中心”将剩余费用退还给了消费者。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人士。
教育培训机构预收费司法案例
教育培训机构预收费司法案例一、案件背景介绍某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则关于“预收费”的公告,称学员需在报名前缴纳学费,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但是,在学员完成培训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预收费用,导致多名学员投诉并向法院起诉。
二、原告主张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预收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相关损失。
三、被告辩称被告辩称其在官网上明确标注了“预收费”信息,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同时表示因为教育培训行业的特殊性质,需要提前收取学费以保证教育质量和稳定经营。
而且,在协议中也有明确的退款政策,并非欺诈行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为学员提供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退款政策等相关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官网上标注了“预收费”信息,并签署了相关协议,但是其未能向学员提供充分的服务内容和退款政策等相关信息。
同时,在学员完成培训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预收费用,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收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相关损失。
同时,被告也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退款政策等信息公示和管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案例启示本案例中,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因此,在进行预收费前需要充分向学员介绍课程内容、开课时间、授课老师等具体信息,并与学员签署详细的协议。
同时,在协议中也需要明确退款政策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此外,教育培训机构也需要加强对服务内容、退款政策等信息公示和管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服务过程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预付卡消费案例一则
预付卡消费案例⼀则预付卡消费案例⼀则案情简介:江阴市民蔡⼥⼠2019年7⽉10⽇在市区⼀家⾜疗店(以下简称F店)购买腿部调理、全⾝经络调理共三张预付卡(⽆限期使⽤),没有发票。
2019年11⽉1⽇去该店做理疗时,发现该店已暂停营业,经查,该店已于2019年10⽉31⽇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门上所贴告⽰,蔡⼥⼠拿着未使⽤完毕的预付卡去A店进⾏消费,A店告知蔡⼥⼠需重新办理A店的预付卡,并消费完毕后⽅可使⽤F店的卡。
蔡⼥⼠对该店推荐的理疗项⽬并不满意,加之现居地点离店家较远,蔡⼥⼠随即要求A店退卡,退还卡内余额。
被拒。
本案中,蔡⼥⼠在购买预付卡的时候,没有与F店签订书⾯合同,只和其有⼝头约定。
在消费时以每次划卡为准,F店⼝头承诺,如果在消费中,因产品问题导致客户⽆法使⽤,可以给予退卡。
A店以F店与其⽆关联为由拒绝退卡。
蔡⼥⼠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两部门均组织现场调解,但未达成⼀致。
2019年12⽉10⽇,蔡⼥⼠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案,将F店与其实际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F店的预付卡消费服务关系,以及两被告⽴即退还预付卡余额3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F店在合同约定的履⾏期限内关门停业并注销,是否属于根本违约情形?蔡⼥⼠要求解除消费服务关系并退还未消费的全部余额是否合理?承办律师的观点:⼀、原被告双⽅基于在F店办理了预付卡,并多次在该店进⾏消费⽽成⽴预付卡消费合同关系,即消费者蔡⼥⼠预付货币后,接受商家F店提供的服务之消费合同关系。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四条第⼆项、第九⼗七条、第⼀百零七条的规定,在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守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付卡消费欺诈消费者的行政处罚案例
预付卡消费欺诈消费者的行政处罚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手段发行预付卡,承诺消费者购买卡片后可以享受高额折扣和优惠服务。
然而,实际上该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服务,仅仅是以诱导消费者购买的方式获取利益。
相关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购卡金额。
2. 案例二: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发布了一款预付卡,承诺购卡后可以在多家门店任意消费,并给予相应的折扣和福利。
然而,该企业在一段时间后突然关闭了多家门店,导致消费者无法使用预付卡,损失惨重。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追回了部分损失给予消费者补偿。
3. 案例三:某网约车平台推出了预付卡,承诺购卡后可以享受更低的打车价格和优先接单等特权。
然而,实际上该平台并未按照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消费者购买的预付卡几乎无法使用。
监管部门对该平台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购卡金额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4. 案例四:一家电商平台推出了预付卡,承诺购卡后可以享受更低的商品价格和额外的优惠。
然而,该平台在消费者购卡后,却不提供相应的折扣和优惠,导致消费者受到了欺诈。
监管部门对该平台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购卡金额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5. 案例五:某公司发布了一款预付卡,声称购卡后可以在多家商户消费,并承诺返还一定比例的消费金额。
然而,实际上该公司没有与商户建立合作关系,消费者购买的预付卡几乎无法使用。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购卡金额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6. 案例六:一家旅行社发布了一款预付卡,承诺购卡后可以享受低价旅游和优先预订等特权。
然而,该旅行社在消费者购卡后,却未按照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所购买的权益。
监管部门对该旅行社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购卡金额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7. 案例七:一家健身俱乐部推出了预付卡,承诺购卡后可以享受一年的健身服务,并提供额外的增值服务。
然而,该俱乐部在消费者购卡后,却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相应的服务。
(整理)预付式消费买卡容易退费难
预付式消费买卡容易退费难
年初,章某搬进了宁海县城的一小区,看到所在小区开了一家健身中心,因距离近、设施也不错,很多居民都办理了会员卡,章某也花6000元办了一张三年期的会员卡,但去的次数并不多。
年下半年,章某发现里面的人越来越少,当时他只是以为大家都懒得去锻炼。
岂料,年初的一天,章某得知健身中心老板“跑路〞了,会所已关门好几天。
章某赶紧跑到健身中心确认,果然已是人去楼空,拨打工作人员的一直无人接听,后来索性就停机了。
无奈之下,章某等8位小区居民分别将该健身中心告上了宁海法院。
由于健身中心负责人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章某与健身中心签订的健身会所会籍合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因该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法院予以支持,在效劳期限内,健身中心关闭,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享受效劳,故健身中心应按比例退还会费。
据此,法院判令该健身中心应按比例退还章某剩余会费4200元。
■法官评析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办理这类会员卡、充值卡时都会填写一些表格或资料,资料里面往往会详细列明很多的条款,其实这就相当于消
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
因此,本案中的被告在收取了消费者的钱后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效劳,违反了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当侵权责任。
培训机构 未经学员同意支取预付款案例
培训机构未经学员同意支取预付款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对知识和技能的需求日益增加。
培训机构作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机构,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然而,一些培训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的行为,给学员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本文将结合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培训机构未经学员同意支取预付款的问题。
案例描述:某培训机构在招生时承诺学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预付全款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抠。
一名学员在了解了这一政策后,选择了全款预付的方式报名参加培训。
然而,在核对学费账单时,发现培训机构在未经学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支取了预付款的一部分。
学员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并要求培训机构做出解释。
问题分析:1. 培训机构未经学员同意,擅自支取预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 学员在预付款的情况下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培训机构的行为侵犯了学员的权益;3. 培训机构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学员对该机构失去信任,给机构的声誉和市场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解决方案:1. 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公开道歉,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的问题;2. 对于已支取的预付款,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原先的承诺,全额返还给学员;3. 培训机构应当对内部管理进行整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违规行为;4. 学员在享受相应的经济赔偿的还可以考虑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培训机构未经学员同意支取预付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伦理道德。
针对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推动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
学员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规范、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学习,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由于培训机构未经学员同意支取预付款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
培训机构作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机构,在推动就业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不法培训机构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学员的权益,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8: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婚纱店投诉成功案例
婚纱店投诉成功案例
消费者某来到柳州城市中心区工商局抱怨他提前支付600元婚纱工作室,订购了一套60990元的婚纱,然后补充了7199元,终于决定要消耗一套7799元的婚纱,但完整的付款还没有拍摄。
今年4月,欧某与女友分手,前往影楼协商,要求取消婚纱照,但影楼没有退款。
工商人员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电影公司从欧某处扣下1000元违约金,剩余6799元退还给欧某。
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或者追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在本次纠纷中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谨慎预付定金。
此外,《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金额的20%。
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14年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案例一:快递寄失物品,工商调解获等额赔偿【案情】消费者符女士来电反映9月25日其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衣服从海口寄往东莞的途中被快递弄丢,现要求照价赔偿遭商家以《邮政法》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为由拒绝,双方协商不下。
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经定安定城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快递公司同意等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12315点评】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把货物寄送到指定地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对快递公司寄失物品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若适用《邮政法》,符女士在办理快递手续时未办理物品保价,根据该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
若据此规定,符女士只能获得所付邮费的2倍即20元的赔偿。
但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本中心认为,赔偿适用问题应根据邮寄服务合同的内容、性质作出判断。
邮寄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和其他邮寄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只能由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国内所有用户,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其他邮寄服务既可以由邮政企业,也可以由快递企业等非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能与服务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对方,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
《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同时规定,其规定的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和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仅适用于邮寄服务中的邮政普遍服务,而不适用于其他邮政服务。
本案中,韵达快递公司非邮政快递企业,其邮寄的物品不能归属于邮政企业邮寄的邮件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因此,其赔偿不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潜江工商局消费维权案例
潜江工商局消费维权案例某快餐店歇业拒绝退还预付卡费用【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日,杨女士参加浩口镇某快餐店开业充值抽奖活动中,抽中特等奖,又在快餐店员的鼓动下另外充值1000元,获得两个云南双飞7日豪华游的名额,该店还承诺旅游时间可由杨女士自己决定。
2017年6月,杨女士去消费时,却发现该店已人去楼空,无奈之下,只得到市工商局投诉。
【处理情况】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将投诉分流至浩口工商所办理。
浩口工商所调取了该快餐店的营业执照信息,并进行实地查看,发现门店确已转让,通过电话联系、查找上家等多种方式,最终通过该快餐店潜江总店联系到了该快餐店负责人王先生,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最终该快餐店经营者将旅游大奖折合成人民币500元赔偿给杨女士,并将杨女士卡中未消费金额按500元退还,共计退款1000元。
杨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某首饰店不按拒绝兑现微信朋友圈集“赞”承诺【基本案情】2017年4月,胡女士参加潜江市某首饰店的微信点赞活动。
活动中,商家承诺集赞最多的消费者可获得价值3000元的黄金挂件首饰。
活动结束后,胡女士凭借微信点赞截屏找到商家,要求商家兑现承诺。
商家却以老板不在等各种理由推辞。
胡女士一怒之下便将商家投诉到工商部门。
【处理情况】经西城工商所了解,商家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集赞送礼的广告,虽然消费者没有消费,但是消费者按照商家的广告宣传,进行集赞,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应有的奖品。
在西城工商所的调解下,商家最终兑现承诺,胡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某茶庄诱导老人签订不平等合同【基本案情】2017年3月20日,林女士了解到其公公与某茶庄签订了炒股合同,具体询问时,又说不出所以然,拿出合同一看,发现交易金额竟达3万元之多。
林女士及家人迅速找到该茶庄,发现事情并不像自己公公所了解的情况,交易的3万元并非炒股金额,而是购买三盒茶片的价格,股票则是另外赠送的。
遭遇预付款消费陷阱如何维权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遭遇预付款消费陷阱如何维权当前,美容美发、婚纱摄影、健身洗浴、汽车美容等行业的商家纷纷推出了先付款后服务的“预付款消费”,即以购买贵宾卡、会员卡可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则以整存零取的方式进行消费。
其实,这种看似价廉物美的消费并非个个“明明白白”、“货真价实”,当消费者遇到预付款消费陷阱时,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呢? 陷阱一:商家玩失踪维权方案:消费者可选择连带赔偿案例:去年2月,刘先生将自己所经营店面的一半,转租给李某用于商业洗车。
此后,分别有87位消费者根据李某的经营广告,办理了洗车卡。
2013年春节,办理洗车卡的消费者发现李某一夜之间突然“失踪”了,店门口告示上写明“因租赁合同到期而停业,敬请各位顾客谅解”,便没有了下文。
点评:许多人认为,虽可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由于寻找李某存在麻烦,只能自认倒霉。
其实不然,他们可直接要求刘先生赔偿。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而《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则指出,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
陷阱二:店主耍手腕维权方案:消费者可确认条款无效案例:去年6月,李女士公司附近有一家酒店开业,促销广告中称如办理贵宾优惠卡,可享受八折优惠。
因李女士的客户较多,为图个方便,也为省一些费用,便交了5000元办了一张贵宾优惠卡。
可半个月后李女士前往用餐后,发现酒店根本未打折。
收款小姐解释,优惠仅限于开业促销期的一周内,虽当初没有说明,但优惠卡背面已注有“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预付式消费需谨慎作者:悬塔塔来源:《现代妇女》2015年第10期美容卡、健身卡、蛋糕卡……如今,各式各样的会员卡、储值卡、贵宾卡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
商家常利用“一次性充入少则上百元、多则几千元”的让利活动鼓励消费者进行消费,这种预付方式虽然看起来优惠多多,但常常会因各种问题频频出现纠纷,而消费者又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案例1】2014年8月10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湖南省某健身会所办理一年健身VIP卡,会费1298元。
消费者在该健身会所消费4次后,因要到外地求职,于9月21日找会所销售经理商量退会退款事宜。
销售经理拒绝为李女士退卡、退费。
李女士投诉至县消费者委员会分会,要求健身会所退还未消费的余款。
分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健身会所销售经理称:李女士是自愿入会办卡,且入会合约书写明“任何情况下所有预缴费及入会后会费均将不予退还”,VIP卡载明“使用此卡须遵守本公司相关会员责任权益规定,本公司拥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分会认为,李女士在入会时虽签订入会合约书,但合约书的内容违反了新《消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健身会所扣除9月健身消费费用和礼包款后,退还李女士900元。
本案例中,虽然李女士与健身会所签订了消费合约,但李女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健身会所合约书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健身会所应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余款。
【案例2】2015年5月15日,陇南市的王某投诉称,自己持价值2000元的预付卡在某品牌专卖店消费的过程中,被店家以负责人更换、预付卡已过期为由拒绝其使用。
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陇南市消协请求维权。
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消费者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
【案例3】兰州市消费者李女士在某美容店消费体验后,经不住推销员的鼓动,办理了一张2000元的会员卡。
不久,一次也没有消费的李女士就发现该美容店已关门。
因为该美容店负责人在逃,省消协接到投诉后已指导消费者诉至相关派出所。
预付款案例
预付款案例最近在网络上兴起了一种网络购物方式——预付款购物。
这种购物方式是消费者在购物前需要预先支付一部分款项给商家,然后商家再发货。
但是大家要小心,这种购物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
我有一个朋友小王就遇到了一个预付款的案例。
某天,小王在网上看中了一款限量版的球鞋,价格不算太贵,但是市面上已经很难买到了。
小王非常喜欢这款球鞋,于是决定购买。
他与卖家联系后,对方告知要求先支付50%的预付款,然后再送货。
小王考虑了一下,觉得既然自己这么喜欢这款球鞋,也不想错过,于是同意了预付款的方式。
他将款项汇给了卖家,并等待球鞋的到货。
然而,等了两个星期,球鞋却迟迟没有到。
小王开始有些着急了,他联系卖家询问情况,但对方总是推托说还在发货的路上,需要再等一等。
小王开始有了些许犹豫和焦虑,毕竟他已经支付了一大笔预付款,但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收获。
他决定再给对方一些时间,但是又过了一个星期,球鞋还是没有到。
小王感觉自己上当了,他开始怀疑这个卖家的诚信问题。
于是他决定报警,希望能够找到被骗的线索。
警方调查后发现,这个卖家是个骗子,通过将球鞋以低价预售的方式骗取了大量人的预付款,然后销声匿迹。
小王和其他被骗的人一起上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然而,他们也意识到了预付款购物的风险。
如果事先没有对对方进行严格的核实和了解,就会很容易上当。
这个预付款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告诉我们在进行预付款购物时一定要谨慎。
首先,要对卖家进行严格的核实和了解,了解他们的信誉度和商家口碑。
其次,要谨慎选择商品,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盲目购物。
最后,在预付款之前一定要和卖家明确发货的时间和方式,并妥善保留好支付凭证,以备后续的维权。
预付款购物方式的确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便利,但是也需要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保持警惕性。
只有谨慎选择,确保交易安全性,才能真正享受到预付款购物带来的便利和快乐。
预付费健身卡投诉案例分析及消费提示
u k p o iv i s,“3 • 15” 专刊预付费健身卡投诉案例分析及消费提示“-------------------------------------------------案件简介2018年4月,北京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30余位消费者反映,称在某知名健身机构办理了预付费健身卡,因健身机构未能按照办卡时的承诺如期开门营业,且多次延迟开业时间,故要求退款,但与健身机构沟通均遭到拒绝。
______________M投诉调查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介入调解,明确告知该机构因自身原因未能如约提供服务,应当依法退还消费者服务费用,但该机构以资 金困难为由一直拖延退款。
违反法条及处理结果:以上行为涉嫌违反 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3号令《浸害消费 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 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 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 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 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 折算退款金额。
”之规定,经我局立案调查,最终作 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产品可靠性报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消费提示随着预付式消费方式日益普遍,商家停业“跑 路”、提供服务与承诺不符等消费维权事件呈高发趋 势,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提示广大消费者理性办理预付卡,办卡时注意以下几点:1、 审验商家资质。
办卡时应选择资质齐全、开设时间较长、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商家。
消费者可登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商家资质、违法违规及信用信息。
2、 拒绝超低折扣。
面对极具诱惑的超低服务折 扣价格应保持理性,不要盲目轻信商家所谓“低价高 质”的服务承诺。
3、 注意签订合同。
应将双方约定的服务价格、项目、标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信息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预付式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预付式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预付卡消费有风险,办理需谨慎【基本案情】李某到某公司先后办理2张养生堂VIP卡,共支付16100元。
其接受了7次服务,扣除相应款项后,2张卡内余额共13540元。
由于在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背部,李某不愿意继续接受公司的服务,并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但该公司以2张卡均已开卡使用为由拒绝退款。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未消费余额1354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预先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某公司分批次向李某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
双方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证据证实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现李某已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允许其作出解除服务合同的选择。
故判决公司返还李某剩余未消费的金额1354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公司并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未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但双方已经建立了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公司应向李某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被仪器烫伤,公司未能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且双方订立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及信任基础的,当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例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可提出解除【基本案情】唐某与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内容包括资深红娘指导、推荐候选人20人、约会安排不少于7人次等,费用共25800元。
之后,公司安排了2位推荐对象与唐某约会。
但唐某认为约会对象不是注册会员,而是临时安排的“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25800元。
公司认为不存在前期承诺与后期服务不一致的情况,况且合同已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拒绝退还合同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婚恋服务合同,需要以双方互相信任且愿意继续履行为前提。
唐某提出不信任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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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消费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年**月**日,***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女士申诉,涉及预付款的消费纠纷。
***女士投诉称,其与***女士在****养生堂各预付****元预付款购买****服务。
由于在****年**月份***女士因工作调动至****,无法继续在该店继续消费,委托****女士为其向****养生堂要回余额,***女士多次到****养生堂协商退回余额问题都被对方以暂时没钱为由拒不退款。
****年**月**日***女士亲自到*****养生堂协商,双方就退回余额未达成一致,发生争执,店家威胁并要打人,***女士拨打110报警,经过110民警的介入避免了双方冲突的升级。
*****两位女士将店家申诉工商局,要求店家退回预付款余额。
【调查情况与结果】
****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养生堂取了联系,经过两天的调查了解,详细了解了纠纷的来龙去脉并掌握了关键证据,认定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属实,裁定****养生堂应退回两位女士预付款余额。
经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调解,***养生堂最终与****两位女士达成协议,退还两位女士在养生堂剩余的预付款余额共****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
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养生堂未履行约定并试图用暴力解决问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应当退还消费者预付款余额。
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发出消费提示,要求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时要慎重。
看似极其优惠的预付款消费,但事实上并不那么美好。
首先,一些小规模的商家往往经营不稳定,消费者遇到商家易主、店方倒闭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况时,自身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其次,办理预付款消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己对消费范围的选择。
****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