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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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我局的公信建设,逐步完善信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形成诚信建设良好舆论环境,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形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诚信自律准则

1、全体机关干部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机关信誉,不作任何有损机关形象的行为。

2、全体机关干部言行应诚实、谦虚、勤勉,同事之间应以礼相待,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3、全体机关干部应遵守工作守则,上班期间不得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二、失信惩戒制度

全体机关干部应恪守诚信,如出现失信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并公示、公告。

(一)个人出现违规、违约、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由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二)个人出现违规、违约、失信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诫勉谈话直至停职处理。

(三)个人出现违规、违约、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诚信荣誉称号。

(四)个人出现违法行为的,取消诚信荣誉称号,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诚信奖励制度

(一)获得诚信荣誉称号的个人、科室,享有以下待遇: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对诚实守信者优待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评优评先。

(二)原则上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构建褒扬诚信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不断完善信息记录和披露机制,运用经济惩戒和道德谴责相结合的方式,弘扬诚信立身、信誉立业的“诚信”精神,才能形成信用有价的经济价值观,营造“守信者路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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