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贷款:发展历程、现存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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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情况、现存问题及建议①
摘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有着积极的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就在陆续开展。

然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风险较大,银保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为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这是继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以及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

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意义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获得商业银行贷款。

从小微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

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它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

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①原文载于《金融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第78-81页。

二是尽管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但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

小微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导致商业银行了解小微企业困难。

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贷款时自然提出抵押物的要求,以保障风险在银企之间分担。

然而,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土地、房产等资产积累较少,缺乏合规足值的抵押物,被商业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

存在融资难的小企业中,45%的反映未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抵押。

(二)贷款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分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据统计,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是其他企业贷款不良率的1倍,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是企业贷款不良率的4倍。

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风险较高。

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后,形成了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承担的风险。

这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首先,贷款保证保险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以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地排除风险。

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风险比大企业更高,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没有合作机构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准入工作由商业银行独自完成。

贷款保证保险则不同,不仅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估,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同样要考核客户的资信状况,这种双重把关的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风险把控更严。

其次,贷款保证保险存在风险分摊机制,客户的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

目前来看,抵押贷款风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银行受偿困难,担保贷款往往出现只担不保的情况,面对企业破产商业银行没有偿债优先权,导致商业银行贷款面临较大风险。

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为商业银行信贷服务降低系统风险,与商业银行共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风险分摊机制。

这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开拓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

二、国内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
从既有的文献看,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始于1988年,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起了主导作用。

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湖南郴州、
株洲、湘潭三市试点贷款保证保险。

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在该行两个办事处试行了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07年7月,太平洋财险苏州分公司自主研发推出“中小企业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其服务对象是申请生产经营性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最高保险金额200万元,可满足90%以上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合作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8年8月,平安财险和杭州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平安易贷”业务,其贷款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个人月收入的7倍。

在杭州商业银行发放个人小额无抵信用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平安财险向商业银行先行偿付欠款。

2008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地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农民可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贷资金被指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原材料采购等。

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9年8月底,国元农保开办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安徽省政府在安徽国元农业保险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提供财政支持,承担80%的保费,降低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全国的发展
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贷款保证保险。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随着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恢复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也随之快速发展。

1999年,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既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也满足了汽车消费的需要。

但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后,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等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

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为此,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要求“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止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

虽然2004年4月1日
新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问世,但发展一直缓慢。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政府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并替投保农户负担50%的保险费,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广东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

贷款对象主要是佛山市三水区辖内的涉农机构和农户,农户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涉农机构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0万元。

“政银保”的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试点的前三年,“政银保”工程发放贷款1.6亿元,1258家农户受益。

经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政银保”工程再将持续3年,并在广东省推广。

2009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三类借款人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依次是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组成,其中,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

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贷时,商业银行除了承担贷款的各项费用损失外,还要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为30%,保险公司承担其余70%的贷款本金损失。

为鼓励业务发展,宁波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超赔补偿。

人保宁波分公司和太保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宁波市的多家商业银行参与了试点。

2011年,宁波市政府又发文将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2011年10月,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扩大试点。

截至2011年11月累计放款超过15.64亿元。

三、发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少明确的界定
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条件,主要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承担理赔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甚至可将其归入信用保险的范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是在客户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以此减少商业银行的损失,符合担保的特征,因此保证保险应归入担保的范畴。

法律法规缺少对保证保险的明确界定。

虽然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均提到保证保险这一术语。

但1995年保险法立法时,保证保险并未写进保险法中。

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仍未涉及保证保险,只是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提到了保证保险,这导致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虽然2009年再次修订保险法时,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对于何谓保证保险并未明确解释。

上述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

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证保险作为和信用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业务。

上述规定的直接结果是,法院在对保证保险进行判决时标准不统一,既有根据担保法进行判决的,也有根据保险法作出判决的。

(二)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乏,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概率相对较大,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抵质押贷款因为有抵质押物的威慑作用,而且抵质押率一般比较低,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如果能够顺利处理抵质押物,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和费用损失基本可以得到补偿。

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办中,保障商业银行免遭信用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以及良好的信用约束机制。

贷款保证保险模式下,借款人为贷款而购买保证保险,其从心理上会认为自己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其主观的还款意愿较低。

同时,因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不仅要支付利息,也要支付保费,承担的融资成本较高,为了在偿还贷款和购买保险后仍有钱可赚,自然要追求较高的利润,势必诱导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在客户选择时难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银保合作中存在合作不顺畅的问题
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开展涉及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两类金融机构,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开展。

但就国内前期试点的情况看,机构合作不畅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保险公司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认为保险公司会对贷款提供履约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还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因而放松客户的准入要求及管理;第二,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放宽客户准入条件,但在理赔条款上做文章,出险之后不能很好底履行赔付责任。

同时,也存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因地位不对等,强势的一方推脱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国内的保险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

所以,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厘清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经营主体该享受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依法制裁各类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
为了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培育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首先,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正面引导各类经济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舆论氛围。

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征集发布信息的优势,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出台相关的逃废债的惩罚措施。

再者,要建立借款失信惩罚的联动机制,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惩罚,激励借款人注重自身信用状况,鼓励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减少借款人的失信行为,降低各类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加大对失信客户的惩罚力度。

(三)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精诚合作,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首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协同做好产品设计,明确在贷款保证保险存续期间双方的责任。

商业银行科学设计授信的额度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选择还款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保险的期限、金额等,明确保险责任的履行方式。

其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风险,并联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保证保险的风险,做好贷款风险的预测,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额度和规模进行适当控制,明确主要的客户对象,也可以借助抵质押物与客户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再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各自在业务发展中的预期收益,合理确定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各自承担的本金和费用损失比例,商业银行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费的收取,保险公司要多跟踪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寻求再保险。

最后,要积极寻求政府在保费、税收、超额理赔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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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n Guarantee Insurance:Development,Existing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Lou Feipeng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Beijing100808China)
Abstracts:The development of 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have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alleviate th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inancing,domestic 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experiment work has been carried out starts from1980s. However,the development of 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are facing the following problems,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perfect,credit risk,the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 and insurance company are not smooth.In order to development loan guarantee insurance,we need to improv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optimizing the social credit environment,smoothing the bank and insurance company cooperation relationship.
Key words:loan;guarantee insurance;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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