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家族信托的六大认识“误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境内家族信托的六大认识“误区”
▲转载请带上以上版权信息,视为授权转载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称境内家族信托,特指中国内地家族信托,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传统性信托,通常是为了私有资产的安全保障、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而设立的保护性信托,其主要功能不是投资增值,而是为了特定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实现财产保密、隔离债务、节税安排、身后控制等财产保护和传承目标。由于境内家族信托起步较晚,很多人对其有着这样那样的疑问,希望通过此文帮助大家了解真实的境内家族信托。
1信托发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衡平法律制度,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有真正的信托吗?我们都知道,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最初只是老百姓为了规避重税和防止财产被国王没收,而设计出的一种民间互助方式(从最初的USE发展到后来的TRUST),但当有的受托人恶意侵占或擅自处理其持有的信托财产时,委托人及受益人在普通法院却得不到保护。直到15世纪,英国有了衡平法院,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不是遵循刻板的现行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公平、正义、良心”原则认为,信托的受托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信托财产,因而无权擅自处理,故以判例形式将信托确定为一项受
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没有衡平法律制度,法官也无权造法,但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信托法》,已经确定信托为有效的法律制度,这在法律效力上同境外的信托制度已无本质差别。
2境内信托公司只可以做金融信托业务,不能做家族信托业务吗?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以财产为核心。中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时,老百姓普遍处于创富阶段,民间私人财富并不是很多,对家族信托并无需求。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守富和传富需求自然升为首要地位。这同美国的信托业务发展路径有点类似。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法律制度来源于英国,自然也有信托制度,但美国直到19世纪末、南北战争结束后才逐步重视家族信托业务,原因也是之前富人太少,缺乏市场需求。所以不能把境内信托公司之前主营的金融信托业务,误认为只能从事金融信托业务。境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只是信托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所作的自主选择。实际上,目前境内通过专业信托公司已经成功设立了大量家族信托,帮助客户成功解决了之前想解决但无法很好解决的财富保护和传承问题。3境内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且判例较少,所以合法性不强?首先,境内家族信托同境外相比,不是不完善,而是限制最少,发挥空间最大。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以《信托法》为基础,结合《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
法》、《公司法》甚至《刑法》等不同部门法的规定,通过借鉴境外家族信托成熟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可以最大程序地帮助委托人设计出既合法合规,又满足需求的不同家族信托方案,这正是境内家族信托的优势。对于来自英美判例法司法区朋友的经验来说,判例就代表法律,就代表有规可循。而对于中国内地来说,法官只能依据法律条文进行裁判,判例只是作为参考,并不成为有约束力的行为依据。因此,在中国内地有法律明文规定,没有实际判例,并不影响法律的有效性。一张图看懂家族信托(点击放大)
4境内家族信托只能登记后生效,在信托登记制度出台前,无法设立家族信托?《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很多人根据这一条规定,错误认为:境内家族信托一定要登记后才能生效,由于国内信托登记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国内目前无法真正设立家族信托。实际上,该条款的本意是,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现金、动产可以直接交付转移,但如果是房地产、车辆船舶等特殊资产,信托设立后,必须依法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否则信托不生效。
至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最完善的做法就是直接以
信托名义办理变更登记,但在专门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制度出台之前,以其他名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变通做法。所以登记制度并不成为境内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如果将来出台了明确的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再遵照执行即可。5境内家族信托不能起到身后传承和规避遗产税的效果?境内家族信托的身后传承功能是《信托法》明文规定的,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这就是信托与委托的最大不同所在。另一方面,通过家族信托避遗产税是国际通行做法,假如将来中国内地开始征收遗产税,境内家族信托是否能实现相同的避税效果呢?根据2010年公示的最新《中华人民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列举的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财产类型中,规定了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属于应税财产范围,但没有提到已经设立信托的财产的处理。这让一些人误解为境内家族信托不能规避遗产税。
如果仔细推敲《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则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除非是纯自益信托,委托人去世时,信托财产才属于遗产,在非纯自益信托情况下,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境内家族信托架构一般均为他益信托或混合受益信托,委托人去世
后,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当然也就不存在遗产税问题。所以从目前法律制度来看,家族信托和人寿保险将是未来规避遗产税的两大重要工具。
6境内家族信托只能适用现金资产,股权、房产和其他非资金财产不能成为信托财产?在传统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出于自身利益和管理成本考虑,一般不愿意染指非资金信托财产,而只开展资金类信托业务,但并非法律不允许开展股权、房产和其他非资金财产信托。我国《信托法》明文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果是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然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其他非禁止和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当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由于非资金信托财产涉及所有权转移、事务管理及法律风险承担等多种技术障碍,信托公司套用传统资金信托管理模式,难以解决这些复杂的新问题。但通过资金SPV 家族信托模式,就满足了家族信托非资金资产的财产权与管理经营权相分离、信托利益与信托财产负债相隔离、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人与信托资产经营风险相隔离、财产控制人风险与资产受益权享用相分离等需要,成功解决了家族客户和信托公司等相关家族信托主体关心的风险防范
和管理控制问题。在《资金SPV家族信托模式成功突破资产形式限制》一文中笔者有过详论,在此不再赘述。
家族信托所涉事项很多,上述所列几项内容,都是本人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