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法》新旧安全生产法变更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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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内容

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内容

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内容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关注和规范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0年12月26日正式实施,该法对原有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内容:一、强化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工商企业主体、主要负责人等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信用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责任追究机制。

此举有助于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投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监督检查执法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同时,新法还设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提高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三、完善了安全生产规范标准。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四、增加了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并提出了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指标要求。

这将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升安全生产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安全生产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了对安全风险的防控。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潜在危险源的辨识和管控。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隐患排查、整改和奖惩的要求,加强了对安全风险的防控力度。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完善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和加强对安全风险的防控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变化。

《2014~2020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比

《2014~2020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比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78页)

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7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局部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局部为删除内容)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服务。

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制定。

其次H■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也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制定。

其次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I,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施设计负责。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正前后对照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正前后对照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正前后对照前言近年来,我国工业化进程迅速发展,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等活动频繁进行。

然而,由于安全管理水平不够,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漠,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生产安全,我国多次修订安全生产法,于2015年12月29日正式实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正前后的区别,本文将对比修正前后的主要内容。

修正前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有毒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通过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审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化学物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审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四)调查事故和灾害事故;(五)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六)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七)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任务。

修正后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有毒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经过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化学物质、危险废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经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0757.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文

0757.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文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含新旧生产法变更条款对比)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向记者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020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早在今年6月份,应急管理部官网显示,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里有:1、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2、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注册安全工程师将迎来职业高峰期,未来将需要大量注册安全工程师!3、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安全生产法》。

2020年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

2020年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比对

新安全生产法比对

新安全生产法比对新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修订了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将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比对,以分析其与原法的差异与改进之处。

一、法律名称新安全生产法改变了原法的名称,下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将原法的《安全生产法》更名为《安全生产法》。

这一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凸显了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作用。

二、监管体制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设置了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监管机构,并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机制和灾害事故监察制度。

这样的安排更加科学、系统,可以形成一条垂直贯穿的安全生产监管链条,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

三、责任追究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实施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罚则和处罚力度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一系列的罚则和处罚力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给予了更为严厉的处罚。

例如,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可以罚款、收缴违法所得,并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这种加大处罚力度的做法,有助于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新安全生产法相比原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旨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通过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明确责任追究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新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新法规定,加强安全意识,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文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文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含新旧生产法变更条款对比)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向记者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020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早在今年6月份,应急管理部官网显示,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里有:1、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2、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注册安全工程师将迎来职业高峰期,未来将需要大量注册安全工程师!3、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安全生产法》。

2020安全生产法变化

2020安全生产法变化

2020安全生产法变化2020年,《安全生产法》经过修订,对于加强和保障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了重要变化。

本文将从法律条文修改、责任追究和预防措施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在法律条文方面,2020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以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生产环境的发展。

例如,新法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此外,新法还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安全、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其次,责任追究是修订后《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并规定了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根据新法,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一系列处罚措施,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这样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更好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预防措施也是2020年修订后《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亮点之一。

新法强调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消除。

此外,新法还规定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预警,以及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这些预防措施的加强可以有效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2020年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条文的修改、责任追究和预防措施等方面都有了重要的变化。

这些变化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和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法律只是一个工具,真正的安全生产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零事故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面解读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面解读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 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 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井发布。
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
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 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 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 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 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 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 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
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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