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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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活动。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向审判机关起诉,指控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喂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当事人:指与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
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收集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制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是公诉机关要求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法庭调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遭受物质损失的一项诉讼制度。
强制措施: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诉讼参与人:除专门机关人员以外,所有参加刑事诉讼并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的总称
鉴定意见: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刑事和解:是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特别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1.刑事诉讼的特点: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辩护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种类有三种: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3.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5.证据的属性
1、客观性: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2、关联性。
字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3、合法性。
指证明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6.提起自诉案件的条件
1、案件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确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即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7.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审判组织简化(2)出庭公诉的简化(3)审判过程的简化(4)审限的缩短
8.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条件(无社会危险性)
(1)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9.第二审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一次为限)
10.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被告人因为担心遭致不利改判而不敢上诉。
由于有自诉人的上诉权和检察院的抗诉权制衡,也不存在放纵犯罪的问题。
为了避免法院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11.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法定情形:程序启动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2.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适用范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