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9]48号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
总工发[2009]2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2009年4月30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
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
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5、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牵头、由使用其劳务派遣工的跨区域的用工单位工会建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不符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规定,应予纠正。
6、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会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维护权益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09]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会关于印发《⼯会经费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号:总⼯发[2002]20号颁布⽇期:2002-10-09执⾏⽇期:2003-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总⼯会,中华全国铁路总⼯会、中国民航⼯会全国委员会、中国⾦融⼯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会联合会:现将《⼯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会的具体情况参照执⾏。
中华全国总⼯会2002年10⽉9⽇⼯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为加强⼯会经费的管理,及时准确反映⼯会资产状况,妥善解决⼯会经费呆账问题,参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周转⾦呆账处理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呆账的确认本办法仅适⽤于⼯会经费形成的由⼯会财务部门管理的呆账。
凡下列情况之⼀,可确认为呆账:(⼀)投资损失: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销、破产,经履⾏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投资本⾦不能收回的部分。
(⼆)借出款: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款。
(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务⼈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确认⽆法收回的暂付款。
⼆、呆账处理的原则(⼀)根据“统⼀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会决定,报上级⼯会财务部门备案。
(⼆)处理呆账要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簿,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
(三)对造成借款呆账损失的单位,⼀般应停⽌借款。
(四)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为,应责令纠正。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要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呆账处理审批程序(⼀)各级⼯会财务部门对本级经费投资、借款、暂付款等形成的呆账进⾏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呆账事项的责任⼈应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以及鉴定意见、法律⽂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形式提交⼯会财务部门审核。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06]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5.19施行日期2006.05.19文号总工办发[2006]1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06]18号2006年5月19日)为促进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并得到落实,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认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认真研究和积极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与调整是工会组织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工会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适时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监督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积极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和调整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基本生活费用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就业和最低工资执行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本着促进经济发展、合理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原则,通过测算论证和广泛征求各级工会和职工群众意见,提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工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制定调整方案,建立最低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6.16•【文号】总工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总工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
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5.04施行日期2008.05.04文号总工办发[2008]20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2004年,全总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对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作出部署。
现针对各地贯彻中,特别是基层工会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经费独立核算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工会要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并凭法人证书办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手续。
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关于“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1997]24号)的要求,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8.20•【文号】总工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8.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2007年8月20日总工发[2007]30号)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四次执委会议、十四届十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现就在全国职工中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主力军。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不畏艰险、奋力拼搏,自强不息、甘于奉献,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既为工人阶级实现自身利益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工人阶级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
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争当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排头兵,是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各级工会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实践证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有利于激发职工热爱本职、钻研技术、创新管理、提高效益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有利于发挥我国工人阶级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建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吸引力和感召力,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总工办发[2006]20号【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06.06.01【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总工办发[2006]20号)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06年6月1日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结合全国总工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
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工会工作全局。
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把三者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之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总工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
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
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在全总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铁路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自行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以及互助保险等情况(包括:主办工会、主办机构、互助保障或互助保险具体项目、保障内容、保障水平、收费标准、参加职工人数、是否由工会的某一部门直接经办、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反映等)于2007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情况统计表、职工互助保险情况统计表一起,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三、自此通知下达后,各级工会组织(不含基层工会)凡新开展的以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要将活动的主办机构、活动方案、互助项目或计划条款等内容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研究同意,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重要文件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重要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7.07•【文号】总工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重要文件的通知(总工发[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现将王兆国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同志的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年7月7日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在全总十四届九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7月5日)王兆国各位委员、同志们:这次主席团(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总结上半年工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工会工作问题,讨论《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审议稿)》,努力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前夕发表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中国共产党85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精辟分析了我们党加强先进性建设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深刻阐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我们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会的各项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把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去。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8]19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4.28施行日期2008.04.28文号总工办发[2008]19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总工办发[2008]19号)为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推动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职能机构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工作,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全国工会“职工书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进,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作为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职能机构。
二、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一)全国总工会从2008年开始,每年自本级工会经费中投入2000万元专项资金,连续三年共投入60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工会建设3000个“职工书屋”示范点。
(二)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需用工会经费开支的,必须将“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支出预算,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的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行。
(三)全国总工会初步按每个“职工书屋”示范点援建两万元专项资金(含配送图书所需的相关物流费用),以配送各类图书和订阅一份《工人日报》的实物形式分配到各地“职工书屋”示范点。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10.28•【文号】总工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3日)废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4.09•【文号】总工女委[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女委[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做好宣传贯彻《章程》和《条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章程》和《条例》的重要性《章程》和《条例》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对规范和强化工会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等提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要求。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章程》和《条例》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实际,推动《章程》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章程》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学习贯彻《章程》和《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要将学习《章程》和《条例》与学习《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起来,制定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女职工组织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总工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对上级工会交办的劳动法律监督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办理并报告。
第六条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_百(精)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发布时间:2015-02-06阅读: 1087次【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苏工办〔2015〕15号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及《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经与省有关部门沟通、研究,现提出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总的原则落实全总通知精神,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必须突出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必须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开支规定(一)各类奖励经费的开支。
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组织活动和开展工作中可发生的奖励项目包括: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
基层工会在进行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奖励人数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奖励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二)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开支。
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
“少量”的标准是指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三)会员生日慰问的开支。
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对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同等价值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四)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开支。
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4.28•【文号】总工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2009年4月28日总工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推动解决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困难职工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做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帮助困难职工家庭摆脱贫困,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国家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本着对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深入调查摸底,明确工作目标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高校,深入困难职工家庭中开展普遍调查。
各高校负责全面摸清应届和往届未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将学生名单报送当地教育部门;高校所在地总工会要与生源地总工会加强协作,依据困难职工档案和金秋助学档案,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就业帮扶对象和人数,建立就业帮扶档案,并根据其所学专业、就业意向、困难程度等情况,研究制订阳光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和帮扶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努力保证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8.09.04•【文号】总工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一百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8年9月4日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会作用,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事业单位工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中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事业单位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对不在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直属单位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会工作应遵循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职工为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职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努力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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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工会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源自否及时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26、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三年内是否参加了上级工会举办的工会业务培训?
27、工会是否每年至少两次以上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会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对工会工作的支持?
党委(盖章) 工会(盖章)
2010年 月 日
19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审议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0、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审议和批准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报告?
21、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22、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是否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
23、工会主席是否按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或兼任并进入同级党委?
填表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3、工会是否就落实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具体贯彻意见?
4、职工在600人以上是否依法独立设置了办事机构(指工会办事机构不与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企业文化部、共青团等党、政、群部门合并或合署办公)?
5、职工在600人以上是否配备了党政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的工会主席,专职的工会副主席和专职工会干部(指不担任其他党、政、群实际职务,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工会工作的干部)?
6、职工在200人以上600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了由党政同级副职领导干部担任或兼任的工会主席和专职做工会工作的工会副主席?
7、市(地)级以下分支机构,职工在2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是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了1名专职工会干部?
8、是否建立选举制的工会委员会?
9、工会委员会是否有明确的届期?
10、是否依法组织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附件:
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9]48号
文件”和中国金融工会“金工发
[2006]23号文件”情况检查自评表
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制2010年5月
一、工会简况
工会全称
详细地址
邮编
职工总数
(人)
正式职工数
(人)
劳务派遣工数
(人)
全辖工会数
(个)
工会会员总数
(人)
全辖专职工会
干部数
(人)
占会员总数
百分比
%
全辖兼职工会
干部数
(人)
占会员总数
百分比
%
工会主席姓名
任职年月
副主席姓名
任职年月
二、检查内容
是
否
1、工会是否转发或主动向党委汇报“总工发[2009]48号文件”、“金工发[2006]23号文件”和总行(司)党委、工会相关文件的精神?
2、党委是否按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具体措施?
11、所辖25人以上的分支机构是否建立工会委员会?
12、是否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13、是否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4、会员代表大会每年是否召开一次?
15、所辖100人以下的分支机构是否召开会员大会?
16、会员代表是否民主选举产生?
17、会员代表是否实行常任制?
18、下级工会任期届满时,是否能及时指导做好换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