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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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滨区农村集体资产投资收益分配使用

指导意见

为规范全区城市规划区内各村的集体资产投资与收益分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规范提高“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细则》、《中共伊滨区工委伊滨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伊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滨发【2013】35号)、《中共伊滨区工委伊滨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伊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伊滨发【2013】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村级集体资产投资

村级集体资产、资金的投资范围:主要用于经营性固定资产和保本型理财项目的投资;不能用于风险性投资及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村级集体资产投资收益

村级集体资产收益是指出租(让)本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权所产生的租赁性质的收入和集体资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如:集体房屋出租收入、集体企业上交承包收入、“双千斤”收益等。

三、村级集体资产投资收益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 使用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投资收益的使用要坚持民主议定、平均分配、合法及“三个有利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完善农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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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原则。

(二)农村集体资产投资收益使用范围。农村集体资产投资收益,是集体资产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围及方式都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按《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意见》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但使用应遵循以下顺序:

1、本集体公益事业,如:入住小区后各行政村物业费、入住小区前各行政村环境整治(卫生保洁费、垃圾清运费)、路灯照明等;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福利、困难救济、社保优抚、生活补贴等;

3、本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落实各项工作涉及人员误工补贴。

4、本集体发展生产或增加积累。

四、行政村集体资产投资收益使用办法

集体资产投资收益资金按照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模式进行管理。各社区(村)每年11-12月根据本集体实际财力编制下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报所在乡(镇)相关部门审核后,通过“4+2”工作法审议确定,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备案,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照时间进度和项目进度核拨资金。

资金的使用要按照《中共伊滨区工委伊滨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伊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滨发【2013】35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责任追究

如有违反本意见的,按照《中共伊滨区工委伊滨区管委会关— 2 —

于印发伊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伊滨发【2013】36号)实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伊滨区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资产投资收益分配。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本意见由伊滨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伊滨区管委会办公室2014年9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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