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分析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现对我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产权转让的范围和形式(一)企业转让产权,必须由产权主体按国家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指定的交易场所,以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对企业财产权进行有偿转让。
(二)转让产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三)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许转让产权的企业外,省和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中小企业,以及街道、乡镇的中小企业,均可转让产权。
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经批准也可转让。
(四)企业转让产权,可以采取兼并、合资、合作、参股、股权转让或双方商定的其它适宜的形式;可以整体转让、部分转让,或拆细转让。
二、企业产权转让的办理程序(一)国有、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组织企业(应有银行等主要债权人参加)制定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财政、国资、经贸、体改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正式批准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并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负责对购买方资格进行审查。
购买者必须是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内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企业转让产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优先转让给企业全体职工或大多数职工,也可由本企业一人或数人合伙购买全部净资产。
(四)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核实和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根据确认的评估价值,确定转让底价。
(五)产权转让价格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底价为标准,可以上下浮动,通过协议转让或进行竞价交易。
(六)签订转让合同,依法进行公证。
(七)报财政、经贸、体改等部门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八)清算交割。
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流程
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流程
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是指将原来的集体企业转变为其他形式的企业,主要包括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等。
集体企业转制的主要流程如下:
1. 提出转制方案。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出转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方案。
方案中应明确企业的产权变动、组织机构调整、员工安置等内容。
2. 员工代表大会表决。
按规定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就转制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并进行民主表决。
转制方案须获得员工代表大会的通过。
3. 相关部门审批。
转制方案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主要审核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和转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行政部门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4. 进行产权转让。
在获得批准后,按照转制方案进行产权转让。
可以采取收购、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资产向股份合作企业或私营企业的转让。
5. 组织机构调整。
根据企业的新体制,调整和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
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6. 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依法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企业整体转制。
集体企业转制后,要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烟政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烟政发[2004]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为主线,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为重点,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为目的,坚持把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结合起来,与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势企业改革与困难企业解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规范操作,配套联动,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质量。
(二)任务目标。
2004年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面达到80%以上;2005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任务,完成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单位的改革任务。
二、改制主要形式(一)含有上市公司的重点企业集团,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中国有(集体)产(股)权比例,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同时,推进主辅分离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对集团内的其它企业,采取多种形式退出国有资本。
结合我市实际,选择企业进行国有产权面向国内外大企业、大商社转让与面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相结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产权多元化的新路子。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国税发[1996]232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6]232号)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三条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各项资本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执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
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该如何进行?
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该如何进行?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在当今这个社会,很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困难,毕竟社会上的竞争十分的强烈,同样的集体企业也会存在着一些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集体企业需要进行改制,那么,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该如何进行?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该如何进行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法律依据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
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
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二、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 改制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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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分析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简析1、集体所业制&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城镇居民或农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概念,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另广义的国有企业是一种俗称,是指由国家出资的企业。
、因此,集体企业法律原则不属于国有企业,但集体所有制企业内如有国有资产,改制后可能又属于有国有出资的公司,受国有资产管理法约束。
两者关系简单图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一般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可能存在“挂靠的个人”或“部分国有资产”等个别情况。
2、集体所有企业改制国家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制定专门法律,但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文件,结合相关地方政府出具的地方法规,其中江西省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出具有“赣府发[2000]5号”文。
如果通过“改制”进而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路径,大致可采用流程如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理核算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资产,明确产权、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梳理债务,进而明确所有者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
、进行资产评估、订立改制方案:由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请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方案应包括担不限于企业名称、资产剥离、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拖欠税费处理等相关内容。
如果收购方直接参与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改制方案内应包含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由原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与收购方签订,明确原集体企业出资人以该集体企业的经评估的净资产(房屋、土地、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拟收购方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批复:由集体企业上级主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有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的,还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并通知债务人。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等证书变更:收购方与原出资人形成目标公司的股东。
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
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规范集体企业的改制,避免出现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在2003年期间,国家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企业的行为。
在我国,集体企业代表的是部分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占有关系的平等化,所以在我国集体企业的改制就变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规范集体企业的改制,避免出现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在2003年期间,国家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企业的行为。
在我国,集体企业代表的是部分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占有关系的平等化,所以在我国集体企业的改制就变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一、集体企业的特点1、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2、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
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应属于他们。
3、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应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4、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分配方案。
集体企业除按章纳税,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收入,用来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二、改制途径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
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
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执行。
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
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夏文平一、简述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部分省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等的规定: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二、相关法规政策1、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的有关具体规定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4、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6、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三、具体规定1、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的有关具体规定(一)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和核准留用利润形成的积累及1其它权益均属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得改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相应作价入帐。
3、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可作“视同负债”处理,但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视为国有资产,从留利中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8.14•【文号】财清字[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加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摘要
关于集体企业政策摘要国家目前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二是交通部于199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将有关规定摘要如下,仅供领导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摘要㈠集体企业的管理机构⒈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⒉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⒊集体企业的法人、厂长(经理)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
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企业资产转让管理行为,保护企业资产安全,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率,保障企业经营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类资产的转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企业资产转让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合法、公平、公正,并努力实现企业资产的最大利益。
第四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批制度,做到透明化、规范化。
第五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
第六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做好专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资产转让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企业资产转让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制订合理的转让计划,保证资产转让顺利进行。
第八条企业资产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原则,择优确定转让对象并签订转让合同。
第九条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转让合法有效。
第二章企业资产转让的程序和流程第十条企业资产转让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以总经理为主要审核人,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制定详细的流程和程序,包括资产挑选、评估、审批、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转让程序应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转让程序应做到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才能进行下一步流程。
第十四条企业资产转让程序应做到公开透明,对外公开转让信息,接受合法的参与者报名。
第十五条企业资产转让程序应加强内部监督,进行层层审批,确保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企业资产转让程序应做好文档记录和归档工作,确保资产转让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企业资产转让的方式和条件第十七条企业资产转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
第十八条企业资产转让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资产估值、转让对象资格、转让合同条件等。
第十九条企业资产转让的方式和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在转让方案中明确。
集体企业改制政策依据是什么?
集体企业改制政策依据是什么?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企业都纷纷改制,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社会形势,为了规范企业改制的行为,使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国相关机关制定了一些法律规范,制定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政策依据,各类企业在制定改革方案时,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
▲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二、集体企业产权改制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67号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3]67号)一、总则(1)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
它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有旺盛的生命力。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策,不是权宜之计。
发挥集体所有制经济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较多等优点,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满足需要、增加出口、积累资金,都有重大作用。
国家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根据政策、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扶持、帮助其发展。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项原则。
目前存在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在今后发展中,要正确地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要分别各个单位的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恢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并发挥其优越性。
(3)开办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按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报批手续,持企业章程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6日市政府二届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维护和保障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负责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管,并指导各区对集体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应确保集体资产安全,促进集体资产增值。
第二章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第五条市集体办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权益,归国家所有。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9.21•【字号】深集体办[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深集体办〔2001〕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根据《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
第三条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集体企业产权的行为,其种类包括:(一)集体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二)集体资产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第四条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应用于集体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未经产权界定的集体企业产权不得转让。
第六条产权属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转让本企业产权或者转让企业直接持有的产权,由企业经营班子提出报告,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决定。
第七条产权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转让本企业产权或者转让企业直接持有的产权,按联合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
第八条产权属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转让企业产权或转让企业直接持有的产权,由企业提出报告,产权单位审议决定。
第九条产权属工会所有的集体企业转让木企业产权或转让企业直接持有的产权,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告,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集体企业改制需要的资料
集体企业改制需要的资料一、引言集体企业改制是指原本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转变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股份制企业。
这一改制过程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资料,以确保改制能够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集体企业改制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供一些建议。
二、法律与政策文件1. 公司法及相关规定集体企业改制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股份制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经营者应仔细研究公司法,并确保在改制过程中符合法律要求。
2. 政府政策文件政府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为集体企业改制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经营者需要收集和研究这些文件,了解相关政策,并在改制过程中按照政策进行操作。
三、经济分析报告在集体企业改制前,经营者需要进行经济分析,以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潜在的发展前景。
相关的资料包括:1. 财务报表经营者需要准备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以便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 市场分析报告经营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分析,并提供详细的市场报告。
这将帮助企业了解市场需求、竞争对手和潜在的发展机会。
四、企业评估报告集体企业改制需要对企业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份转让的价格和比例等关键问题。
企业评估报告是改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资料,它反映了企业的真实价值。
资料包括:1. 企业资产估值报告经营者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提供详细的资产估值报告。
这将有助于确定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和股份比例。
2. 企业业绩评估报告经营者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估,并提供详细的业绩评估报告。
这将有助于确定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
三、股份转让协议集体企业改制的核心是股份转让,经营者需要准备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资料包括:1. 股份转让协议草案经营者可以委托律师起草股份转让协议草案,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股权变动登记表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需要填写股权变动登记表来记录股份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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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简析
1、集体所业制&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城镇居民或农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概念,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另广义的国有企业是一种俗称,是指由国家出资的企业。
、因此,集体企业法律原则不属于国有企业,但集体所有制企业内如有国有资产,改制后可能又属于有国有出资的公司,受国有资产管理法约束。
两者关系简单图示为: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一般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可能存在“挂靠的个人”或“部分国有资产”等个别情况。
2、集体所有企业改制
国家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制定专门法律,但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文件,结合相关地方政府出具的地方法规,其中江西省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出具有“赣府发[2000]5号”文。
如果通过“改制”进而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路径,大致可采用流程如下: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理核算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资产,明确产权、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梳理债务,进而明确所有者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
、进行资产评估、订立改制方案:由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请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方案应包括担不限于企业名称、资产剥离、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拖欠税费处理等相关内容。
如果收购方直接参与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改制方案内应包含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由原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与收购方签订,明确原集体企业出资人以该集体企业的经评估的净资产(房屋、土地、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拟收购方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批复:由集体企业上级主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有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的,还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并通知债务人。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等证书变更:收购方与原出资人形成目标公司的股东。
3、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转让
经查阅相关地方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转让规定,基本都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复、产权中心公开交易及交割的程序,但在批准机关上有所不同,比如在上海奉贤区批准机关是区国资委,而在南昌是企业的上级经济管理部门。
现根据南昌市国资委、财政局及招标办印发的《南昌市属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程》规定,对该市的集体所有企业资产转让梳理如下:
、市属集体企业的物权(有形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都应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各县区、开发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参照本规程执行。
、交易程序为:内部决策、申请批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产权变更。
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决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般是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产权人同意或按章程规定执行),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清产核资是指清理资产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理顺其产权关系。
、交易方式为:可以采取拍卖、协议、竞价、招标等方式。
2017/10/16
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 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4、〉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
5、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
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清字[1996]13号。
6、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目前已失效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
996]29号)
8、南昌市市属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程(试行)
9、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10、上海市奉贤集体资产转让审批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