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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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发动机,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沿海地区成为中国经济的最重要的增长带,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对外吸引外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了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资源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优化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实现吸收外资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视为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为中国大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直接投入到另一国开办企业,并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并获取利润的投资形式。

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与间接投资相比,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私人投资而非政府援助。

外资企业设立流程

外资企业设立流程

外资企业设⽴流程⼀、外资公司注册条件:1、有符合设⽴登记条件的投资者;2、有符合设⽴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3、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4、经营业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

⼆、外资企业设⽴需要准备的资料:1、投资者主体材料1)若投资外⽅是公司,需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法定代表⼈有效证明⽂件及银⾏资信证明。

2)若投资外⽅是⾃然⼈,需⾝份证件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银⾏资信证明。

2、经营场所材料1)⽣产型企业⼚房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式2份。

要求: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200平⽅⽶以上;租赁期限⼀年以上;⽤途为⼚房。

2)⾮⽣产型企业写字楼的租赁合同书原件⼀式2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

要求:租赁期限⼀年以上,⽤途为办公。

3、董事会成员材料1)董事会成员⾝份证、通⾏证或护照复印件,董事会成员的简历,董事长⼀⼨彩照2张,中⽂履历⼀份;2)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董事1⼈(提供其个⼈⾝份证、通⾏证或护照复印件,⼆⼨彩照1张,中⽂履历⼀份)。

4、其他相关材料:1)公司中英⽂名称1-5个;2)法定代表⼈的⾝份证明,照⽚⼀张,中⽂履历⼀份;3)其他有关⽂件。

三、外资企业设⽴流程:1、⼯商局核准新设外资企业的名称;2、商务局审批⼿续;3、⼯商局设⽴登记⼿续;4、公安局备案⼿续;5、技术监督局登记⼿续;6、税务局登记⼿续;7、统计局登记⼿续;8、财政局登记⼿续;9、外汇管理局登记⼿续;10、银⾏开户,⼊资出具验资报告;11、海关、商检与电⼦⼝岸登记⼿续。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允许独资)1、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申请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方申请前1年的资产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中中方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3年年均销售额应在,3年年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中方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以上;从事批发经营(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1、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1、中、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外方须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

2、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哪些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哪些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哪些?关于注册外资公司都有哪些重要的流程步骤要留意的呢?下面就让我给大家带来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盼望大家喜爱!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1.外资企业设立监事会,需要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立监事会,可设立一名监事,此人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要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2.外资注册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若不设立,需设一名执行董事。

3.外资注册时需要对公司名称进行核准,需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注册公司查名的规章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4.经营范围必需明确,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标点符号经营范围字数在100字以内;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特别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5.公司注册地址是商用性质办公地址,需要供应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6.外资注册公司成立时,需要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

章程中必需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7.外资企业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既可以选择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照片。

外资企业在进口方面的税收优待政策是什么?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已设立的鼓舞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讨论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意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_]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综上所述,外商想在我国投资建厂,成立外资公司,必需要符合肯定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If you tell a friend of happiness, you will get two happiness, and if you confide your sorrow to a friend, you will be divided into half of sorr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1、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商务委员会审批。

3、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公安局申办备案刻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及IC卡。

6、公安局申办黑皮备案簿。

7、办理税务登记。

8、办理统计登记。

9、办理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很多外商纷纷到我国成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

外商在开展经营之前,首先得完成企业的注册,这是创业的第一步。

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1、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2、提交材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

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4、刻章等事项时间:1—2个工作日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二、成立外商投资公司需要哪些条件?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及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及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企业的审批及条件外商投资公司在进⾏投资设⽴企业的时候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办理,其中包含了相应的审批以及相关的条件。

但是,很多⼈对于这⽅⾯的规定并不清楚,但这⼜是很重要的⼀点。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企业的审批及条件是什么⼀、投资性公司投资设⽴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报批。

⼆、投资性公司投资设⽴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起投资的⽐例⼀般不低于其所投资设⽴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其投资设⽴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出资⽐例低的,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审批和登记。

三、投资资本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投资性公司可将部分注册资本的全部或部分⽤于境内投资设⽴企业。

投资性公司以上述注册资本所设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国投资者以⼈民币利润或其他⼈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出资(或增资)的资本项⽬外汇业务核准件、投资性公司出具的对所投资企业⼈民币出资来源与上述注册资本的书⾯说明等⽂件,即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相关⼿续,⽆需再次办理投资性公司以⼈民币境内投资的资本项⽬外汇业务核准件。

中外合资的投资性公司以来源于其中⽅投资者⼈民币出资的注册资本在境内设⽴企业,⽆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等外汇管理相关⼿续,可按普通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正常办理验资⼿续。

对于这个问题本⽂为⼤家做了详细的介绍,这是在进⾏设⽴投资公司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

了解清楚之后才能依法进⾏办理,所以需要⼤家了解相关的审批以及条件才是最重要的。

投资咨询公司注册条件和要求

投资咨询公司注册条件和要求

投资咨询公司注册条件和要求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咨询公司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作为一家提供专业投资建议和咨询服务的公司,注册条件和要求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文将为您介绍投资咨询公司注册的条件和要求。

一、注册条件1. 具备法人资格:投资咨询公司需要具备法人资格,即在法律上被认可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通常需要提交公司的章程、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相关材料。

2. 注册资本:根据相关规定,投资咨询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额度,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实力和信誉来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注册资本的具体数额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3. 注册地点: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投资咨询公司的注册地点可能有所限制。

通常要求注册地点为特定的经济开发区或金融中心。

4. 专业资质:投资咨询公司的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例如,金融学、经济学或相关领域的学士或硕士学位,以及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5. 公司名称:投资咨询公司的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以避免混淆和误导。

二、注册要求1. 提交注册申请:投资咨询公司需要向当地的行政管理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证明、股东信息、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质证明等。

2. 缴纳注册费用:注册投资咨询公司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具体数额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而定。

3. 审核和批准:注册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公司的合规性、股东的资质以及公司章程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将予以批准。

4. 公示和备案:在注册成功后,投资咨询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备案,包括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司信息、提交相关报告和备案材料等。

5.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注册的投资咨询公司需要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需要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和风控措施,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五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五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标题】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范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商独资企业法)制定。

第二条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全部资金或者以自己的全部资金和中方合作方的资金合作,在中国境内独立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章程自主经营。

第四条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境外上市公司。

第五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外合作的协议、章程,不得从事有害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外商独资企业享有与中国法人相同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承担与中国法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外商独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取得合法身份。

第八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自主经营的权限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确定。

第九条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享有与中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第十条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收购、合并等重大经营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二条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支付各项税费,并按照相关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外商独资企业依法自主决定本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办公场所的选址。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遵守并执行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中方的合作协议。

【结束语】以上所列范文仅供参考,具体的外商独资企业细则请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实施办法进行查询,以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二)[企业名称]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名称】(以下简称“本企业”)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依法在[所在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经营范围是[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审批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审批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审批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 二) 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 三) 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 四)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五)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 六)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济法解读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

经济法解读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

经济法解读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导言: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必须符合的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外商投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经济法角度的解读,分析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以及对投资者和国家的影响。

一、外商投资准入条件的法律依据对外直接投资法是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准入条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具体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准入条件、投资方式和比例限制、技术要求、资源保护要求等。

二、外商投资准入条件的类型1. 行业准入条件不同国家对某些特定行业可能存在准入限制,例如能源、金融、电信等领域。

外商投资者在进入这些行业前,必须获得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开展业务。

2. 投资方式和比例限制一些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投资方式和比例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与当地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才能进入市场,或者在持股比例上存在限制。

3. 技术要求部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者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技术投资给予优惠政策。

但同时,也可能对技术要求进行限制,以确保国家的核心技术和敏感信息不被外商控制。

4. 资源保护要求一些国家对国家资源的保护非常重视,因此对外商投资者进入资源开发领域可能会设定一系列保护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

三、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对投资者的影响1. 机会与挑战并存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对投资者来说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准入条件的规定保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准入条件的限制也可能对外商投资者造成一定的不便,增加了投资成本。

2. 降低政策风险外商投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降低了政策风险。

投资者可以根据准入条件进行合规经营,减少因政策变化而带来的不确定性。

3. 增加合规成本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满足外商投资准入条件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全文)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全文)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Tommy解读:这个条件就导致了海外PE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期望合法外汇进出)操作难以实现(大股东总资产限制及应当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了注册资本超过1千万美元外企的要求)。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商务部外商投资管理权限

商务部外商投资管理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1、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分别报国务院审批;(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依据:国发[2004]20号)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1999]73号文;计外资[1999]2147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省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设区的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但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委托各设区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依据:国发[2004]20号)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地市级发改委、经委、外经贸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不享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3、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申请报告之前,须先向商务部申请配额、许可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或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审批。

长沙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长沙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长沙外资公司注册条件1、外资企业股东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

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2、外资企业监事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

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

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3、外资企业董事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

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即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4、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资公司各行业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外国投资者需将注册资本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外资企业公司名称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

上海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6、经营范围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7、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8、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9、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财务人员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11、法定代表人外资企业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条件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条件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全面营运许可申请书(根据外资企业的设立形式,加盖企业印章)、中国法人代表授权书。

2、核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的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2)主管部门对外资企业的设立予以批准的文书;
(3)金融机构对外资企业开户的批准文件、开户手续完成凭证;
(4)政府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3、完成申请后企业需要进行以下有关审批和备案:
(1)备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人提交完整的资料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核,签发备案证书后方可注册。

(2)省级投资审批:申请人应配合工商局进行省级投资审批,文件完备无误后,可签署《审批书》。

(3)外汇审批:申请人向本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使用权,经审批后,可签署《外管备案领证书》。

(4)到有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人必须准备必要的文件,经审批完成后,可签署《税务登记证》。

注册外资企业的条件

注册外资企业的条件

注册外资企业的条件注册外资企业的条件虽然外资已经进入中国市场,但是外资公司的设立也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同样需要一系列的注册手续,不能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外资公司的注册条件不会因为国籍不同而给予特殊照顾,和国外注册的公司有很大区别。

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的材料很多,注册条件也比较苛刻。

注册外资公司有很多条件。

通过优化得知其注册条件主要包括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

很多外资企业在中国打开了市场,不仅利润丰厚,而且公司规模也在扩大。

这时候就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了。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所需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形。

4.属于公司章程。

5.关联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预批准文件。

指与前置许可相关的许可证书或许可证证书的批准文件或复印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过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相关文件。

9.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意: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适用本准则。

并不是所有的外资企业都能一直在中国生存。

一些外资企业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或不适应中国市场而倒闭。

这时候他们会注销自己的公司。

外资企业注销: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并公告(5个工作日)——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3个月)——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吊销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海关注销——向工商机关注销。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以无论是外商独资企业还是中外合作企业,只要管理得当,都可以获得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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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些
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商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下面由为你介绍外商投资公司相关知识。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假设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当、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

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提供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

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商投资股份
外商投资股份,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


中外国股东购置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4个方面。

(一)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工程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三)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处理方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字[1999]273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於从亊能源,交通,港口建立工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将原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只能是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4.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那么》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c。

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实践中外资企业大多数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

即使投资者只有一人,也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外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实存在。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是指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

如果外资企业采用的是这类责任形式,那么外国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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