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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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院(部)成立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可由5至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副高职及以上的教师组成,另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
分学位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评定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1.6。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⑴ 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未转变者;
⑵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⑶受行政记过处分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
位,如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考核,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⑷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学习期满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4或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国家、省级奖,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推荐,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⑸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1.6以下者;
⑹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肄)业处理者;
⑺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评定程序
1、各院(部)负责审查本单位每个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并向分学位委员会汇报。
2、分学位委员会在听取院(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各院(部)教务办将初审结
果公示一天。
3、各院(部)将分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