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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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一、指导思想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其目的在于贯彻因材施教,通过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在学校学习年限为(含休学和保留籍)3--8年(建筑学专业4--9年,专升本2--5年)。

二、课程分类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程是指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

2.选修课程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拓宽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3.课程考试分考试课和考查课,每学期应学课程考试课为4--5门,其余为考查课。

考试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考查课程考试成绩以五级分制记载(一周以内认识实习等课程按两级分制记载,即合格或不合格)。

三、学分与绩点1.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

(1)课内学分是学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理论课程及单独设置的实验原则上以每16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2含3入,7退8进),体育课每学期记2个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按1学分计算。

(2)课外学分是学校在课内学习之外设置的学生必须修满的学分,为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活跃学术气氛,扩大学生知识面,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科研、教改、社会实践以及各类竞赛等,可视情况奖励学分绩点,见表一。

要求学生修满不少于2学分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学分。

2.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一个指标。

绩点与成绩对应关系见表二。

3.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一个指标,它是对学生各种考核及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全校性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要求及学分(表一)注:1.未列及的其它项目,经所在学院(系)确认,学校研究决定后给予适当的奖励学分。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我校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

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校期间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4.补考所得学分在30学分(含)以内者,或所取得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者。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各类获一、二、三等奖者可以从补考学分中分别冲减5、4、3学分,国家级竞赛分别冲减10、8、6学分,各种竞赛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五条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漏授时,应予复议,可以取消所授学位或在有效期内补授。

第六条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学士学位档案由校、学院(部)两级建立并保管。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组织领导在校党委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院(部)成立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可由5至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副高职及以上的教师组成,另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

分学位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评定标准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1.6。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⑴ 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未转变者;⑵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⑶受行政记过处分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考核,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⑷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学习期满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4或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国家、省级奖,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推荐,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⑸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6以下者;⑹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肄)业处理者;⑺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授予规定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授予规定

辽宁科技学院教务处文件辽科院教字[2007]7号《辽宁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确定的标准;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2.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或2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3.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确定标准者;4.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院实施学分绩点奖罚机制。

具体奖罚办法如下:1.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未通过四级者(英语专业未通过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者,艺术类招生专业未通过A级者),扣必修课平均绩点0.4;2.在校期间,每受到1次记过处分扣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3;受到1次留校察看处分,扣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8;3.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通过六级者(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八级者),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4;4.全国(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通过者,分别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1,0.2。

5.凡经学院推荐,参加各类国家级学科竞赛取得团队一、二、三等奖励者,分别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5,0.3,0.2;获得个人(集体)奖励顺次加计(减计)0.1;6.凡经学院推荐,参加各类省级学科竞赛取得团队一、二、三等奖励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分别加0.3,0.2,0.1;获得个人(集体)奖励顺次加计(减计)0.1;7.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的学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加0.20;8.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加0.2;9.未尽奖罚条款,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比照相应条款执行。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

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

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

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3.培养目标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即通过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使学生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四、学士学位的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一般包括学业成绩评定、论文评定和综合评定等。

1.学业成绩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践成绩等。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一、工作职责1.教务处负责处理学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2.各教学系负责处理本系学生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具体事宜;3.各教学系的学位授予工作由分学位委员会主席负总责,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二、工作流程1.教学系组织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毕业资格暨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与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一起提交所在系。

佐证材料包括:外语等级证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等;注意: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校外参加考试取得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考试等级证书,均不予加分。

2.教学系组织专人核对学生“审批表”表头信息是否正确,查验、核定涉及奖励、罚扣学分绩点的相关项目是否属实、填写是否正确;对确认填写错误或者不属实的,责令其重新填写;对存有疑问的,如分委员会不能认定,可提交教务处处理;3.经查验、核定各类加分(奖励)项目佐证材料原件无误后,将对应的复印件加盖核准人手章和教学系公章,附在“审批表” 后面备查,原件及时返还学生本人,以免遗失;4.将已经核准的本系学生奖罚绩点信息填入《本科毕业生奖罚绩点一览表》中相应位置,核定无误,并经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教学系公章后,报送教务处;5.教务处核定、汇总全校信息,并在教务在线—教务动态栏目(首页)予以公示;6.毕业设计(论文)为“优秀”的加分项,留待成绩公布后,再行填写;7.如在“审批表”核准后,又有新的处罚决定,应由教学系及时补填;8 . “分学位委员会意见”一栏须留待毕业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奖罚学分绩点经公示确定后,再行填写。

三、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代章)2009年6 月10日。

辽宁科技大学

辽宁科技大学

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1)学位字022号文件精神和《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查讨论,授予专业班以下名同学为学士学位。

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
【学院公章】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辽宁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意见:
辽宁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公章】
年月日
不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1)学位字022号文件精神和《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查讨论,对专业班以下名同学不授予学士学位。

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
【学院公章】
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辽宁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意见:
辽宁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拟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1)学位字022号文件精神和《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查讨论,对专业班以下名同学拟授予学士学位。

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
【学院公章】
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辽宁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意见:
辽宁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辽宁科技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辽宁科技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辽宁科技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规范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辽宁科技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与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统一的标准,由校学位委员会归口管理。

第二章学位课程考试第三条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考试制度。

第四条成人本科生学位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日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课。

(一)外语课程考试由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1.非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2.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的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

3.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二)政治理论课、专业课考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本科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优、良、中成绩(70分以上)占总课程门数的百分比不少于50%。

(四)本科在学期间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课)的考试。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行政“警告”处分者。

辽宁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业就业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高层次复合应用型人才”,我校在实施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实行第二专业学位。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

授予本科毕业生第二专业学位是校内对本科生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认定,不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第二专业学位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专业学位证书(非国家标准格式)。

第二章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第二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定,立足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

开设的专业向全校本科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课程设置以《辽宁科技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第二专业的课程按相关专业要求,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

第七条第二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合理安排主修专业和第二专业课程的学习,在最长修业年限8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第三章报名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第二专业学位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年级试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第二专业。

对于已经毕业的我校本科学生,也可回校申请第二专业学位学习。

第九条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具体条件是:1、必须能较好完成第一专业的学习,并具备获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的充要条件;2、在申请前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各个学期均能顺利修完应修学分,没有重修记录;3、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同时完成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4、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记录。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学籍管理第十条第二专业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教务处负责第二专业学位的管理、协调等工作。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必须凭辽宁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按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缴费(学费和宿费)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以书面或其它方式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并确定暂缓注册时间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办理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注册或在校内无任何理由一个月以上未申请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它形式资助、或者申请暂缓交费,经学生处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

辽科院发〔2019〕46号

辽科院发〔2019〕46号

辽科院发〔2019〕46号关于印发《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现将《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2019年5月21日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辽宁省有关学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按照其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确定的学科门类执行。

第二章授予条件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管理的初步能力;4.达到本专业授位绩点。

即工科类专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标识)平均学分绩点与奖罚绩点之和≥;教育学、文学、管理学、艺术类专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标识)平均学分绩点与奖罚绩点之和≥。

第四条获得以下学习业绩的学生,可得到奖励绩点:1.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级通过者(艺术类专业、中职本科专业A 级通过者,英语专业专业英语四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六级通过者(艺术类专业、中职本科专业四级通过者,英语专业专业英语八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

2.非计算机专业参加全国(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三级(含)以上通过者,奖励绩点记。

3.经学校推荐,参加国家级各类创业创新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绩点分别记,,;参加省级各类创业创新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绩点分别记,,。

4.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奖励绩点记。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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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院(部)成立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可由5至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副高职及以上的教师组成,另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

分学位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评定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1.6。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⑴ 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未转变者;
⑵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⑶受行政记过处分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
位,如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考核,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⑷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学习期满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4或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国家、省级奖,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推荐,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⑸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1.6以下者;
⑹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肄)业处理者;
⑺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评定程序
1、各院(部)负责审查本单位每个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并向分学位委员会汇报。

2、分学位委员会在听取院(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各院(部)教务办将初审结
果公示一天。

3、各院(部)将分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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