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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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其职能是两个密切关联的问题,产生方法的性质与程序的严密程度应与职能的范围及重要程度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主席多是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承担推动会议的进程,协助维护会议纪律,制作债权人会议决议书等程序性职能。但是,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除了由特定债权人享有的申报权、抵销权、别除权等权利外,还有一些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权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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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算组工作的监督权。在很多时候,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人的住所比较分散,要求全部债权人集中和行使一些日常、不间断的职能也不合理,而现在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对于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其他权利的代表作用并不明显,法律应进一步扩大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赋予其享有日常监督、代理处分等一定的代表权。另外,由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需要在很多时候参与清算组、法院的调查、核实等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也应当有依法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可以设计为首先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两次选举均不能超过人数的一半时,再由法院在得票前三位的人员中指定。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则根据实际需要,按照1:1.5的比例在得票人员中指定。改变债权人会议主席产生方法的理由主要有:(1)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更多的应当是债权人的代表人,是在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不便行使权利时代为行使和有效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机构,因此,它必须被其他债权人所信任。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不足以达到这一要求,且其公正性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2)首先由债权人自己通过平等表达意志的方式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符合民法自治的一般原则,能够充分体现债权人自己的主张,也有利于产生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3)先通过债权人自己的选举可以改变法院指
---------------------------------------------------------------范文最新推荐------------------------------------------------------ 定而债权人不满意的被动状况。在选举不能解决问题时,由法院依职权介入,又可以起到及时的弥补作用,体现出国家公权力对私权自治的合理制约,保证司法效率的实现。此外,选举产生的或最终由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自愿的,否则也难以改变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工作不积极,无法有效维护债权人共同权利的现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否愿意担当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可以要求所有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在选举之前公开表明。
对XX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的几点认识
浅谈依法强化XX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
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功能与发展方向。随着我国的改革不断深化和开放的力度加大,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日益加强。对一个城市的规模、建筑风格、文化底蕴、风俗民情、投资环境、管理水平等将直接展示在人们的眼帘,并面对面的接触,但给人们的印象最深刻的要数城市的市容面貌和管理水平。特别是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更直观地反映城市综合水平。笔者根据城建公共设施养护管理工作的实践及调查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如何进一步提高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水平,谈谈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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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X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在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实践中,深切地体会到:
(1)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成效明显,市政府不仅对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高,管得严,而且对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极为重视。各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都明确各自的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严格做到“养管”经费到位,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制到人,使城市的交通干道、排水排污、市容卫生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市民反映满意,凡来宁的外省市人员也赞扬XX城市管理水平高。
(2)积极推进综合“养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水平。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城建公共设施“养管”任务的加重和难度的加大,市建委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联手从20xx 年开始,先后在江东新区和栖霞、雨花等区,对城建公共设施进行综合养护与管理的体制,进行改革试点,收到了明显成效。不仅克服了原来三个维护管理部门(市政、园林、环卫)各自为政,在实施“养管”目标任务过程中,相互扯皮推诿现象,而且堵塞了“养管”工程款审报上的漏洞,提高了养护资金使用率,提高了城建公共设施“养管”水平,促进了城建公共设施硬件建设。
(3)加强养护与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了城建公共设施“养管”质量。为了适应现代化大城市管理水平的要求,近几年来,区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除对养护队伍进行整顿和更新外,有计划地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