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对工程项目行政购买服务合同的法律审查意见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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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关于《××市××街西段项目ZF购买服务合同》的

法律审查意见书

××律法意字【20××】第003-1号××市人民ZF:

接到贵府法制办转来的《××市××街西段项目ZF购买服务合同》,要求本所提供书面审查意见。本所出具审查意见书,法制办来电告知,该项目不采用ppp模式,而取用ZF采购服务模式。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到上述通知后,对照ZF采购服务模式的法律政策规定,对合同文本组织本所人员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出具本审查意见。

一、关于本项目ZF采购服务模式的法律分析

根据《ZF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市××街西段项目ZF购买服务合同》中项目内容不属于《ZF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ZF采购范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F采购法》第二条“ZF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鉴此本工程适用ZF采购相关规定,建议合同名称修改为《××市××街西段项目ZF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F采购法》第二十六条“ZF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ZF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ZF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社会资本主体的选择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以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关于选择社会合作方方式的合法性评价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选择,本合同中对代建单位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完善相应的招投标程序。

三、财政支付项目费用方式的合法性评价

目前,相关政策不提倡ZF代建项目建设单位全额垫资,为避免协议无效,因此建议ZF方和社会资本方可通过合同约定在建设期支付少量工程建设资金,若ZF方逾期违约可用本项目运营期部分特许经营权用于偿还。

四、ZF举债法律风险的分析建议

根据《四部门关于制止地方ZF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第二条:切实规范地方ZF以回购方式举借ZF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ZF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ZF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ZF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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