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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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因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探讨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成因,研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结合我镇实际,就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处置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转型、经济接轨和利益调整密切相关,纵观我镇近几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共同的目的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之所以能够聚集在一起的基础,也因此他们更容易引起共鸣,同气相报,同声相应。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共性的问题都是与权益息息相关,有的涉及经济利益,有的关系民主权利。人民群众非常重视自身的权益,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他们往往在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多不信少、信闹不信息的偏差思想支配下,聚集一起,群体上访,希望通过过激的行为来解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我镇2008年在镇中心校发生的“12.31学生伤亡事件”,死者家属在赔偿问题上与校方达成初步协议后又翻悔,继而组织了亲朋好友上100人赶赴到火葬场阻止火化,并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问题虽然得以解决,但给我镇带来较大的不良影响。又如今年7月28日,在我镇万寿村发生的“7.28儿童溺水死亡事件”也同出一辙,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长达4天的疏导、解释和协调,才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具有规模的广泛性。一起群体性事件,往往聚集参与的人数少则十几人、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操纵者、组织者、策划者,也有骨干和一般成员。其组织、煽动及闹事的骨干成员中,有的是被调整下来的基层干部,有的是游手好闲之徒,有的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过或系“两劳”回归人员,还有的是仇视党和政府的不法分子,其中掺杂着个别反动非法宗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一旦发生闹事事件,他们混迹于群众中间,蛊惑人心、煽风点火、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我镇简湾村委应群众要求,为改善交通条件,采取“以林换路”的方式,在置原简湾村林场场长将村有林木出售给本镇一修路人并签订了合同而不顾,又将处于纠纷中的村有林木以同样方式出售给了外地的另一修路人并签订了合同,“一女二嫁”并产生纠纷。今年3月的一天,在三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前一合同的买方当事人组织了社会上30余名各类人员前去砸了后一合同买方当事人的修路机具后,准备上山砍树,几个生产小组的村民闻讯纷纷操起锄头、棍棒前去阻止。镇政府接报后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机关人员前去控制和平息事态。通过数小时的疏导、劝解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才使三方坐到谈判桌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在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是有组织的,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成员的控制和影响,已由过去的较松散型向相对有组织的群体性转化,形成“台前”与“幕后”呼应。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由社会上或出自农村里的一些所谓“能人”、“大款”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筹划、指使、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站在“台前”设置障碍,甚至制造事端,并且前后呼应,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有的还集资上访,寻求媒体支持。

(四)具有行为的公开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都自认有理,因此他们毫无顾忌,行为偏激,以公开形式聚集、串连、打横幅、呼口号,甚至不惜违法使用暴力。如发生在社区的因农网改造产生的“普非电价争议纠纷”,两名主要当事人在长达8年中代表20余户动力用电户不断上访,并以公开形式聚集、串连,甚至在座谈会公然打出“喊冤”、“反电霸”等小横幅,高呼“抗电八年,还我公道”等口号。

(五)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独立,一些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常常表现得十分尖锐、激烈,且对抗性倾向明显,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械斗等过激行为。如粮站一退休女职工,因一房屋居住权纠纷,不但在调解并履行了协议后又翻悔,且提出些过高的无理要求,在没有得到支持和满足后,就隔三差五的纠集家人到书记、镇长办公室和司法所吵闹、耍横,甚至发生抓扯,在正常的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下,还得笑脸相迎,后经镇领导多次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来镇座谈解释方才有所缓解。又如光明村村民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村和镇级相关部门及时调查调处不力,导致张自2006年以来多次到县、市、省和北京上访,镇政府也多次派人将其接回,落实稳控人员和措施,不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体制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调整,导致部分群体心态失衡,这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当前,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新旧体制矛盾交织凸现,体制机制转换、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直接或间接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人们的旧思想和旧观念受到冲击,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一部分小农经济意识较强,守旧思想较重的人的思想观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出现了因利益失衡而产生的心理失衡,这一失衡直接导致思想方式的失衡和行为规范的失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一些人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情绪,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农村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一是有的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意见不统一,相互拆台,或者在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时,决策随意,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工作不具体、不到位,出现矛盾时处理不及时,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加之防范工作不到位,给个别别有用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有的村干部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或处理政策问题时方法失当,缺乏民主,办事透明度不高,群众误认为囊中有鬼,失去群众信任, 或让个别群众借机“搭车”,使一些立场不坚定又不明真相的群众就容易被人利用、煽动,从而激化了矛盾。三是有的村党员干部正义感不强,怕得罪人或受气,不敢站出来讲公道话,助长了别有用心者的气焰,有的甚至就是闹事的支持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这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土地征用中,补偿金偏低、征地手续不齐全、补偿费用不到位、补偿分配不合理、失地后农民生活无着落;城镇房屋拆迁中,补偿标准低、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不一致;因土地的升值而产生的组与组之间,户与户之间的耕地、林地及林木权属和边界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调处或调处不力而升级。如正化村十组与同村九组村民米吉香的林地边界纠纷,正化村八组与六组的林地权属纠纷等;部分非公企业中,企业任意压低、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赔偿不到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矛盾时,相关部门往往重经济轻环境,致使一些地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等等,当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四)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与其自身的法律素质之间的差异,导致维权行为失控,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但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片面强调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也有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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