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参照哪些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参照哪些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参照哪些法规港资企业法定比照外国投资者处理,如果你们希望通过港资企业直接增资房地产企业,获得该企业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适用《关于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需要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档案”,持批准档案至内地房地产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并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并应在3个月内完成增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广告公司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有两种形式:1、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
则新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条件:中外合营企业(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外商独资企业:(一)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境内投资,则新公司属于内资企业,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但第五条(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和第六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释出《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具体执行情况最好咨询一下当地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时对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吗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版)确定经营范围的型别,不可投资的型别为禁止类;需商务部审批的情形包括限制类及母公司为投资性企业;鼓励类及允许类直接向工商登记即可(不含母公司为投资性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再投资要交什么税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再投资不要交企业所得税,股东也不要交个税。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3)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7)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10)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11)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13)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6)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6)一、跨境信贷业务 (17)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7)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9)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7)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31)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32)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34)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35)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40)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42)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43)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45)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46)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47)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48)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51)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54)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54)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55)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6)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57)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58)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59)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60)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61)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63)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63)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64)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65)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67)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69)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69)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72)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73)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74)五、格式文本范例 (77)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77)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80)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83)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85)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86)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89)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91)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92)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95)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99)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102)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104)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107)表14-1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108)表14-2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111)表15 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113)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114)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116)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118)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120)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122)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124)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6)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126)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28)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28)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29)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32)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35)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40)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41)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42)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43)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44)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46)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49)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51)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54)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56)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58)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1)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2)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4)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5)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68)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169)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70)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171)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72)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173)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174)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75)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75)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77)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79)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80)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82)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84)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85)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86)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87)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88)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89)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90)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91)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92)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192)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193)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196)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96)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198)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202)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203)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206)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207)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208)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209)8.10外保内贷登记 (212)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213)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215)8.13担保费收付 (216)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217)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218)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220)九、证券投资业务 (222)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222)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223)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24)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28)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230)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31)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34)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35)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37)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239)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240)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41)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243)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44)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245)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246)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48)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250)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250)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251)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252)十一、数据报送 (254)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255)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55)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62)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264)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267)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70)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74)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77)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79)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81)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283)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285)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为何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为何我们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现预以本企业投资再设立一家贸易公司,请问该公司的性质是内资还是外资?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应该是内资公司。
但我看到杨律师的一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转投资相关问题咨询(2004)中写到“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仍为外商独资企业”,有些糊涂了。
请问区分内资和外资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解答:请仔细研究该规定的第18、19条。
内外资的标准是资本的实际来源。
Cathleen再咨询:我个人的观点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8、19条不能独立出来看,16条至20条应该是一个整体,也就是说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且被投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才可以享受外商独资待遇。
其他的应该认定为内资企业。
解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虽为中国的企业法人,但其在境内投资还是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故如需设立贸易公司需要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在外经委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如果投资低于25%,工商管理机关会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解答:Cathleen,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不作为外资企业,不过也有例外,比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
另外,即使是投资到中西部的情况下,也不是作为“外资公司”而仅仅是可以“享受外资公司”的优惠政策,这两个还是有区别的。
对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再投资,不需要经过审批(与真正的外商投资不同),而仅仅备案即可。
对于限制类的需要审批。
解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营业范围以及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标准。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法规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经济发展的外商投资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
经济发展的外商投资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外商投资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分析其优势和挑战。
一、外商投资引进外资外商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将资金、技术、产品等投资到其他国家,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实现经济和技术合作的行为。
外商投资引进外资对于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外商投资可以带来资金流入。
外资的引进可以弥补国内资金短缺的问题,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
资金的流入进一步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外商投资可以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外国企业在投资的同时,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入,促进了本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这对于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外商投资还可以促进就业。
外商投资带来了新的企业和项目,增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就业率,改善了居民生活水平。
同时,外资企业对于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了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然而,外商投资引进外资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资本流入可能导致金融风险。
外商投资的大规模引进可能会引起国内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加金融风险。
此外,外资的撤离也可能带来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此外,外商投资引进外资还可能导致资源依赖问题。
如果国家过于依赖外商投资,可能会陷入资源依赖的困境,一旦外资减少或撤离,将对国家的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国家需要确保引进外资的同时,注重培育本土企业和自主创新能力,避免单一依赖外资。
二、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将资金、技术、产品等投资到其他国家的行为。
对外投资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对外投资可以拓展市场。
通过跨国投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更好地获取资源和市场机会。
这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加收益。
外商投资公司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其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会计制度。
二、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外商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 准确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准确无误,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4. 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公司的经济活动,不得遗漏任何重要的经济事项。
5. 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6. 一贯性原则:会计政策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执行。
三、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 会计科目设置:外商投资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2.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收据等。
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合法。
3. 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的载体,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会计账簿必须清晰、完整、准确。
4. 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会计核算的具体规定1. 收入核算:收入是指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收入实现时确认。
2. 费用核算:费用是指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核算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即费用与收入相对应。
3. 资产核算: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并由公司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987年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中国外商投资下降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性与影响
中国外商投资下降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性与影响近年来,中国的外商投资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而这对企业的境外投资带来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外商投资下降背景下,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性以及对企业的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中国外商投资下降的背景近年来,中国的外商投资规模逐渐下降。
一方面,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饱和度提高,使得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下降;另一方面,国际贸易摩擦和投资保护主义抬头,许多国家对中国企业的投资设立了壁垒,使得中国企业的外商投资面临更大的阻碍。
二、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性1. 开拓新市场: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可以拓展新市场,实现多元化经营,降低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的多元化能够帮助企业分散风险,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2. 获取国际化资源:境外投资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海外资源,包括技术、人才、品牌和销售网络等。
这些资源的引入将有助于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3. 提升公司形象:境外投资能够提升企业的国际形象,树立企业良好的国际声誉,为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外商投资下降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1. 增加境外投资的难度:外商投资下降意味着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所遇到的障碍和阻力会更大。
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监管更加严格,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才能成功开展境外投资。
2. 减少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外商投资下降会使得企业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减少。
外商投资的减少意味着企业无法获得来自国外的投资资金,导致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可能面临的资金压力。
3. 增加投资风险:外商投资下降将增加企业在境外投资中所面临的风险。
市场竞争激烈、政策法规不确定性增加等因素都会增加企业的投资风险。
四、应对策略1. 多元化投资布局: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应采取多元化的投资布局策略,避免过度依赖某一特定市场或行业。
通过多元化布局可以降低投资风险,确保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稳定发展。
2. 适应本地化发展:企业应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市场环境,灵活调整自己的投资战略,适应当地的发展需求,增强自身在当地的竞争力。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2日)修改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XXX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若⼲问题研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若⼲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中国投资。
在现有的外资企业登记⽴法⽅⾯,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向侧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法,但随着外国资本对中国经济的渗透,已发展壮⼤的外商投资企业已不满⾜于仅仅作为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的加⼯⼚,其⾃⾝也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需求。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中国境内投资,如何投资等问题成为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关⼼的问题。
⽽⽬前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专项规定仅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规定》(以下简称《暂⾏规定》),正确理解和适⽤上述规定对规范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具有重要意义,本⽂试就《暂⾏规定》的理解和实际应⽤中出现的⼀些特殊情况作⼀下探讨。
⼀、《暂⾏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过去,中国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虽然没有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进⾏境内投资,但是就其需要遵从的产业指导政策、经营范围和投资总额的限制来看,外商投资企业不具有境内投资的权利能⼒。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产⽣了迫切的投资需求,但是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企业投资仍然受到诸多的限制。
直到1993年中国颁布的《公司法》才第⼀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公司的投资⾏为,尽管如此,因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的原始来源属于外资,故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并不能简单的适⽤《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仍然没有任何⼀部法律就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境内投资作出明确规定。
于是⼀些外商投资企业不失时机地利⽤这种法律漏洞,成⽴了不少“中*外”模式的公司,所谓“中*外”模式的公司,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共同投资成⽴的新公司,且这种做法在不少地⽅或领域成为“打擦边球”的有效⼯具。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为,中国对外*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商⾏政管理局于2000年7⽉25⽇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规定》,该规定已于2000年9⽉1⽇开始施⾏。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可以吗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可以吗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可以吗?什么叫做外商企业再投资?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下面法律我为您带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祝您阅读愉快,有所收获!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可以吗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相关考点】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1)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合作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
(3)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此外,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
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相关考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跨国公司及其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跨国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原则与目标第四条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2.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期利益;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4. 风险可控,确保投资安全。
第五条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目标:1. 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2. 拓展业务领域,实现产业链上下游整合;3. 获取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4. 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六条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1. 各级部门提出投资建议,经初步论证后,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2.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决议;3. 投资决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投资审批权限:1. 对外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对外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审批;3. 对外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八条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1.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流程、职责分工;2. 加强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投资目标实现;3. 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九条跨国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控制:1. 审慎选择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2.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投资风险;3. 加强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关注外商投资性公司利润再投资税务处理
解读汇资函[2011]7号:关注外商投资性公司利润再投资税务处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1年3月29日发布了汇资函[2011]7号文,对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该文使纳税人最为关注的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必须将境内合法所得先转增为注册资本,才可将再投资于境内其他企业,这使得纳税人必须考虑该规定是否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问题。
笔者就上述问题作适当地解读,以供参考。
关注点一:合法所得再投资前须转增注册资本汇资函[2011]7号文第一条规定,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含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其他境内所得等)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均先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等境内合法所得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关注点二:转增应视为分配我们知道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合法所得主要系投资所得,即股息红利所得,财务报表上反映在未分配利润中。
一般来说企业用合法所得进行投资,只是资产的转变,由货币资产变为投资资产,由于是货币形投资则不涉及税务事项。
但汇资函[2011]7号文规定,投资前则应先增加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对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对于投资方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投资方来说则涉及到税务事项。
关注点三:税务处理要区分投资者性质及未分配利润形成时间点第一,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投资方,要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适用,两者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再投资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再投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接受投资者再投资为目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法人。
再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主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再投资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管理,保障投资者和市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再投资公司的定义、设立条件、运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再投资公司的定义再投资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以接受投资者再投资为目的,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法人。
再投资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1. 受托管理投资者的资金;2. 投资于国家允许投资的各类资产;3. 开展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再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2. 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方向;3.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4.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5.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6. 有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团队;7.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8.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再投资公司的运营管理1. 投资决策:再投资公司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
2. 资金管理:再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用。
3. 投资项目管理:再投资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投资、运营、退出等环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 风险管理:再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5. 信息披露:再投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接受投资者和社会监督。
五、再投资公司的法律责任1.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三篇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三篇篇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重要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定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审批和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投资并在境内新设企业(包括与其它中国境内法人企业共同投资新设企业),且不需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或外资成分低于25%的,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产业、或国家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产业投资的,需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2、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境内投资并新设企业的,参照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3、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已设立的境内法人企业投资,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申报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需外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提供: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3、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4、新设企业的其他申报材料;6、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篇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什么?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1)投资目的不同
投资性公司也称伞型公司和控股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设立投资性公司目的是吸引大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允许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并赋予投资性公司一些特殊的政策,这就为跨国公司在华从事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
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只是单纯地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功能。
(2)资金用途不同
投资性公司所投资新建的企业中,其所拥有的股份资金来源,还是直接来自于境外,或者是在中国投资取得的利润,是直接用于投资行为。
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资金来源虽然也是企业的股本,但并不是专门用于投资,而是用于企业的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形式不同
投资性公司本身没有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性公司的功能主要是从事投资业务,适当为所投资企业做一些服务业务,但本身没有生产厂房、车间,不进行具体的工业生产,也不能进行房地产买卖。
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本身就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
(4)投资者的资格要求不同
投资性公司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较高,外国投资者必须是资信良好,拥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大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没有这种要求,只要有投资能力即可。
(5)投资权利不同
投资性公司无投资总额的要求,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其贷款额可以达到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
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
(6)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同
投资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必须以现金。
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出资形式则没什么限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只要是企业资产就行。
(7)投资的领域不同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领域只能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不允许外商在非生
产性等限制性领域进行投资。
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领域则宽泛得多,只是投资不同的领域享受不同的政策。
(8)服务功能不同
投资性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方面投资性公司在国家鼓励和允许的领域进行投资业务;另一方面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
这些服务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帮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投资性公司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则不具备这些服务功能,其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只是投资与被投资的股权隶属关系。
(9)审批程序不同
投资性公司无论项目大小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则根据项目的大小按现行审批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