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升中心完小综治人员安全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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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升中心完小综治人员管理
培训资料
一、综治安全管理政策法规面
(一)与学校综治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
1、学校安全管理专门的政策法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试行)》、《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意见》、《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
2、安全政策法规涉及学校安全管理面的有:《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
3、综合性的政策法规涉及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的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职业道德规》等。
以上政策法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教育部令等多个层次,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学校有关管理人员应学习并掌握相关知识,以利于依法、主动抓好平时学校综治安全管理工作。
(二)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主要法规解读
与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现就《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中的部分章节进行学习解读。
1、《教育法》有关条款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宪法》之下的的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义务教育法》有关条款
《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是我国专门针对义务教育阶段而颁布的法律,是《教育法》之下的最重要的教育法律。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款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多重大修改,对未成年人实行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明确宣告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下面我主要就学校保护这面和大家来共同学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以教育部第23号令颁布,于2006
年9月1日正式施行。它既规定了校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面。下面从学校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度、教育三面来学习:
(1)学校安全管理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安全管理的任务是要构筑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体系;要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维护校园事件应急预案、排除安全隐患;要建立校园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边环境安全;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事故发生后要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五个面的要求。
(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各学校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门卫制度,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危险地设置警示标志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水、电、汽等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物资定点采购索证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幼儿新生入学预防接种查验制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夜间巡逻值班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大型集体活动管理制度,幼儿学生接送制度,特异体质学生保护制度等18个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3)学校安全教育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安全教育应课程化(区教育局明确规定每安全教育1课时)。学校应在开学初、放假前和根据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教育;重点开展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用水用电安全教育,寄学生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