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发文正式稿10月12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理学中的数学类和统计学类以及其他门类专业,接收比例不 超过20%。
(三)在名额范围内,属学院岗位任务,学院应无条件接收。 第三条 确因报名人数较多,超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且达到 开班规模时,学校可开设“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辅修第二专业 暑期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时间为二年级起至修业年限 最后一年第一学期止(不包括延长修业年限),每个学生只能申请辅修 一个第二专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学生按计划修读主修专业过程中,主修专业通识必修课与 核心课程无补考,确实学有余力,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报名参加辅修 第二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主修专业下一学期选课后,学生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 载“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 选课,填好表后交学籍所在学院。 (二)学院应于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统计结果报教务处注册科。 (三)注册科依本办法第三条核准后,将结果通知学院,由学院负 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即可选课。
程,但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替代专业选修课程。替代了主修专业的选修 课,不再记入辅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按课程学分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本校学则及有关规定办理。《湖南 大学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暂行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0]43号)废止, 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 起执行,学生在此办法颁布前修读的课程和成绩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修正时亦同。本办法由教 务处负责解释。 附录: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则”及本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校各专业可互为第二专业(含辅修专业,下同)。第二 专业接收学生名额为该专业相应年级招生计划10%到20%(含接收第二专 业、转专业的学生总和),具体比例分别如下:
(一)理学(数学类、统计学类除外)、工学门类专业,接收比例 不超过10%。
(四)其他相关事项,按教务处当时发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应修课程即为设置辅修第二专业的学院在该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全部核心课程。第二专业应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 容相同的,可免修;内容相近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在的教学副院长 (或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可免修。 第七条 除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外,学生修读的第二专 业课程应与相应专业同步,且不得与主修专业课程存在冲突。 第八条 学生修读完“辅修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 者,其历年成绩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加注第二专业名称。第二专业课 程不组织补考,只记载考试通过课程。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过程中,若主 修专业有两门未通过课程,则暂停新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九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可获得毕业证书 与学位证书),并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者,学校 发给辅修第二专业学习证明书(含课程成绩),并在主修专业的毕业证 书中加注辅修第二专业名称。 第十条 跨学门修读第二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可获得毕 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并且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 者,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后的一年内,向设置第二专业的学院申请导师课 程并做毕业设计(论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答辩通过后经教务处 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发给第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与学分, 或中途中止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按以下方式办理: 按修课规定,已修并通过学类或专业核心课(不含学门核心课程) 总数达2门及以上者,其历年成绩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可加注辅修专 业名称,但不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已修并通过学类或专业核心课 (不含学门核心课程)总数达5门及以上者(含实验课程),可发给辅 修专业学习证明书(含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与学分,不得替代主修专业核心课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性别
入学

时间
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修 学院 专业 专业
学门
学类 年级
学院
学门
学类
专业
年级
申应 请加 修修 读的 第核 二心 专课 业程 计与 划学



开设 第二 专业 学院 审查
报名 人数
学院 意见
招生 计划
在册 人数
可接 收计 划数
是否 设 暑期 班
责任人:
注册 科审 查
审 批
注1:本表一式四份,本人、学院、学校注册学籍部门各存一份。 注2:修读第二专业计划,可参照“核心课程修课计划表”,自定修 课计划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