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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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金融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工作,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接受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金融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人民币)》、《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银行承兑汇票统计月报表》、《金融机构主要财务指标调查月报表》等金融业务统计。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金融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条公司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金融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金融统计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金融财务部,负责公司金融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金融统计相关部门,其中,信贷部、投资部、资金部、稽核部负责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司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的填报、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统计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实行统计工作责任人制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金融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的开展;(二)财务部负责人以及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统计工作,对公司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三)财务部统计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和编制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直接责任。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衢州市金融风险状况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保障全市金融稳健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衢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衢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是指对各机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反映各机构经营情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

若涉及《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按照《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第四条各机构在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行文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时,须一律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条各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衢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及村镇银行。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或分支机构网点设立和撤销;(二)正、副董事长或正、副行长变更;(三)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四)发起设立新机构及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五)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网点被冲击、围攻或发生挤兑事件;(二)违规经营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三)由于高管人员辞职和被绑架、失踪、涉案等因素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四)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的事件;(五)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六)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七)因信息系统敏感信息被窃取、篡改、假冒,或重要数据处理设备失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八)按照“五级分类”口径,村镇银行新发生单笔200万元(含)以上、单户5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单户30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九)因投资失误导致单笔损失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事件;(十)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网点停业、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十一)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是指金融机构向相关监管机构定期提交金融统计数据的过程。

这些数据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监控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风险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格式进行数据报送。

一、报送时间要求: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定期报送金融统计数据。

报送时间通常为每月、季度或年度。

具体的报送时间将由监管机构提前通知。

二、报送内容要求:1. 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资产负债表数据:包括资产和负债的详细信息,如存款、贷款、债券、股票等。

- 利润表数据:包括收入和支出的详细信息,如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等。

- 现金流量表数据:包括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详细信息,如存款净增加额、贷款净增加额、投资净增加额等。

- 风险暴露数据:包括金融机构面临的各类风险的详细信息,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 数据报送的格式要求:- 数据报送应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如Excel表格。

- 表格中的数据应按照监管机构提供的模板进行填写,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 数据报送时需要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报送方式要求:1.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 网上报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监管机构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数据报送。

- 电子邮件报送:金融机构可以将数据报送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监管机构指定的邮箱。

- 纸质报送:金融机构可以将数据报送文件打印出来,并邮寄给监管机构指定的地址。

2. 报送文件的命名要求:- 金融机构在报送文件时需要按照监管机构提供的命名规则进行命名,确保文件的可识别性和归档管理的便利性。

- 命名规则通常包括金融机构名称、报送时间和报送周期等信息。

四、数据报送的监管要求:1. 监管机构将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_附件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_附件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

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

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2023年金融统计制度

2023年金融统计制度

2023年金融统计制度一、统计工作目标与要求1.目标:建立和完善金融统计体系,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率,为金融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2.要求:统计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真实、有效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统计工作负责人1.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统计工作的开展。

2.职责:制定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审核统计数据,监督统计报表的使用和存档等。

三、统计数据收集和整理1.收集方式:采用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收集数据。

2.整理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分类、汇总和归纳,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四、统计报表报送与使用1.报送时间:按月、季、年报送统计报表,具体时间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2.报送内容:包括各类业务量指标、财务状况指标、客户和市场指标等。

3.使用范围:统计报表供内部决策和管理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五、统计数据审核与核对1.审核职责:数据审核人员负责核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的审核流程,对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和审批。

3.数据修正:发现数据错误或遗漏时,应立即进行修正,并向上级报告。

六、统计数据存档与备份1.存档要求:统计报表和数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存档和备份,以备查用。

2.存档时间:存档时间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业务需求确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3.备份方式:采用电子和纸质形式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统计工作监督与检查1.监督职责: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数据质量、报表报送等方面。

3.检查方式:采用定期检查、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统计工作培训与考核1.培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统计学基础知识、金融业务知识、数据分析和处理技能等。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是指在金融行业中,对统计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制度。

下面是对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的概述。

首先,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明确了统计的范围和责任。

金融统计的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各类金融机构要自觉履行统计报送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其次,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程序。

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送周期,收集和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同时,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数据管理和报送机制,确保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强调了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统计数据的泄露和滥用。

同时,金融机构要保证数据的完整和准确,不得对统计数据进行篡改和伪造。

第四,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规定了对统计数据的监督和检查。

金融机构要接受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完成各类统计任务。

同时,统计部门要及时对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强调了统计数据的利用和应用。

统计数据是指导金融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
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数据支持。

同时,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统计调查和统计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促进金融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总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是保障金融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金融机构要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报送,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为金融发展和监管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各金融机构: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各类重大事项,切实掌握金融业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服务指引》,我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各类重大事项,切实掌握金融业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服务指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三条大连市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人民银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人民银行:(一)存款挤提、集中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事件;(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三)违规经营、投资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四)导致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营活动;(五)因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六)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七)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八)重大涉诉事件;(九)发生重大案件,引致外部机构如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十)发生诈骗、盗窃、抢劫、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十一)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境内业务开展;(十二)重大信贷风险事件;(十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巨额保险赔付;(十四)其他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和金融稳定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是指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将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统计数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报送给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的过程。

数据报送的目的是为了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风险监测。

一、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1. 报送内容: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要求报送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情况、存款情况、汇率情况、金融市场交易情况等。

2. 报送格式: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要求报送的数据格式一般为电子表格格式,如Excel或CSV格式。

数据报送应按照系统要求的模板进行填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报送时间要求1. 报送频率: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数据报送,一般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具体报送频率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

2. 报送截止日期:金融机构应在规定的报送截止日期前将数据报送给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

逾期未报送或报送不准确的数据将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三、报送流程和要求1. 数据采集: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报送周期和报送内容,从其内部系统中提取相应的数据。

数据的提取过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数据整理: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要求的格式,对提取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

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数据报送:整理好的数据应按照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的要求,通过系统提供的报送渠道进行数据报送。

报送渠道可以是网上报送系统、数据接口等。

4. 数据核对:金融机构应在数据报送之前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报送的数据准确无误。

如发现数据错误或不一致,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5. 数据备份:金融机构应定期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备份的数据应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监管部门的查验和审计需要。

四、数据报送的意义和重要性1. 监管需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的数据报送是监管部门了解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的重要依据。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是金融监管部门用来收集、整理、分析金融机构数据的重要工具。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将相关数据报送到该系统中,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风险评估。

本文将就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进行详细介绍。

一、数据报送的重要性1.1 为监管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帮助监管部门了解金融机构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1.2 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通过数据报送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市场中的问题。

1.3 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数据报送的内容和要求2.1 报送的数据包括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以及其他监管部门要求的数据。

2.2 报送的数据需要准确、完整、及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报送制度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监管部门会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数据报送的流程和方式3.1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指定的报送渠道将数据报送到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中。

3.2 数据报送的时间通常为每月、每季度或每年,金融机构应当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处罚。

3.3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报表、数据接口等方式将数据报送到系统中,方便快捷且准确。

四、数据报送的监管和风险评估4.1 监管部门会对报送的数据进行监管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或风险隐患时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2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报送的情况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对高风险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和管理。

4.3 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监管部门的工作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应当重视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报送的改进和发展5.1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数据报送的方式和技术也在不断改进和升级,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跟进和应用新技术。

5.2 监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数据报送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数据报送的效率和质量。

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报送规则

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报送规则

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报送规则标题: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报送规则解析与应用导语:作为金融行业重要的数据来源,人行金融统计日报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因此了解和掌握其报送规则对于金融从业人员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解析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报送规则,并探讨其在金融行业中的应用。

一、报送概述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定程序,统一采集和报送各类金融机构的运营数据,用于进行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

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报送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 报送频率:人行金融统计日报通常以日报的形式进行,即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特定的时间节点每日报送相关数据。

报送频率的高效性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稳定、快速、准确的数据采集和报送能力。

2. 报送内容: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报送内容丰富和复杂,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指标等。

报送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决策有着重要影响。

3. 报送要求:人行金融统计日报对于报送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所报送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等方面。

金融机构需按照统一的规范报送数据,以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二、报送规则解析1. 数据报送要求:人行金融统计日报报送的主体为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人行规定的数据报送要求,提供包括主表、附表等多个报表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2. 报送时限: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报送时限一般为每个工作日的特定时间点,金融机构需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完成数据的采集、校验和报送。

及时准确的报送数据对于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3. 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报送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

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报送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应用与发展1. 数据分析与风控:人行金融统计日报的报送数据对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数据分析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作用。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统计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

第二章统计报送第三条各金融机构应按月、季、年上报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四条金融公司应按月、季、年上报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股权投资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等。

第五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按时上报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数据保护第六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对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统计数据不受恶意攻击和破坏。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备份金融统计数据,确保数据遗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统计数据的核实和复核工作。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金融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监督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进行相关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定期对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做出评估和改进,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如需修改,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以上为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如有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一、背景介绍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是为了方便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金融统计数据而建立的系统。

通过数据报送,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数据报送的目的数据报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信息需求,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报送频率和报送要求,将相关的金融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地报送给监管部门。

三、数据报送的内容1. 报送的数据类型: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的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数据等。

具体的报送内容和报送要求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更新。

2. 报送的时间频率: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按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等不同时间频率进行数据报送。

同时,对于特定的报送要求,金融机构也需要按时报送相关数据。

3. 报送的方式: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数据报送,也可以选择将数据以文件形式提交给监管部门。

具体的报送方式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选择。

四、数据报送的流程1. 数据准备: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之前,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和准备。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错误和遗漏。

2. 数据报送: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准备好的数据报送给监管部门。

如果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报送,金融机构需要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如果是以文件形式进行报送,金融机构需要将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命名要求提交给监管部门。

3. 数据审核:监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后,将进行数据审核和核对。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监管部门将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要求其进行修正和补充。

4. 数据反馈:监管部门在完成数据审核后,将向金融机构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数据无误,监管部门将确认接收并记录数据;如果数据有误,监管部门将指导金融机构进行修正和补充。

五、数据报送的注意事项1. 数据准确性: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之前,需要对数据进行子细核对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省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省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辖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辖以外地区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告,也可视情况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辖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对当地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二章报告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省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 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 本系统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境正常营业的情况;(八) 开展针对防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2020年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2020年版
1.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建立健全的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严格票据业务管理,规范办理票据业务的签发、 兑付和贴现;严格遵守各项支付结算纪律,妥善处理各类投诉、纠纷,有效维 护支付结算秩序;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相关规定;按规定制作、使用、 保管支付结算重要空白凭证、重要业务印章、密押等重要物品;认真履行客户 备付金存管银行职责,按规定监督客户备付金的存管和使用,履行报告职责; 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支付结算突发事件。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支付结算重大 违法犯罪活动。
20分
5.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对统计基础信息变动、统计管理体制变动、统计部门及 人员变动等与金融统计业务开展和金融统计数据变动有关的事项,应按照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进 行报备。
15分
6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处, 其中“3”由支付 结算处牵头、营 业部参与)
6分
6.工作配合情况。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自评估,配合人民银行做好监 督检查工作,落实整改责任;积极应对社会对金融消费保护工作的监督评价; 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等;支持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各项 业务调研、意见征求、制度起草等工作;按要求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临时 性工作。
4分
7.创新创优情况: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方法有创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成效突出,得到广泛认可或好评;运用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化解矛盾, 防止矛盾激化。
15分
7
金融科技 (科技处)
1.严格落实金融科技相关工作要求,强化创新产品规范管理。
15分
2.严格落实金融标准化工作要求,配合开展各类宣传、调研等专项活动。
15分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21〕3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湖北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范围和要求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向分行调查统计处报备人民银行和辖内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事项,并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上报工作,不得由所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辖内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报备。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按照要求制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实施细则,并按照要求向我分行调查统计处报备各单位的金融统计事项。

二、报备电子文档命名规则报备电子文档命名规则:日期-单位-报备-内容,具体有如下四类:(一)【yymmdd】XX行_报备_机构变动(二)【yymmdd】XX行_报备_制度落实和制度变动(三)【yymmdd】XX行_报备_数据变动(四)【yymmdd】XX行_报备_人员情况三、机构和人员报备要求(一)机构变动情况报备时须填报《机构合法性变更登记表》和《参照信息变更登记表》,报表格式见附表,其中《机构合法性变更登记表》由各金融机构填报,《参照信息变更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填报。

(二)人员情况只须报备各单位本级统计人员情况,但应将本级统计员全部包括在内。

《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于2021年2月28日前进行首次报备。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对特定的金融统计事项进行报备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监控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过程。

首先,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经营状况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发现和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性。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的金融监管要求,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通过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金融机构的合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事项、报告频率、报告方式等。

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各类金融业务的规模、收入、支出、风险因素等。

报告频率根据不同的报告事项而定,通常分为日报、周报、月报、季报等。

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线上报备、线下报备等多种形式。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实施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准备好报备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其次,金融机构通过指定的报备渠道,将报备数据和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收到报备数据后,将对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最后,监管部门根据报备数据的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总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在金融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个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报备制度提高自身的合规性,促进自身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是金融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_附件.doc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_附件.doc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

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

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保银行金融统计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本行金融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内容、方法,明确金融统计报表编制、审核人员职责,提高本行金融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和银监部门关于《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化》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金融统计工作是指我行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上报;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

第三条本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部计划财务部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部室、各支行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室、各支行负责辖内统计工作。

第二章金融统计系统客户端管理第四条科技开发部门承担我行的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的安装、配置、维护的责任,并指派专人作为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权限设置规定来设置用户权限,做到系统管理员同业务人员分离,严禁一人多职。

第六条系统管理员在对客户端报送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有负责使用该系统的业务人员在场。

第七条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登陆口令必须做到保密。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在每期数据报送之后对客户端报送系统做好数据备份,备份文件应同客户端报送系统异地存放,并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九条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安装文件、系统资料都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十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查看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日志,如日志中出现错误操作,应在当天之内解决系统错误,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总部计划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操作客户端报送系统。

第十二条使用客户端报送系统的业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来使用系统,严禁随意改变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装有客户端报送系统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人、专用,严禁其他人使用该计算机,严禁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与金融统计系统数据报送无关的操作。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特定的系统将其相关的统计数据报送给相关监管机构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的标准格式,包括报送内容、报送要求和报送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一、报送内容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机构基本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资产负债表数据:包括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如存款、贷款、债券、股权等。

3. 利润表数据:包括金融机构的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

4. 现金流量表数据:包括金融机构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5. 其他统计数据: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报送其他特定的统计数据,如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率等。

二、报送要求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的要求如下:1. 准确性:报送的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确保与金融机构内部的统计数据一致。

2. 及时性:报送数据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时间进行报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3. 完整性:报送的数据必须包含所有相关的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4. 格式规范:报送的数据必须按照标准格式进行填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5. 数据安全:报送的数据必须进行加密和安全传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三、报送流程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的流程如下:1. 数据准备:金融机构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填报:金融机构将准备好的统计数据按照标准格式进行填报,确保数据的格式规范和一致性。

3. 数据校验:金融机构对填报的数据进行校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数据加密和安全传输:金融机构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加密,并通过安全的网络通信渠道将数据传输给监管机构。

5. 数据接收和处理:监管机构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分析。

6. 数据反馈和沟通:监管机构将处理和分析后的数据反馈给金融机构,并与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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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一、报备单位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
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
(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
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
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
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
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
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

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
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
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

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
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
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
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
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内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内容、
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
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

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
(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
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二)各报备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备内容填写报备资料,采取
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相结合方式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

各报备单
位在报送报备资料电子文档的同时,须将纸质资料经报备单位统
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备。

对统计工作或统计数
据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报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备。

(三)所有纸质报备资料均要求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备,另一份由报备单位留存,以备查阅。

(四)机构变动情况报备时,应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金融统计数据生产系统中必备的合法性关系、校验关系等参照信息情况。

(五)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报备时,应提供相关文件、会计或信贷业务对统计对照关系表、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业务变动有关资料;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应外部要求进行数据调整时,应提供外部机构检查结果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报备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事前报备。

对于预期将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业务活动,应尽早进行事前报备,并提交相应解决预案。

(二)定期报备。

对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应在制度落实时限之前的至少15个工作日内报备。

对统计数据出现的较大变动,应在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时限内报备。

对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动,在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时限内报备。

(三)实时报备。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发生调动、离岗等变动时,应在变动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备。

应人民银行总行要求报备的其他统计事项,应按照要求及时报备。

五、其他
(一)各单位报备情况将纳入金融统计工作考评,不按规定
报备的,视为统计漏报,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报备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对所管理及所属单位制订
相关制度。

(三)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
金融机构名称:
事项发生时间:
报备种类:1.人员情况 2.机构情况 3.制度落实和业务情况
事项主要内容及原因:
对金融统计工作或统计数据的影响: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填制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附表2
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
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职务职称部门处室岗位电话手机
(注:本表统计人员是指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填制人:罗琼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2010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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