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发文正式稿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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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学中的数学类和统计学类以及其他门类专业,接收比例不 超过20%。
(三)在名额范围内,属学院岗位任务,学院应无条件接收。 第三条 确因报名人数较多,超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且达到 开班规模时,学校可开设“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辅修第二专业 暑期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时间为二年级起至修业年限 最后一年第一学期止(不包括延长修业年限),每个学生只能申请辅修 一个第二专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学生按计划修读主修专业过程中,主修专业通识必修课与 核心课程无补考,确实学有余力,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报名参加辅修 第二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主修专业下一学期选课后,学生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 载“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 选课,填好表后交学籍所在学院。 (二)学院应于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统计结果报教务处注册科。 (三)注册科依本办法第三条核准后,将结果通知学院,由学院负 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即可选课。
程,但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替代专业选修课程。替代了主修专业的选修 课,不再记入辅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按课程学分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本校学则及有关规定办理。《湖南 大学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暂行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0]43号)废止, 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 起执行,学生在此办法颁布前修读的课程和成绩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修正时亦同。本办法由教 务处负责解释。 附录: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则”及本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校各专业可互为第二专业(含辅修专业,下同)。第二 专业接收学生名额为该专业相应年级招生计划10%到20%(含接收第二专 业、转专业的学生总和),具体比例分别如下:
(一)理学(数学类、统计学类除外)、工学门类专业,接收比例 不超过10%。
(四)其他相关事项,按教务处当时发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应修课程即为设置辅修第二专业的学院在该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全部核心课程。第二专业应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 容相同的,可免修;内容相近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在的教学副院长 (或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可免修。 第七条 除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外,学生修读的第二专 业课程应与相应专业同步,且不得与主修专业课程存在冲突。 第八条 学生修读完“辅修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 者,其历年成绩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加注第二专业名称。第二专业课 程不组织补考,只记载考试通过课程。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过程中,若主 修专业有两门未通过课程,则暂停新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九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可获得毕业证书 与学位证书),并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者,学校 发给辅修第二专业学习证明书(含课程成绩),并在主修专业的毕业证 书中加注辅修第二专业名称。 第十条 跨学门修读第二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可获得毕 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并且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 者,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后的一年内,向设置第二专业的学院申请导师课 程并做毕业设计(论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答辩通过后经教务处 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发给第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与学分, 或中途中止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按以下方式办理: 按修课规定,已修并通过学类或专业核心课(不含学门核心课程) 总数达2门及以上者,其历年成绩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可加注辅修专 业名称,但不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已修并通过学类或专业核心课 (不含学门核心课程)总数达5门及以上者(含实验课程),可发给辅 修专业学习证明书(含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与学分,不得替代主修专业核心课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性别
入学
学
时间
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修 学院 专业 专业
学门
学类 年级
学院
学门
学类
专业
年级
申应 请加 修修 读的 第核 二心 专课 业程 计与 划学
习
计
划
开设 第二 专业 学院 审查
报名 人数
学院 意见
招生 计划
在册 人数
可接 收计 划数
是否 设 暑期 班
责任人:
注册 科审 查
审 批
注1:本表一式四份,本人、学院、学校注册学籍部门各存一份。 注2:修读第二专业计划,可参照“核心课程修课计划表”,自定修 课计划表。
(三)在名额范围内,属学院岗位任务,学院应无条件接收。 第三条 确因报名人数较多,超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且达到 开班规模时,学校可开设“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辅修第二专业 暑期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时间为二年级起至修业年限 最后一年第一学期止(不包括延长修业年限),每个学生只能申请辅修 一个第二专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学生按计划修读主修专业过程中,主修专业通识必修课与 核心课程无补考,确实学有余力,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报名参加辅修 第二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主修专业下一学期选课后,学生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 载“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 选课,填好表后交学籍所在学院。 (二)学院应于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统计结果报教务处注册科。 (三)注册科依本办法第三条核准后,将结果通知学院,由学院负 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即可选课。
程,但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替代专业选修课程。替代了主修专业的选修 课,不再记入辅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按课程学分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本校学则及有关规定办理。《湖南 大学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暂行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0]43号)废止, 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 起执行,学生在此办法颁布前修读的课程和成绩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修正时亦同。本办法由教 务处负责解释。 附录: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则”及本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校各专业可互为第二专业(含辅修专业,下同)。第二 专业接收学生名额为该专业相应年级招生计划10%到20%(含接收第二专 业、转专业的学生总和),具体比例分别如下:
(一)理学(数学类、统计学类除外)、工学门类专业,接收比例 不超过10%。
(四)其他相关事项,按教务处当时发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应修课程即为设置辅修第二专业的学院在该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全部核心课程。第二专业应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 容相同的,可免修;内容相近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在的教学副院长 (或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可免修。 第七条 除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外,学生修读的第二专 业课程应与相应专业同步,且不得与主修专业课程存在冲突。 第八条 学生修读完“辅修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 者,其历年成绩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加注第二专业名称。第二专业课 程不组织补考,只记载考试通过课程。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过程中,若主 修专业有两门未通过课程,则暂停新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九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可获得毕业证书 与学位证书),并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者,学校 发给辅修第二专业学习证明书(含课程成绩),并在主修专业的毕业证 书中加注辅修第二专业名称。 第十条 跨学门修读第二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可获得毕 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并且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 者,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后的一年内,向设置第二专业的学院申请导师课 程并做毕业设计(论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答辩通过后经教务处 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发给第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与学分, 或中途中止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按以下方式办理: 按修课规定,已修并通过学类或专业核心课(不含学门核心课程) 总数达2门及以上者,其历年成绩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可加注辅修专 业名称,但不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已修并通过学类或专业核心课 (不含学门核心课程)总数达5门及以上者(含实验课程),可发给辅 修专业学习证明书(含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与学分,不得替代主修专业核心课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性别
入学
学
时间
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修 学院 专业 专业
学门
学类 年级
学院
学门
学类
专业
年级
申应 请加 修修 读的 第核 二心 专课 业程 计与 划学
习
计
划
开设 第二 专业 学院 审查
报名 人数
学院 意见
招生 计划
在册 人数
可接 收计 划数
是否 设 暑期 班
责任人:
注册 科审 查
审 批
注1:本表一式四份,本人、学院、学校注册学籍部门各存一份。 注2:修读第二专业计划,可参照“核心课程修课计划表”,自定修 课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