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代建委托合同范本(4篇)
4、乙方有义务对每次工程项目向甲方进行及时报备,接受甲方监督。
5、乙方施工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接受甲方工程师的技术指导与监督。
6、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经销范围内(指工程市场)经营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其销售到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范围(指零售市场)。
4、整理工程施工验收资料
5、协调与供电部门的关系,办理施工验收手续。
三、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该工程实行包干价:总造价人民币____万元整(含税),大写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具体见乙方投标预算书。
总造价为含设计、人工、工程所有设备安装材料、机械、工期、质量、安全、检验、调试、验收合格备案和送电、售后维修、税费(建安税)等的综合造价。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代建委托合同范本(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传真:
甲乙双方基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原则,就乙方作为甲方工程代理商的相关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代理权的明确
1、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区域负责甲方____工程的推广(即零售市场外的工程销售),并授权乙方成为____地区工程代理商,甲方颁发授权代理证书给乙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武财预[2005]561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市级预算部门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四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资产存量、资金管理和收入状况,在对现有闲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实行细化编制的原则。
全过程代建合同范本(精选9篇)
全过程代建合同范本(精选9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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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
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代建制有关要求(各省市)
约2004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重庆
2003.03.27
《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003.04.28
《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
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006.06.29
出台时间
法规名称
主管部门
北京
2004.03.01
《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
2004.12.07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
市交通委员会
2005.07.01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
2001.10.01
《上海市市政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第16条
应通过招标选择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浙江
法人、具有相应资质、资金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8条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程序(草案)》
武汉
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
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
浙江
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广东
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项目”)管理,对于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扩大投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决定对使用政府投资(不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由政府承担连带债务风险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中型项目必须按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未经省政府同意或省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降低前期工作标准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方可审批。
按权限报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先由省计委组织预审通过后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负责审批。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的内容、规模、标准和估算投资控制数进行编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
施“代建制”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24
【摘要】<正>鄂政发[2009]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代建制"的重要意义
【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8
【相关文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武汉等4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实施细则落实工作的通知 [J],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J],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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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46号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下简称代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等规定,提高全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效率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建设等。
第二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管理、监督与协调。
第三条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行使建设项目出资人权利和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代建制。
市城投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建设资金的收支结算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以全部资产承担债务有限责任,接受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的企业。
第五条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暂对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即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理。
二、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项目分类分别由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市城投公司和各区建设局等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建委报批,其审批程序由市建委按照武政[2005]6号文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初步设计和概算,凡需省和国家审批的,报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查并报批;其它项目报市建委审批后,送市计委备案。
工程项目代建委托协议
工程项目代建委托协议工程项目代建委托协议(优选3篇)伴随着大家法律法规意识的日益提高,合同书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愈来愈普遍,合同书的签署是对彼此中间权利与义务的最好是标准。
那麼普遍的协议书是哪些的呢?下列是我为大伙儿梳理的工程项目代建委托协议(优选3篇),热烈欢迎大伙儿共享。
工程项目代建委托协议1 受托人(下称招标方):委托方(下称承包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经招标方科学研究,愿意将项目建设授权委托给承包方执行代建,依照公平、同意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为确立多方职权,现就代建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规定。
一、项目概况1、工程项目名字:2、工程项目地址:3、工程项目(预算)项目投资:4、工程项目项目立项准字号:二、建设工程期工程项目总工程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日起):三、产品质量标准:四、合同书合同款招标方以建设局下发的[20xx]249号原文中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投资数的 %做为承包方的代建费。
计RMB 万余元。
五、构成合同书的文档1、合同协议书和合同书标准;2、建设项目委任书;3、在工程项目执行全过程中彼此一同签定的填补与调整文字件。
六、招标方愿意依照合同规定标明的限期、方法、货币向承包方付款工程项目代建费。
七、承包方愿意依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担负本工程承包合同文档商议范畴内的工程项目代建工作中。
合同规定原件一式二份,彼此各执一份;团本四份,彼此各执二份。
双方签署盖公章后起效,具备同样法律认可。
招标方(公司章):_________承包方(公司章):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程项目代建委托协议2 受托人:(下称招标方)代建人:(下称承包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基本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方法,经受托人科学研究,愿意将项目建设授权委托给代建人执行代建管理方法,依照公平、同意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就代建管理方法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武政〔2015〕3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武政〔2015〕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部门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精神,经研究,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核准机关仅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制订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浅论在武汉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必要性与管理模式
浅论在武汉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必要性与管理模式摘要:2004年,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如何针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多、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的特点,充分发挥“代建制”的优势,提高政府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水平,这是我市建设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面临的课题。
关键词:代建制;必要性;有形建筑市场应对;问题Abstract: In 2004, Wuhan City introduced” the Wuha n municip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approach (Trial) “and “non-profi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in Wuhan Ci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rial) “, Wuhan municip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he characteristic s of the construction funding gap,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an Agent “,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s macro-control on the non-profi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the management level, which is faced by the various functional departments of the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opics.Key words: agent system; necessity; physical construction market response; problem一、“代建制”的内涵项目代建制是由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诠译而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公司委托建设合同(六篇)
公司委托建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箱: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箱:_________鉴于,乙方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的承包资质,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甲方拥有特定的项目需求和要求,双方自愿达成本合同,共同履行以下约定: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1.1 项目名称:_________1.2 建设地点:_________1.3 建设内容和范围:_________第二条项目价款及支付方式2.1 项目价款总额为: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元整)2.2 项目价款支付方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2.2.1 预付款: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整);2.2.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共计_________期,每期支付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整);2.2.3 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为项目价款总额的_________;第三条项目工期和工程进度3.1 项目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个自然日。
3.2 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程进度的制定和更新,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进度报告。
第四条项目质量要求4.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确保项目的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4.2 甲方有权随时监督和检查项目的质量,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补救,如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第五条项目变更管理5.1 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现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的情况,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2022年工程代建委托合同
委托方:有限公司代建方: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平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xx市财政性投资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方与代建方充分商议,允许签订本合同。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以以上项目批准的投资概算扣除征地、拆迁费为准。
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造、安装等工程,以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为准。
1、负责完成土地使用权的报批和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开工项目前期的一切合法合规性手续的办理及报批。
2、负责完成项目资金的落实。
并对代建项目招投标、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
3、因委托方土地报件和建设条件的落实及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工期延长、投资额增加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代建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委托授权代建方与代建项目业主单位就各项目日常建设中有关问题、使用功能、规模调整等有关问题进行衔接,委托授权代建方按照国家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与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工作对接。
1、代委托方在代建项目建设期代为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代委托方履行原由有限公司与各项目业主方签订的代建合同直至竣工验收并移交,对项目业主方负责。
2、参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修改工作,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及送审,开工报告送审;3、负责与建设相关部门(如供水、煤气、电力、电信等)的协调工作,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wei)险性评估、矿产压覆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文物调查,施工期水保监测等项目报批前期工作;4、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5、组织开展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以及施工、监理合同的谈判、签定;6、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工程保修阶段的组织处理工作,工程结算及外部审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7、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8、其他负责项目各类政府批文的申报、领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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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2005〕7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代建制进行监督、协调。
市计划、建设、工业、交通、规划(土地)、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计划、各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为相关领域具体组织实施项目代建工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六条责任单位可以将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交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包括以下主要业务内容:(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备案;(三)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四)会同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土地、房屋拆迁、环保、水务、消防、绿化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包括以下主要业务内容:(一)组织施工图设计;(二)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责任单位备案,并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三)会同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四)向责任单位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向负责资金拨付的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五)按竣工验收制度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六)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代建单位的主要业务内容应当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于招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委托代建单位:(一)抢险救灾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项目;(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且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近 3 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代建单位确定后,责任单位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责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按照建设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和解决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按竣工验收制度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资产移交手续;(三)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约时,有权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终止项目代建合同并予以处理;(四)依法履行出资人在项目建设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水务、消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及工程招标等活动;(四)参与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五)参与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六)负责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按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拨款。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须按工程估算总投资的 5—10% 向责任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所代建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竣工验收的报批,应当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调整设计或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于工程完工后 3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可以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的 30 日内,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
使用单位应当在资产移交后 30 日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各项建设工程资料并予以归档,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九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按资金的来源渠道分别由市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拨付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作为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费。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费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管理费的划分,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期代建的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 60% ,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 30% ,余下的 10% 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分摊并单独核发。
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工程建设款项中提取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代建单位可获得不高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 15% 的奖励,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其余节余部分应上缴市财政。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奖励办法,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调整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依法追究代建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的行政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