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期末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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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考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再度被害: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随之而来的调查与诉讼过程中,因不得不接受警方询问、出庭作证或进行控诉、辩论等活动,而再次遭受的物质损失(时间与金钱等)、人格侮辱与名誉损害以及精神刺激。这些因犯罪被害而来并具备被害性的损失、损害或痛苦,通称为再度被害。
2.犯罪场:是指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或者说,犯罪原因产生犯罪效应的特定领域,称为“犯罪场”。其构成内容包括四种因素: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侵害对象有关情况,社会犯罪控制机制。这些因素给犯罪人以易于得逞的印象。无犯罪人则无犯罪场,通过控制犯罪场可以制止犯罪。
3.被害人贬值:犯罪人在预备,实施犯罪或是犯罪后,为了防止产生或是消除自己的犯罪感,有意无意地贬损被害人的存在价值,否定被害人的固有人格的一种心理纹饰活动。
4.犯罪饱和理论: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促使犯罪发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分别是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人类因素。这三种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和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倒是保持不变的,呈现动态的规律,有可能局部国家或地区犯罪会出现超饱和现象,但最终还是会回到饱和状态。(菲利的观点)
5.犯罪标签理论:犯罪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人们主观的产物。犯罪之所以为犯罪是因为人们将之解释为犯罪,即司法认定。任何行为本身都不是有罪的,而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他们贴上犯罪的标签。
6.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如犯罪暗语,犯罪亚群体及其规则、禁忌和仪式,纹身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手势、图像等非语言符号。
7.自然犯罪: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其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
8.平均人理论:重点在于论述犯罪与各种社会因素的联系
(1)社会为犯罪产生创造条件,社会体制的固有缺陷必然导致犯罪,犯罪人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
(2)社会制度的改革可以抑制犯罪。
9: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案,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纳入警方记载的犯罪数量。
10.犯罪正常论:
(1)犯罪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不可能不存在的。
(2)对任何社会而言犯罪都是功能必须的,要是没有犯罪,社会就没有重建的希望。(3)犯罪将有益于社会进化。有时,犯罪看起来触动了现实的道德,但是,迪尔凯姆认为这实际上“已经预定了将来的道德”
11: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
12.心理强制理念:是古典犯罪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巴哈的观点,其主要内容如下:
(1)人能够区分善恶,分清是非,而且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
(2)权衡利弊后,为了免受痛苦,他就可能放弃想要实施的犯罪活动。
(3)心理强制可以使人们放弃犯罪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4)对犯罪行为给予什么程度的惩罚,行为前法律要有明文规定,否则就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5)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带来的痛苦要大于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否则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13.挫折攻击理论:主要以“自卑情结”来解释人和社会的发展。其基本观点是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
14.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
二、论述题
1.如何理解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粘贴:犯罪人的本质属性包括一般属性和特殊属性:
(1)一般属性:
①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者融合;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是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一切人的本质属性:a、人,包括犯罪人,均来源于动物,并且迄今仍然带有动物性即自然属性的一面;b、人,包括犯罪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认识一种社会动物,一种文化动物,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才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本质属性;c、人,包括犯罪人,
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而不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简单凑合。
②人,包括犯罪人,是一种具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精神性存在,或者说,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一切人都是一种自由意志的精神性存在。
③从原初意义上讲,人性是非善非恶的或者是善恶相融互渗的;从实践意义上讲,在人的后天发展中,人既可能发展成善的,也可能发展能恶的。
(2)特殊属性——反社会性:指犯罪者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主要表现为:①错误的信念体系;②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受挫折状态;③自我意识发展欠缺;④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⑤不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习癖化。
2.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比较?
(1)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犯罪实证学派受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法,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实证学派主要是侧重探究犯罪的原因,更多的是用实验,用数据论证。
(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提倡“自由意志说”,认为人是自由意志的主体,主张意志自由论,犯罪是基于人自己的选择。正常的人都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并能决断是否从善去恶,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去研究犯罪的心理学原因,主张尽可能多的研究行为,即行为中心论,同时也认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故又称道义责任论。犯罪实证学派提倡“原因决定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影响着人的行为,其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犯罪是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相结合的产物,提倡的是行为人中心主义(主观主义)。(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有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认为犯罪是个人道义上的原因,既然选择了犯罪,也同样选择了承担相应的刑罚。犯罪实证学派认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而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
(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形式古典学派认为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即罪行相适应;犯罪实证学派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
(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形式古典学派认为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报应,即暴力刑主义;犯罪实证学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一方面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