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一)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属于“特别法人”,具有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
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二)享有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享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指导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与登记(一)依法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名称。
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 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决策机制改革方案报告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决策机制改革方案报告尊敬的村委会领导:近年来,随着村庄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推进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决策机制改革,增加村庄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我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报告。
一、背景分析当前,我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存在以下问题:决策透明度低、决策权集中在个别人手中、分配公平性不足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村庄发展和村民的利益受益。
为了推动村庄发展,改革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决策机制势在必行。
二、改革目标1.提高决策的透明度: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让村民了解决策过程和结果,增强他们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2.分散决策权:将决策权下放给村民代表或经济合作社,确保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决策的公平性和民主性。
3.增强分配公平性:建立科学公正的分配标准和机制,确保收益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给村民,在尊重劳动和贡献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分配。
三、改革方案1.建立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决策机构:成立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决策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制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政策。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决策过程和结果,让村民了解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加强村民对决策的监督。
3.完善分配标准和机制:制定科学公正的分配标准,考虑村民的贡献、劳动量和需求,建立绩效评估机制,评估村民的贡献度和绩效,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配。
4.加强培训和宣传:加强村庄干部和村民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和经济管理能力,同时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村民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预期效果1.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增强村民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2.减少决策权的集中程度,让更多的村民参与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
3.增加分配的公平性,通过科学公正的标准和机制,实现收益的合理分配。
4.推动村庄发展,激发和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实施计划1.确定改革方案并落实责任人。
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揭市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市财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2020年8月31日前制订出台本辖区的实施细则,明晰责任主体,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实施过程中如碰到具体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财政局2020年4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三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五章收支管理第六章票证管理第七章债权债务管理第八章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第九章附则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以上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规定——八个制度的解读
益性资产,组织各类集体资产经营发包、租赁及股份合作; • (三)管理使用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 • (五)为本集体股东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效劳; •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
八个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集体章程; • (二)保护集体所有和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 (三)接受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县)政府业务主管理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四)实行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有本集体2/3以上的 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 解释说明: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大 会讨论决定形式(第七条、第八条)。
八个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建立法人组织机构, 设立5—7人的董事会和3—5人的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财 务人员及其近亲属、董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代 表大会的形式进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 天。假设有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应当重新表 决。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日益凸显。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它承担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责任。
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管理问题,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存在问题1. 分配不公: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收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导致一部分村民利益受损。
2. 乱集资: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管理中存在集资乱象,甚至出现了挪用资金、侵吞集体财产的现象。
3. 盲目决策: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管理上缺乏科学的决策分配机制,导致决策不够合理,影响了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解决措施为了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1.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明确收益分配的原则和程序,规范收益的获取和分配。
2. 审查资金运作: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运作的审查,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杜绝集资乱象和资金侵吞。
3. 强化公开透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收益分配情况的公开透明,让村民了解经济组织的运作情况,增强村民的监督意识。
4. 推动民主决策:在收益分配管理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决策的作用,让村民参与到经济组织的管理中,形成多方参与、民主决策的机制。
5. 科学选配模式:制定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模式,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让村民共同商定分配方案,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措施1. 政府引导: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导力度,协助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指导经济组织做好收益分配管理。
2. 宣传教育: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引导。
3. 健全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经济组织的监督检查,确保收益分配管理的合法合规。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指导意见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农村持续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方面,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因此,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成为当前非常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进行探讨。
一、制定规范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制度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制定更加完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比如,在集体经济投资、运营、监管等方面纠正不规范、不合理、不透明的行为,完善和规范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这些制度可以更好地得到执行和监督。
二、提高集体经济经营主体的素质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主体通常是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集体经济的运营和管理。
因此,提高集体经济经营主体的素质是加强集体经济管理的重点。
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营销能力、风险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集体经济的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风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监督管理方面,应该采用多种形式,比如加强统计数据监测,明确经济运行状态,组织公正第三方机构对集体经济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法制框架,严肃查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违规行为。
四、推动集体经济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农村集体经济和现代农业的深度融合,是推进农村产业升级和提高农村民生水平的重要途径。
加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通过推动集体经济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等,使农村集体经济更加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
五、加强司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
村级资产收益分配实施方案
村级资产收益分配实施方案一、背景村级资产收益分配是指根据村级集体资产的收益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定,将收益分配给村民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新时代下,村级资产收益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村级资产收益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合理规范村级资产收益的分配,推动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提高村民的收入水平,增强村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村级资产收益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
2. 激励约束原则:村级资产收益分配应当注重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
3. 政策导向原则:村级资产收益分配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四、具体实施方案1. 收益来源:村级资产收益主要来源于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收入、土地流转收益、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等。
2. 分配比例:根据村级资产收益的具体来源和规模,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一般情况下,可将资产收益的50%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30%用于农民集体福利建设,20%用于个人分配。
3. 分配方式:村级资产收益的分配方式可以采取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综合分配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4.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村级资产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资产收益的统计核算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五、落实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对村级资产收益分配实施方案的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村民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2. 健全制度:完善村级资产收益分配的相关制度和规章,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落实。
3. 加强管理:建立村级资产收益分配的台账和档案,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问题。
4. 调动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激励村民参与村级资产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为深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20〕3号),现就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全面规范村级权力运行,优化议事决策流程,重点破解办事不公、财务不清、服务不优等问题,引导农村基层干部规范履职、村级组织高效运转,着力构建权责明晰、运行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村级权力运行机制,为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管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权责事项,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坚持依法治村。
坚持依法靠制度管人管事,对村级依法行使的权力事项进行梳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坚持务实管用。
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重点突出,确保清单精简准确,流程便捷高效,表述通俗易懂,强化信息平台应用,提升服务群众质量和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上以县区为单位制定清单,确保整体统一规范,切合村(社区)工作实际,防止“大水漫灌”“一刀切”。
——坚持阳光公开。
坚持公开运行、阳光操作,多方式多渠道公开村级权力运行情况,及时依法公开群众关心关注的相关事项,确保干部清白、群众明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5〕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0日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8号)精神,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营运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开展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份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创新运行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起,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因地制宜各选择1-2个有一定集体净资产、长期稳定收益、“两委”班子团结稳定、干部群众有改革发展意愿的村(居、社区)进行先行改革试点,组建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和定量化的分享机制、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1 9 年 第 27 期
广肺 人 民 政府文 件
,
,
融 合 发 展 要 求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化 解 制 约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
障碍 ,
激 发 集 体 经 济 活 力 。
二 、
适 用 范 围
本 意见 适用 于广 州 市 辖 内 按 照 《 广 东 省 农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管 理 规 定 》
负 责指 导 和 监 督农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运行 、
选举 、
改制 、
终 止 等 事 项 及 农 村 集 体 资 金 、
资产 、
资 源 经 营 管 理 。
二
(
)
完善体 制机制保障 。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进 一 步 优 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镇 人 民
政府
街道 办 事处
合
同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收 益 分 配 等 制 度 和 办 法 。 指 导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建 立 完 善 投 资 责 任 、 固 定 资
产登记和保管 使用 、
资产
占用
责
任 、
资产 收 益 管理及考核 、
民 主 理 财 和 审 计 监 督 、
资产报 告 等 资产 管理 制度 。
穗 府 号 20 1 9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1.28•【字号】沪农委〔2015〕357号•【施行日期】201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5〕357号各区、县农委、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架构,加强农村社区治理。
从2016年起,力争用2-3年时间,全面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完善村级治理体系,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在加强农村社区治理,理顺村经关系,实施分账管理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实行分账管理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理顺村经关系的客观需要。
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分账管理的新机制。
(二)积极稳妥。
实行分账管理既要确保村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分账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的意见》(皖农工办函〔2021〕9号)要求,切实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加强“小微权利”监管,现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逐步理顺和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合作社的具体事权,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合作社账务分开,构建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公共服务与村合作社自主经营、服务成员的新格局。
二、分账管理分账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服务功能与村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分离后,收入与支出实行分账管理和使用。
(一)村民委员会:继续保留村民委员会财务账套,在没有明确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之前,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财务收支科目分为二类:收入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公共福利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村合作社:新建村合作社财务账套,纳入现有村经营财务管理软件统一管理,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社财务收支科目分为二类:收入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对于历史形成的村级债权债务,要分类按照程序核销,不能核销的,村级债权转移到村合作社,历史债务暂时纳入村委会负债,通过村合作社经济发展按照相关程序逐年消化。
三、规范核算村民委员会与村合作社账务分设后,要加强收支行为管理,会计核算都由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收入主要是:一是补助收入。
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助的资金(包括专项资金等)、财政拨付的运行经费、有关部门给予的工作经费等;二是其他收入。
主要指利息收入、集体经济壮大后划转给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收入以及捐赠收入。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济农字〔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经字〔2021〕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供基础支撑,现就做好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目前,我市乡镇普遍建立了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中心,为提升代理服务能力,乡镇(街道)要统一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一)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要健全完善现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内管理,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切实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盘点,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公平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
(二)健全完善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备案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对资产资源情况进行集中清查,摸清底数,将核实后的各项资产资源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材料物资账和集体资源登记薄,对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记录。
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对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三)健全完善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村内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础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要规范招投标程序,科学合理地设定标底,选择适当的招投标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民主透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青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完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和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土地征收收益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土地征收收益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关键措施,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
二、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行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收益分配制度。
二、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收益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村民利益优先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收益分配应当优先满足村民的利益,促进村民的共同富裕。
3. 集体经济发展优先原则:在保证收益分配合理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推动集体经济做大做强。
4. 民主决策原则: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1. 收益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流转、村民合作社、林木等资源收益。
2. 收益分配方式:收益分配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提取部分收益作为集体经济公益资金,用于村庄的发展和为村民提供服务;(2)将部分收益用于偿还债务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3)将剩余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村民,提高村民的收入水平。
3. 分配比例:收益分配比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1)集体经济公益资金占30%;(2)偿还债务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占20%;(3)村民分配占50%。
四、监督与考核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收益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村民代表应当对收益分配方案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收益分配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对于违反收益分配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收益分配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 本收益分配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收益分配的执行与调整1. 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执行,具体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2004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根据《意见》精神部署的50项具体工作任务中,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的有10项,参与的有18项。
各级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
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示;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沪农委[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2]105号)各区县农委:现将《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2年4月9日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合理收益分配”的要求,结合本市近年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若干意见》,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
既要实现发展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完善分配制度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组织形式,完善分配制度,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可持续增长的有效手段。
(一)明确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社区经济合作社是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主要形式之一,要着重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强调合作社股权是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凭证和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黑农厅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7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以下简称“财务公开”)均有明确要求,推进财务公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手段,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完善财务公开作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56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6日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设施设备、存货、各种债权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集体所有“三资”进行全面登记,对本集体“三资”进行经营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昌政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昌政办发〔2014〕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京昌发〔2014〕5号)精神,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村级组织印章委托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等5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8日关于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整体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昌平区农村实际,现就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有利于强化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领导核心地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必须坚持统一程序、精简高效;必须坚持维护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坚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致富增收。
二、完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机构设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实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制度,成立和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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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