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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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
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0]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29
【实施日期】2010.0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3号——评估清理201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农委[2010]17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九届七次全会以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加强本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三资”管理水平。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与依法维护农民权益相结合,要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相结合,要与夯实农村基层基础相结合,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经过3年左右努力,基本形成全面、系统、规范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指导、服务、监管体系,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点工作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集体资产台账和资产清查制度,以及村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和重大项目审计等各项制度。

同时,结合当前实际,针对薄弱环节,要重点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重点完善票据管理制度。

不得使用非正规收款收据,各支出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等,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实行招投标。

二是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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