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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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深化国企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经济学院 11202990337 杨曦

【摘要】在我国国有企业的不断改革中,因适应发展需要建立了委托代理机制,但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在双方权利、信息及目标方面的差异,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困扰着国企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本文从国企委托代理发生机制的必要性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入手,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以深化国企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健康长期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监督约束激励机制

一、国有企业的现状

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现今,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已日渐完善,总体监管得到加强,各方责任得到落实。

十六大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从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到承包制再到现在股份所有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之路越来越适应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但是,国有企业中仍然存在许多明显且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影响最大且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委托代理问题以及由此所牵连出的一系列问题。

二、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委托——代理”是指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它指的是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政策权利,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中,授权者即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代理人。

在我国,国有企业正是采取这样的委托代理机制来管理企业,由国家到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委托、层层代理形成了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

三、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结构

从管理的角度看,国有企业部门可分为五个层次: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管理者及工人。每一层次相对于上个层次而言是代理人、而相对于下一层次来说又是委托人。其中,中央政府代表广大人民是最高层的委托人,其目标是整体国家的利润最大化。其余层次都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使自身代理行为与国家利益一致。中央政府无法直接管理工人,需要通过层层代理关系来实现国企的运转。

国有企业创造的新增价值可分为三部分:上缴政府税利、企业积累基金和职工分配资金。从工人的角度看,虽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全部国有企业是人民的财产,但是单个工人对政府收入和支出的财产权和决策权几乎为零,对企业留利的支配权也是极其有限的。工人只能对自己分的的那部分工资奖金有支配权。于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工人会希望当利润在企业与国家之间分割时,企业分得越多越好,而利润在企业和自身之间分配时自己分得越多越好。这就产

生了“底层合谋”问题。同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可能会和企业管理人之间形成“中层合谋”。于是在国企部门中,这种合谋就以两种形式出现。

四、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的形成和特点

(1)、国有企业实行委托代理制有强烈的内在要求和动机

国有企业在产权上具有不可分性和外在性的特点,即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全民所有。但每一位民众不可能直接管理企业,因此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和支配,任何个人无权独享。而全体人民对公有财产只能共享,共享时各自利益必然受到相互影响。由此,国有企业在运行上产生了全体成员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与财产共有的矛盾。造成稀缺资源更加稀缺,整体效用水平低下。解决的办法不可能是全体成员集体行使权利进行共同决策,而必然采取国有制,即国家代理全民行使公共产权。然而,国家也不可能直接来管理企业,只能委托各级政府,而地方政府又要寻求企业管理者作为代理人管理企业。由此,委托的动机很强,委托代理关系必然发生。

(2)、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较为复杂,产生的问题也较为严重。

一是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层次多,而如果代理成本大于代理收益,就存在不合理性。如在全国人民、国家和企业之间,还存在国资委、控股公司、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中间代理,就使得初始代理人(全国人民)同最终委托者(企业经理)关系疏远,使信息的非对称性增大,监督能力减弱,代理人较易利用信息优势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与上下级、同级代理之间形成“共谋”,最终损害委托人利益,并引发效率低下、人浮于事、费用高昂等一系列问题,威胁企业生存。

二是目前国有企业仍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阴影,存在政企不分,企业管理者、经营者在客观上缺乏关心国家、企业利益的动机。政府向企业施加其社会偏好,容易产生官僚主义,侵犯企业利益。同时,在国有企业,委托人的行为人,如董事长代表企业的法人所有权,但由于其本身不是股东,并不能享受所有者的权益,在现实中往往是干预而不是支持、配合代理人的工作。由此,造成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因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行为干扰与混乱。

五、委托——代理问题在国企中的种种表现

一是假公济私。一些企业领导腐败堕落,肆意侵占国有资产,浪费资源。一边是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下岗职工多,而一边又是企业领导公款吃喝,公费旅游,这类现象早已成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秘密”了。二是短期行为。一些企业经理为达到某种预期目标,在任期内不计后果的掠夺性经营、负债经营,违背国家政策重复生产,造成企业损失。三是国有企业多头管理。一些机构对企业进行随意的行政干涉,多头管理,行业不正之风极盛。在收费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曾曝光了几十种名目的收费和摊派,均是各级政府对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四是一些政府和企业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把戏,利用国家法律、政策的漏洞,获取国家资金扶持,极力维护自身不正当利益。或是篡改信息、欺上瞒下、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利益。98年国务院仅对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进行审查,全国亏损粮食就达到两千亿以上。著名经济学家扬小凯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写道,国企受软预算约束的支配,如果财务结果不佳就被免除了支付合同规定数量的责任。于是,管理者和企业职工经常合谋以奖金和各种实物津贴的形式蚕食国有资产,这里面当然包括大量本应上缴税收和利润。五是地方政府保护主义抬头,搞不公平竞争或是截留国企上缴的税款资金,纵容假冒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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