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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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1)投资目的不同

投资性公司也称伞型公司和控股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设立投资性公司目的是吸引大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允许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并赋予投资性公司一些特殊的政策,这就为跨国公司在华从事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只是单纯地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功能。

(2)资金用途不同

投资性公司所投资新建的企业中,其所拥有的股份资金来源,还是直接来自于境外,或者是在中国投资取得的利润,是直接用于投资行为。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资金来源虽然也是企业的股本,但并不是专门用于投资,而是用于企业的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形式不同

投资性公司本身没有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性公司的功能主要是从事投资业务,适当为所投资企业做一些服务业务,但本身没有生产厂房、车间,不进行具体的工业生产,也不能进行房地产买卖。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本身就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

(4)投资者的资格要求不同

投资性公司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较高,外国投资者必须是资信良好,拥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大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没有这种要求,只要有投资能力即可。

(5)投资权利不同

投资性公司无投资总额的要求,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其贷款额可以达到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

(6)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同

投资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必须以现金。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出资形式则没什么限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只要是企业资产就行。

(7)投资的领域不同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领域只能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不允许外商在非生

产性等限制性领域进行投资。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领域则宽泛得多,只是投资不同的领域享受不同的政策。

(8)服务功能不同

投资性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方面投资性公司在国家鼓励和允许的领域进行投资业务;另一方面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这些服务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帮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投资性公司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则不具备这些服务功能,其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只是投资与被投资的股权隶属关系。

(9)审批程序不同

投资性公司无论项目大小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则根据项目的大小按现行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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