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视角的公司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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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视角的公司治理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导向下的公司治理问题已成为国内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新的趋势。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连接纽带,社会责任恰到好处的融入到公司治理机制之中,并由此建立起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一种利人利己的最优抉择。以社会责任为视角,探讨如何建立四大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机制。
标签: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
在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元年”的2008年里,中国各行各业的治理之路经历了一场由社会责任为导火索的严峻考验。从南方雪灾,汶川地震,再到导致全国乳制品行业全体失信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中国企业在这些天灾人祸中所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心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一直是一个历史性、国际性的经久不衰的话题。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矛盾的凸显。在长期倡导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理财目标的大背景下,追求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权衡必然成为此次争论的焦点。
鉴于一些企业过于重视盈利目标而漠视社会责任的行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和专家成员相继出台了一些指引政策,并对此进行了专题讨论。如2006年颁布的新《公司法》详尽的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体现社会责任的条条框框。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于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引表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2007年12月国资委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引意见》中,对中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与要求。2009年5月11日在上海召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讨会”再一次明确提出社会责任对提高公司价值的重要意义。可见,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新领域,从社会责任视角来分析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于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的学术研究,目前主要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桥梁构建起的研究框架。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做一系列的探讨研究。首先,通过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内涵界定与联系,分析在公司治理中引入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探讨如何构建以社会责任为导向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后,探讨目前理论界关于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和企业经济绩效的实证研究现状。
1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和利益相关者的内涵与联系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内容界定,在理论界颇受争议。争论的主要焦点集中在社会责任的归属类别,主要归纳起来从社会责任的维度上看可以做以下分类:
第一种是二维的界定,如Steiner (1980) 和Gallo (1980) 把CSR分为内在社会责任和外在社会责任;国内学者卢代富(2001) 、刘凤军(2007)等也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或非法律上的责任)两大维度。
第二种三维的比较有代表性的界定如下: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1971年提出社会责任内容就如同三个同心圆,内圈责任是最基本的企业责任,即有效执行经济职能,中圈责任是配合社会价值的变化而执行经济职能的责任,外圈责任是积极投入改善社会环境的责任。国内学者姜启军和顾庆良( 2008)认为从整体上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最低限度的责任需求,如对员工的诚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层责任是超越最低限度的积极职责;第三层责任是对责任的最高目标的追求,把CSR作为企业自身的追求,如对公共环境的责任。
第三种四维的界定是目前颇受理论界认同的观点。关注度最高的是(Carroll,2000)的四层次模型,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相应的经济职责,如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公正的产品、满足股东、员工和企业生存所需要的物质需要、主动缴纳税款等;法律责任是指企业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企等;道德责任是企业基于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如公平竞争、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等;慈善责任是企业根据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期望自愿承担的责任,如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捐助慈善机构等。本文采用四维论的观点界定社会责任,其原因在于后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也蕴含于这四大分类之中。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权利安排和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它是对利益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是构建利益权衡机制的核心。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结构安排,规定各利益方之间权利和责任的配置,最终实现企业的目标。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在“股东之上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不仅仅是股东的企业,同时也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它遵循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了公司治理过程之中,可谓是用于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为密切相关”的理论框架(Wood,1995)。
企业的最终目标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出现后又有了新的诠释,即为权衡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治理模式也经历了单边治理到多边治理的变迁,其最终目标即为使得包括股东在内的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公众等其他利益方各自获得相应的利益。总而言之,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二者统一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实践中,公司治理是企业社会责任得以实施的重要途径,企业社会责任则能够推动公司治理的有效改善与良性发展。
2建立以社会责任为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利益相关者参与为前提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在于:公司及其经营者与资本所有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机制的期待和重构(卢代福,2002)。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利益相关者可以概括为股东、债权人、雇员和外部主体四大类别。此时的社会责任即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所产生的,为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内在要求,对股东、债权人、雇员和外部主体等所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
2.1对股东的社会责任
股东按所持股比例可以划分为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在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下,控股股东的利益往往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而小股东的利益往往受到不同方式的侵害。王建琼、何静谊(2009)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国有控股公司比非国有控股公司会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可见,不同的控股股东类别所实际履行的社会责任是不同的。在我国,鉴于小股东利益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更应加强对小股东社会责任的维护力度,完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
2.2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作为公司发展的必须资源的提供者,对公司至关重要,而对债权人的保护不但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极为有利,而且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和健康发展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种责任主要包括:及时准确披露公司信息,不编造、不隐瞒;诚实信用,不滥用公司人格;积极主动偿还债务,拒绝无故拖欠,等等。另外在现行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三原则也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2.3对雇员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雇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从底层的一线员工,往上延伸到中层的经营管理者,直至高层的战略规划者(包括董事、监事)。董事、经理层、员工三大阶层统一以雇员的身份,作为契约关系的受托方,与公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而不同级别的雇员在享受社会待遇方面差异很大。作为公司高管层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其薪酬往往很高,享受的福利甚至远远高于其所做出的贡献。这在我国公司内部是一个很普遍的社会现象。高管人员在职消费、挪用公款等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十分猖獗。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底线员工阶层的雇员却遭遇着另外的待遇。公司为降低成本以获取市场竞争力随时可能裁减一线员工,这些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险等等切身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他们的利益是否得到实现,关系到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得以有效运转,甚至关系到公司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对这些底层雇员承担起社会责任是必需且十分有意义的。
2.4对外部主体的社会责任
企业处于激励竞争的社会大环境中,必然会与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公众等这些利益相关者发生必然的联系。在我国消费领域和谐为主流的国情下,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以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