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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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哨点医院应在病例就诊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 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监测信息。
2.每月每家医院至少上报30例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全年 至少上报180例病例信息。
3.除了15家主动监测的医院外,其余医院均不需要报病原 学检验的样本信息,但是必须上报可疑食物暴露信息。
4.各哨点医院要认真学习《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送数据,确 保各项监测任务圆满完成。
省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 查,年底对数据质量和数据完成量进行评比,并将评 比结果进行通报。
34
35
(三) 溯源调查 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
29
按照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要求,2016 年各省(区、 市)哨点医院应当覆盖每个县区级行政区域的所有二级及以上 医院, 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系统。哨 点医院的选择一般原则如下: 1. 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监测哨点医院 布局。 2. 优先覆盖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 、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 等,与食源性疾病诊疗无关的专科医院暂不纳入,如整形美容 医院、骨科医院等。 3. 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吃药品引起的各类疾病或症状都不算食源性疾病,因为 药品不属于食品
吃完头孢类抗生素等药物后再喝酒引起的双硫仑样反应, 不算食源性疾病
9
食源性疾病三要素
• 食品——传播病原物质的媒介 (vehicle)
• 致病因子(pathogenic agents)——食物中所含有的 导致人体罹患食源性疾病的病原 物质
1. 同一哨点医院短时间内发现2 名或2 名以上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 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或原因 不明的异常病例。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应对病例信息、病原学检验结 果进行分析,发现超过既往发病水平(基线水平)的聚集性病例。
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辖区内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结果进 行汇总,通过聚类分析发现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方案 解读
1
一、工作依据 二、病例定义 三、监测对象 四、监测内容 五、信息报送 六、数据分析利用 七、2016年驻马店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工作依据
➢ 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说明:“国家建立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 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农药 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 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具体见附录 2 《常见食源性疾病的诊断要点》。
3.异常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病例,
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24
四、监测内容
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发现 1 名或 1 名以上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的食源性中毒病例
28
(二) 食品安全隐患识别与通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 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 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 部门。
5
二、病例定义
1. 食源性疾病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 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
2. 食源性异常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 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 就诊病例。
6
什么是食源性疾病
• 食源性疾病 (foodborne diseases)
–凡是通过摄取食物而使病原体进入人体,以致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 性疾病,统称食源性疾病——WHO(1984) –因食用食物而引起的任何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WHO《食源性 疾病暴发:调查和控制指南》 –因进食被污染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美国食源性疾病暴发应对促 进委员会(CIFOR)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 食 物中毒。—食品安全法(2015)
• 临床综合征(syndromes)—— 急性中毒或急性感染性表现
致病 食品 因子
临床 后果
食源性疾病
10
食源性疾病分类
化学性因素
细菌
有毒植物
分类
有毒动物
真菌及毒素
病毒
寄生虫
11
一、细菌性
最常见、最主要
➢副溶血性弧菌 ➢沙门菌 ➢蜡样芽胞杆菌 ➢大肠埃希菌 ➢变形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及肠毒素 ➢志贺氏菌(痢疾、菌痢)
“食源性异常病例”,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 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 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 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合 理解释;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由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哨点 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监测。按照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工作要求,2016 年各省(区、市)哨点医院应当覆盖每个 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包括病例信息采集和病原检验两部分工作内 容。全省共有15家医院负责上报食源性疾病病原检验的标本信息, 其余所有医院只需要报有可疑暴露食品的病例,不需要报标本信 息。
25
五、 信息报送
1. 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
哨点医院应在病例就诊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
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监测信息,区县级和地市 级疾控中心在接到哨点医院的病例信息后7天内对辖 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级疾控中心 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中心。
医院直接上报,疾控审核。
新鲜黄花菜(秋水仙碱)中毒
发芽土豆(龙葵素)中毒
果核仁(含氰甙类植物)中毒
15
五、毒蕈中毒(毒蘑菇中毒)
1、肝肾损害型 2、神经精神型 3、溶血毒型 4、胃肠毒型
16
六、真菌及毒素
霉变甘蔗(3-硝基丙酸)中毒
赤霉病麦(镰刀菌毒素)中毒
17
七、病毒
➢甲、戊型肝炎病毒 如:毛蚶
➢诺如病毒(近年来食源性疾病主要原因之一)
2323
三、 监测对象
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 化学性、 有毒动植 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进行监测。重点 (优先)监测对象包括:
1. 感染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感染性腹泻病人,临床
表现为腹泻,可伴有腹痛、发热、恶心、呕吐等症状的病 例。
2. 中毒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并具有生物性、化学性
31
1.县(区)疾控、市疾控在接到哨点医院的病例信息后7 天内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逐级审核, 对上报的数
据质量严格把关,审核后上报。省疾控对所上报的数 据进行抽查审核。
2.负责管理审核所辖范围的所有哨点医院的监测数据。 市疾控负责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报系统中添加所辖市 区内的区疾控中心账号,负责添加今年新增的医院, 负责将以往的医院和今年新增的医院一起统一更改病 例编码规则。负责所辖县区疾控和哨点医院的系统用 户管理(查找用户名,初始化密码等)。
26
2. 食源性异常病例信息。 (1) 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哨点
医院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将《食源性异常病例 报告卡》》 (附表 1-5)及病历复印件上报至所在地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
(2)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卡并审核后,应 立即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协助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及时组织信息核实。
12
二、化学性
➢有机磷农药
蔬菜、拌种粮食、杀虫剂或容器意外污染
➢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误食喂养过瘦肉精的猪肉
➢亚硝酸盐
当做食盐误用,常发生在工地食堂
➢急性剧毒鼠药
投毒、误用、意外污染
13
三、有毒动物
河豚鱼中毒
青皮红肉的鱼(组胺中毒)
贝类毒素中毒
14
四、有毒植物
菜豆类(皂素、血清凝集素)中毒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 到合理解释;
21 21
食源性异常病例
举例:三鹿奶粉所致婴儿罹患“肾结石”事件满足了上述特征 由于我国婴幼儿肾结石自然发病率低于十万分之一,因此婴幼儿罹 患“肾结石”本身就是一种罕见的健康损害事件; 其次摄入三鹿奶粉后出现婴幼儿死亡事件; 三是短时间内被诊断为“肾结石”的婴幼儿病例异常数增多,与往 年相比发病率异常增高(如兰州市某医院自2008年6月收治第一名肾 结石患儿后短短两个月内,收治的肾结石患儿迅速上升到14名)原 因无法解释
1. 食源性疾病病例 临床医生负责病例信息的采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
监测信息表》(附表1-1),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 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初步诊断、饮食暴露史、标本采 集信息等。
2.食源性异常病例 临床医生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填写《食源性异
常病例报告卡》(附表1-5) ,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 息、临床症状与体征、检查结果、主要诊断、可疑病因、 可疑食品、上报原因等。
➢ 第七章第一百零四条指出:“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 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监测内容
4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是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 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聚集性病例和 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 警与防控能力。
3.如接到哨点医院上报的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并协 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信息核实后,应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
32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哨点医院的病例信息后7 天内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对上报的数据质 量严格把关,审核后上报。省疾控对所上报的数据进 行抽查审核。
(3)信息确认后,由哨点医院所在地疾控中心通过“食 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同时将信息反馈 哨点医院。
医院发现之后报告疾控,疾控核实之后由疾控上报。
27
六、数据分析利用
(一) 病例信息的汇总与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
息、病原学检验结果、分子分型结果,发现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 及时进行信息核实
22
排除以下情况
本监测中食源性异常病例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 ; (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 (4)未经试点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 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 (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
7
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 食源性疾病包括 –食物中毒 –食源性肠道传染病 –食源性寄生虫病 –食源性变态反应性疾病 –暴饮暴食引起的急性胃肠炎 –酒精中毒 –由食物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引起的中毒性疾病
8
食源性疾病监测范围不包括:
直接喝鼠药或者农药的寻死及自杀行为不列为食源性疾 病,但误食被农药或者鼠药污染的食品算食源性疾病。
18
八、寄生虫
畜肉旋毛虫 淡水鱼(虾)肝吸虫
猪囊(绦)虫
福寿螺广州管圆线虫 淡水虾蟹肺吸虫 红菱中的姜片虫 弓形虫
19
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
食源性异常病例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 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20
食源性异常病例
2.负责管理审核所辖范围的所有哨点医院的监测数据。 3.如接到哨点医院上报的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并协
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信息核实后,应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
33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继续加强组织协调,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督导 工作,督促各哨点医院按时完成监测任务。
1.哨点医院应在病例就诊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 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监测信息。
2.每月每家医院至少上报30例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全年 至少上报180例病例信息。
3.除了15家主动监测的医院外,其余医院均不需要报病原 学检验的样本信息,但是必须上报可疑食物暴露信息。
4.各哨点医院要认真学习《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送数据,确 保各项监测任务圆满完成。
省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 查,年底对数据质量和数据完成量进行评比,并将评 比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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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溯源调查 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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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要求,2016 年各省(区、 市)哨点医院应当覆盖每个县区级行政区域的所有二级及以上 医院, 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系统。哨 点医院的选择一般原则如下: 1. 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监测哨点医院 布局。 2. 优先覆盖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 、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 等,与食源性疾病诊疗无关的专科医院暂不纳入,如整形美容 医院、骨科医院等。 3. 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吃药品引起的各类疾病或症状都不算食源性疾病,因为 药品不属于食品
吃完头孢类抗生素等药物后再喝酒引起的双硫仑样反应, 不算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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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三要素
• 食品——传播病原物质的媒介 (vehicle)
• 致病因子(pathogenic agents)——食物中所含有的 导致人体罹患食源性疾病的病原 物质
1. 同一哨点医院短时间内发现2 名或2 名以上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 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或原因 不明的异常病例。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应对病例信息、病原学检验结 果进行分析,发现超过既往发病水平(基线水平)的聚集性病例。
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辖区内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结果进 行汇总,通过聚类分析发现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方案 解读
1
一、工作依据 二、病例定义 三、监测对象 四、监测内容 五、信息报送 六、数据分析利用 七、2016年驻马店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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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工作依据
➢ 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说明:“国家建立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 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农药 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 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具体见附录 2 《常见食源性疾病的诊断要点》。
3.异常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病例,
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24
四、监测内容
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发现 1 名或 1 名以上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的食源性中毒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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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食品安全隐患识别与通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 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 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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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例定义
1. 食源性疾病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 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
2. 食源性异常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 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 就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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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源性疾病
• 食源性疾病 (foodborne diseases)
–凡是通过摄取食物而使病原体进入人体,以致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 性疾病,统称食源性疾病——WHO(1984) –因食用食物而引起的任何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WHO《食源性 疾病暴发:调查和控制指南》 –因进食被污染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美国食源性疾病暴发应对促 进委员会(CIFOR)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 食 物中毒。—食品安全法(2015)
• 临床综合征(syndromes)—— 急性中毒或急性感染性表现
致病 食品 因子
临床 后果
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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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分类
化学性因素
细菌
有毒植物
分类
有毒动物
真菌及毒素
病毒
寄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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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菌性
最常见、最主要
➢副溶血性弧菌 ➢沙门菌 ➢蜡样芽胞杆菌 ➢大肠埃希菌 ➢变形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及肠毒素 ➢志贺氏菌(痢疾、菌痢)
“食源性异常病例”,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 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 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 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合 理解释;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由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哨点 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监测。按照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工作要求,2016 年各省(区、市)哨点医院应当覆盖每个 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包括病例信息采集和病原检验两部分工作内 容。全省共有15家医院负责上报食源性疾病病原检验的标本信息, 其余所有医院只需要报有可疑暴露食品的病例,不需要报标本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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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信息报送
1. 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
哨点医院应在病例就诊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
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监测信息,区县级和地市 级疾控中心在接到哨点医院的病例信息后7天内对辖 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级疾控中心 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中心。
医院直接上报,疾控审核。
新鲜黄花菜(秋水仙碱)中毒
发芽土豆(龙葵素)中毒
果核仁(含氰甙类植物)中毒
15
五、毒蕈中毒(毒蘑菇中毒)
1、肝肾损害型 2、神经精神型 3、溶血毒型 4、胃肠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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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真菌及毒素
霉变甘蔗(3-硝基丙酸)中毒
赤霉病麦(镰刀菌毒素)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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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病毒
➢甲、戊型肝炎病毒 如:毛蚶
➢诺如病毒(近年来食源性疾病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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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测对象
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 化学性、 有毒动植 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进行监测。重点 (优先)监测对象包括:
1. 感染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感染性腹泻病人,临床
表现为腹泻,可伴有腹痛、发热、恶心、呕吐等症状的病 例。
2. 中毒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并具有生物性、化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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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疾控、市疾控在接到哨点医院的病例信息后7 天内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逐级审核, 对上报的数
据质量严格把关,审核后上报。省疾控对所上报的数 据进行抽查审核。
2.负责管理审核所辖范围的所有哨点医院的监测数据。 市疾控负责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报系统中添加所辖市 区内的区疾控中心账号,负责添加今年新增的医院, 负责将以往的医院和今年新增的医院一起统一更改病 例编码规则。负责所辖县区疾控和哨点医院的系统用 户管理(查找用户名,初始化密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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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源性异常病例信息。 (1) 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哨点
医院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将《食源性异常病例 报告卡》》 (附表 1-5)及病历复印件上报至所在地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
(2)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卡并审核后,应 立即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协助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及时组织信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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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学性
➢有机磷农药
蔬菜、拌种粮食、杀虫剂或容器意外污染
➢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误食喂养过瘦肉精的猪肉
➢亚硝酸盐
当做食盐误用,常发生在工地食堂
➢急性剧毒鼠药
投毒、误用、意外污染
13
三、有毒动物
河豚鱼中毒
青皮红肉的鱼(组胺中毒)
贝类毒素中毒
14
四、有毒植物
菜豆类(皂素、血清凝集素)中毒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 到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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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异常病例
举例:三鹿奶粉所致婴儿罹患“肾结石”事件满足了上述特征 由于我国婴幼儿肾结石自然发病率低于十万分之一,因此婴幼儿罹 患“肾结石”本身就是一种罕见的健康损害事件; 其次摄入三鹿奶粉后出现婴幼儿死亡事件; 三是短时间内被诊断为“肾结石”的婴幼儿病例异常数增多,与往 年相比发病率异常增高(如兰州市某医院自2008年6月收治第一名肾 结石患儿后短短两个月内,收治的肾结石患儿迅速上升到14名)原 因无法解释
1. 食源性疾病病例 临床医生负责病例信息的采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
监测信息表》(附表1-1),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 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初步诊断、饮食暴露史、标本采 集信息等。
2.食源性异常病例 临床医生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填写《食源性异
常病例报告卡》(附表1-5) ,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 息、临床症状与体征、检查结果、主要诊断、可疑病因、 可疑食品、上报原因等。
➢ 第七章第一百零四条指出:“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 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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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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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是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 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聚集性病例和 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 警与防控能力。
3.如接到哨点医院上报的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并协 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信息核实后,应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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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哨点医院的病例信息后7 天内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对上报的数据质 量严格把关,审核后上报。省疾控对所上报的数据进 行抽查审核。
(3)信息确认后,由哨点医院所在地疾控中心通过“食 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同时将信息反馈 哨点医院。
医院发现之后报告疾控,疾控核实之后由疾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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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据分析利用
(一) 病例信息的汇总与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
息、病原学检验结果、分子分型结果,发现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 及时进行信息核实
22
排除以下情况
本监测中食源性异常病例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 ; (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 (4)未经试点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 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 (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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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 食源性疾病包括 –食物中毒 –食源性肠道传染病 –食源性寄生虫病 –食源性变态反应性疾病 –暴饮暴食引起的急性胃肠炎 –酒精中毒 –由食物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引起的中毒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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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范围不包括:
直接喝鼠药或者农药的寻死及自杀行为不列为食源性疾 病,但误食被农药或者鼠药污染的食品算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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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寄生虫
畜肉旋毛虫 淡水鱼(虾)肝吸虫
猪囊(绦)虫
福寿螺广州管圆线虫 淡水虾蟹肺吸虫 红菱中的姜片虫 弓形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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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
食源性异常病例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 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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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异常病例
2.负责管理审核所辖范围的所有哨点医院的监测数据。 3.如接到哨点医院上报的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并协
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信息核实后,应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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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继续加强组织协调,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督导 工作,督促各哨点医院按时完成监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