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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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深圳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制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行。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咨询。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深发综字第号

甲方: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邮编: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综合授信额度的内容

1、综合授信额度金额:

(折合)(币)(大写)。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限内,综合授信额度可多次循环使用,每次使用的方式、金额、期限等由甲、乙双方商定,但各种方式授信的使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

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期限的起始日期须在额度期限内,终止日期是否在额度期限内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自年月日起六个月内,甲方未向乙方发放任何授信,本综合授信额度自动终止。

第二条额度项下的转授信

乙方同意将本授信额度转授信给下述第三人使用(即下列主体也可以使用本授信额度),并对下列主体在本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具体授信合同生效日起直至该具体授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

具体转授信对象和金额为:

1、(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币)(大写);

2、(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币)(大写);

3、(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币)

(大写);

4、

第三条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合同签订地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第四条强制执行公证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截止至年月日,甲方未向乙方发放任何授信的,本综合授信额度自动终止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及、、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综合授信方式

综合授信额度的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贷款、拆借、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具体授信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第八条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

第九条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是在其设立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从事其目前从事的业务。

2、乙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乙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乙方执行。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

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5、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其将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6、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集团客户授信与关联交易的特别约定

一、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二、乙方为集团客户时,应在发生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笔业务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笔业务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乙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5、乙方违反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6、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

7、乙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8、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甲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9、乙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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