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讲下信用证结算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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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拖延验 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 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 “CMR”运输单据。 L、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M、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N、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 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 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常见的“软条款”
A、 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 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 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 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 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生产难安排、装期紧迫、出运 困难。
信用证上有这样的条款:This documentary credit will become effective provided that you received authorization. (本信用证在你收到授权书后才生效),银行通知未生效信 用证时,一般应在信用证正本上明显加注“此证暂未生效, 应在生效通知到达后再办理出运”字样。
兑付/议付 通知信用证 按开证行授权偿付 索偿并支付交单人
一、 审单的原则
▪ 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 同无关 ▪ 审单与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无关 ▪ 审单与货物/服务/行为无关 ▪ 审核单据做出的决定只取决于审单本身,单证是 否相符与审单以外获得的知识无关。
二、银行审证
▪ 关于表面相符 ▪ UCP600第16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的银 行、保兑行和开证行在审单时必须根据单据本身确 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C、1/3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提货。
D、要求开立以申请人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 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会使 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期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 控制。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 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 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 Soft clause:Clauses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e beneficiary (seller)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his own and independently of the purchaser.
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
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WILL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 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
商品检验。
wenku.baidu.com 案例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 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 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 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 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 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第五讲(下) 信用证结算实务
主要内容
▪ 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 第五节 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 ▪ 第六节 信用证的法律关系与风险防范
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银行名称 开证行 保兑行(指定银行) 通知行 偿付行 转让行
是否审单 必须审单 必须审单 无单可审 无需审单 必须审单
主要职责 兑付
如何避免软条款
▪ 认真审证,及早发现“软条款”。发现问题后应马上与 开证申请人联系,争取修改信用证。
▪ 尽量要求客户从规模较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 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 ▪ 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
买卖合同相符合。 ▪ 签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
分析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从上述信用 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 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 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 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不可靠的。
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TIES”的 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 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
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 ,NAME OF VESSEL, 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
▪ 1.开证行的资信 ▪ 2.对受益人的审查 ▪ 3.对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 ▪ 4. 对信用证使用货币的审查 ▪ 5. 对信用证生效性审查 ▪ 6. 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 ▪ 7. 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到期日和有效地的审查 ▪ 8. 对信用证下银行费用的审查
“软条款”信用证
▪ 软条款:受益人不能控制的条款,目的是削弱受益 人的地位以及信用证的承诺,使付款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