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纪念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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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纪念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本方案于2016年5月19日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根据2011年9月24日第十三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山纪念中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结合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中人发[2009]184号)、《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367号)和国务院对法定假期的最新规定,对中山纪念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守作息时间,完成教学与工作任务是教职工的基本职责,是学校正常运转、有序高效的保证。教职工必须按时上课上班(含早读晚修、监考辅导、集体活动、各类会议),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旷课、旷工,不得擅离职守。
二、具体措施
教职工请假(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凡未经批准和私下调课、调岗的一律视为旷课、旷工行为。
(一)请假手续
1、本人自行打印请假单或通过电子请假系统进行请假。
2、经科组、年级组审核,安排代课教师及代课班主任。
3、根据请假天数由年级组、主管处室、主管副校长、校长逐级审批。
4、提前或期满返校返岗时需到行政办销假。
5、纸质假条一式两份,分别交行政办及年级备案。
注:①婚假、产假需提前15天提出、公假需提前3天提出、事假及病假需至少提前1天提出,以便年级安排代课教师。
②遇疾病或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应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审批程序
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含),由年级主任审核、所在部门主管批准。
请假8个工作日以内(含),由年级主任审核、所在部门主管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
请假8个工作日以上,由年级主任审核、所在部门主管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
(二)工资计发
1、公假
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为公假。
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公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2、事假
教职工事假:停发事假当天课时(岗位)补贴。
【课时(岗位)补贴计算方法:月总课时津贴(按个人实际总课时补贴)÷22天】
根据中人社发[2013]367号文: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超过
10个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根据中人发[2009]184号文: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3、病假
①凡属特殊疾病,由社保指定医院出具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按公假处理;
②教职工:当月病假5个工作日以内,薪酬不变;从第6个工作日起,停发病假当天课时(岗位)补贴。
【课时(岗位)补贴计算方法:月浮动课时(岗位)补贴(按个人实际浮动课时补贴)÷22天】根据中人发[2009]184号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③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根据中人社发[2013]367号文: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限月份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节日补贴)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根据中人社[2010]104号文: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根据中人发[2009]184号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注:病假三个工作日以上须提交社保指定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4、法定假
(1)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不早于20周岁,男不早于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个工作日婚假(领取结婚证两个月内享受)。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2)产假
一孩或二孩顺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含产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30天合法生育奖励假=128天;
一孩或二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含产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30天合法生育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158天;
丈夫:陪产假15天。
教职工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与上班相同(产假遇寒暑假的可按实际天数顺延产假)。
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注: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5、丧假
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学校给丧假7个工作日,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照事假处理。
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6、工伤假
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社保指定医院证明和经有权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社保指定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休养期间的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社保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相关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迟到、旷课、旷工处理办法
职员工上班迟到、教师上课迟到,扣发20元/次(监考迟到100元/次)。
教职员工一个学期内无故缺席各类会议、各种教学活动,第一次扣发50元;第二次扣发100元;达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根据中人社发[2013]367号文:教职工旷工一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旷工超过2天(含)的,当月绩效工资(基础性+奖励性)停发。
根据《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教职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当月绩效工资(基础性+奖励性)停发,学年内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根据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员聘用合同(2015年印制):连续旷工达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解除聘用合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