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投资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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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合同

编号: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为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在中国境内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乙方为在国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甲方拟设立“XXXX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资产管理计划”),并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聘用乙方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委托目的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至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为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担任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依本投资顾问合同之约定,乙方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的制定建议、投资组合的构建建议、资产配置管理建议、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内出具投资方案建议、出具投资建议等投资顾问服务。

投资建议:指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时间、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书面投资建议文件,包括由投资顾问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传真、电子邮件传送至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电子投资建议文件。

2.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事项。

3.乙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甲方的授权处理本投资顾问合同的委托事项。

第四条资产管理资金的管理、运用及处分

1.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说明书》(以下统称“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服务。

2.投资策略建议

投资顾问拟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建议采用如下策略:

3.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3.1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投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标的私募基金”),闲置资金用于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根据底层资产情况,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资产管理产品。

2.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发行上市优先股、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增发、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及资产管理产品(不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

3.其他符合监管要求资产:包括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或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比例

本资产管理计划各投资资产占净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3.2投资限制

3.2.1投资集中度限制

管理人发行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不受此条限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2.2投资期限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资产管理计划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不受此条限制)

3.2.3投资杠杆率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

3.2.4其他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未通过“结构化设计、担保、对冲”等方式明显降低资产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型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资管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40%。

第五条投资建议的发送、确认与参考执行

1.投资建议发送、确认、参考执行的总体原则

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本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甲方出具投资建议,甲方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本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参考执行乙方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资金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本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甲方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乙方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2.投资建议发送方式

(1)乙方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电子邮件出具《投资建议书》。

(2)《投资建议书》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①被授权人的指定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名单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并事先书面通知甲方有权发送《投资建议书》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

权限。

②被授权人的变更

乙方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使用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后的授权通知书,同时向甲方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和签字样本,变更后的授权通知书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以及“投资建议”预留印鉴。被授权人变更后的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确认甲方收到授权通知书后于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开始生效。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当日对授权文件提出异议,如甲方回函对授权文件提出异议,则该授权书不生效。

对于经本投资顾问合同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投资建议书》,甲方和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代表所签发的投资建议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3)《投资建议书》的内容、发送和确认

①投资建议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建议交易时间、建议交易品种、建议操作方式、建议交易量、建议交易价格、建议交易方向、相关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②乙方的《投资建议书》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向甲方发出。甲方保留《投资建议书》传真/扫描件,乙方保留《投资建议书》原件,甲方有权随时调取《投资建议书》原件。《投资建议书》原件应与传真/扫描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扫描件内容为准,传真/扫描件具有原件相同法律效力。

③乙方应确保其发送的《投资建议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本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

④对于来自乙方的投资建议书,甲方应对其交易内容进行审核,若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本投资顾问合同规定,有权参考《投资建议书》的建议及时执行。

⑤涉及场内交易的,甲方在每一交易日14:30前接到乙方发出建议在当日内执行的《投资建议书》时,应立即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建议应有权予以参照采纳;甲方对于每一交易日14:30之后接到的《投资建议书》应立即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建议应有权积极地参考执行,但乙方知悉此类投资建议能否被采纳并最终能否被执行存在风险,也愿意接受相应的结果。

⑥涉及场外交易的,乙方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向甲方发出《投资建议书》;涉及基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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